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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制作与规范
http://www.100md.com 2009年9月5日 《中国医药报》 2009.09.05
     一、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管复议机关经过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后认为,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时制作的法律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管机关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书面凭证,对于及时结案、提高工作效率有着积极意义。

    2.适用依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③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和管辖;④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⑤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⑥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⑧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因申请人复议申请所列被申请人错误的,或请求事项和理由不明确的,食品药品监管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或补正;申请人不同意变更或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此外,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还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①《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做出的决定;④行政机关做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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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经过法制机构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其内容结构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和文书编号,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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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标题——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文书的编号为“国食药监复不受字 [年份]×号”。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国家局确定文书编号,如“(赣)食药监复不受字[2006]1号”。申请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要填写法定代表人、职务。

    (2)正文 包括被申请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在正文中写明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不予受理的决定。

    (3)尾部 行政复议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

    三、制作注意事项

    (1)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不予受理的理由要有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案件能受理的,要求尽可能受理。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必须有法律依据,而不能自行设置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法制机构无正当理由而不受理的,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文书范例,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