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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SCP范式的两岸及中外药品流通渠道比较(1)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月25日 《商业时代》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及国外有代表性国家的药品流通渠道演变和发展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运用SCP范式对两岸及中外药品流通渠道进行比较分析,并归纳总结中国大陆药品流通渠道得以完善的前提条件,以期对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流通渠道绩效有所借鉴。

    关键词:药品 流通渠道 比较

    药品流通是药品从制药企业到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国大陆医药经济的发展、加入WTO和医疗体制改革,均为药品流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虽然药品流通产业政策的调整一直在进行,但目前的药品流通渠道仍存在很多问题,为了提高流通效率,有必要借鉴中国台湾地区与国外的先进经验。本文应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并引入SCP范式,分析了两岸及中外药品流通渠道,以期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供思路。

    中国大陆与台湾药品流通渠道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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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大陆药品流通渠道概况

    加入WTO之前,中国大陆药品流通渠道的发展变化可以归纳为计划经济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初)、转型过渡时期(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与集约发展时期(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21世纪初期)三个阶段。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大陆药品流通渠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以下特点:多渠道并存的少环节趋势;药品零售的区域垄断在形式上被打破,药品零售企业允许在全省连锁;规模经济开始显现;实施GSP认证制度。

    (二)中国台湾药品流通渠道概况

    中国台湾最早的药品在日本统治初期由日本引入,光复后,由于对药品的强烈需求,小规模药厂相继成立,但每年仍然需要花费大量金额进口药品原料,因此地区政府开始积极奖励发展本土的制药产业。为了提升制药产业的整体水平,1982年中国台湾地区公布了GMP标准,到1988年共有211家优质药厂通过该标准;之后,中国台湾的制药产业快速膨胀,制药产值不断增加,药厂数量则在不断减少。即便如此,除了极少数的国外寡头厂商,台湾本土的制药厂都还属于中小型规模,药品重叠性极高,大多数的制药厂商为了达到核心能力方面的优势,采取专业化生产的经营模式,专心于制药本业,产品都交由中间商货代理商代为销售,对于渠道的经营缺乏长远的规划与策略,也没有一个强而有力的领导者居中整合与管理,造成渠道之间销售价格不稳定。承销商为了扩大营业额,不惜削价竞争,造成药品价格混乱,经销的药局(房)的利润受压缩,降低主动向消费者推介药品的意愿。综合看来,目前只有少数的大厂商自己经营渠道连锁店,且绩效良好,如永信(Yung Shin Pharm)、生达(STANDARD)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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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药品流通渠道分析

    (一)美国药品流通渠道

    1.美国药品流通渠道概况。美国的药品供应链中,制药企业、批发商、零售商(非零售商)、药品福利管理机构(Pharmacy benefit management, PBM)参与其中,PBM的作用尤为关键。最初,PBM的赢利方式是向被代理的机构和企业收取管理费,现已逐渐开始利用其采购商的地位从制药企业那里获得“回扣”,并在为被代理机构提供药品时降低折扣率。

    2.美国药品批发部门。近二十年来,由于不断的兼并重组,美国的药品批发商由原来的近200家减至不到50家,形成了较高的产业集中度。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范围以及主营业务,美国的批发企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小型药品批发企业以及非主流药品批发企业。

    美国有近7000家从事处方药批发的企业,其中大约90%的业务由美国卫生保健产品分销管理协会(HDMA)的46家会员分销商中排名前三名的麦克森(McKesson)、卡地纳健康(Cardinal Health)、美源伯根(Amerisource-Bergen)公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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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美国药品零售部门。一直以来,零售药店都是美国药品销售的主渠道。18世纪初,美国的药品通过少数的药店进行销售,当时可进入流通的药的种类很少、药店数量和规模都比较有限。美国零售业的发展同时促进了药品零售企业的集中化,20世纪初,美国开始出现连锁经营的药店。目前,全美共有5万多家药品零售店,其中,NACDS所属的140家医药连锁企业拥有3.2万多家药店。连锁药店占据零售市场的最大份额。

    4.第三方支付。PBM作为药品费用支付方(third party payers,包括雇主、保险机构、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险)的代理,虽然不直接参与产品流通过程,但在资金流和折扣流中对药品使用的影响却十分强大。在美国这种第三方付费模式下,药品的使用不是由医生决定,而是PBM和支付方共同决定药品能否列入报销范围(formulary,即保险目录)和报销比例,同时PBM与制药企业协商药品价格以及折扣率,并监督医生处方行为,达到决定药品使用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PBM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企业,与委托方是合同关系,双方具有很好的制约作用,这种模式更能体现市场的作用,在控制药品费用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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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日本药品流通渠道

    日本的医药行业发展于1915年,药品流通渠道的发展演变过程则与中国大陆颇为相似,上世纪70年代以前,日本实行医药合业制度,药品销售是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医院药房是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但是,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出现,以及医药分业的积极推行,使得日本的药品流通渠道相对清晰和简单,即:制药企业—批发商—医院—药局—患者的模式。

    (三)欧洲药品流通渠道

    法国和德国的药品流通渠道非常接近,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欧洲国家药品流通模式。法国84.7%的药品通过药店进行零售,另外15.3%由厂家直接销售给医院使用,药店销售的药品88%为药品批发商分销给药店零售,12%为厂家直接销售给药店进行零售,制药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能直接向病人销售药品。法国有8家药品批发企业,3家批发企业占据整个市场份额的95%。德国则是84%的药品通过药店销售,其中70%为处方药和可报销的OTC药品,14%为非报销OTC药品,16%的药品(部分OTC药品)由超市销售,医院用药只占总数的16%,医院药房从药厂直接进货。德国仅保留了10个大型药品批发商,前3家占60%-70%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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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及中外药品流通渠道比较

    (一)流通渠道结构比较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 200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大陆前三家企业的市场集中度仅为11.4%(CR3=11.4%),集中度较低。根据2005年中国台湾地区药商销售排行榜显示,前4家厂商分别为PRIZER(辉瑞)、SANOFI-AVENTIS、GLAXOSMITHKLINE(葛兰素)与NOVARTIS(诺华),其市场占有率之和为24.5%,若再加上排名第5的ASTRAZENECA(阿斯特),前5家共占据近30%的市场份额,可以勉强视为行业集中度较高的竞争性行业。据美国卫生保健产品分销管理协会统计,2005年该协会的分销商会员共有46个公司(掌控全美224个分销中心)。美国各州药品分销配送商数量最多的不过14家,共有8个州分别只有1个批发分销商,排名前3位的公司占据全美药品市场份额的90%(CR3=90%);日本医药市场集中度也相当高,排名前5位的企业市场占有率为80%(CR5=80%)。, http://www.100md.com(戴 烽 黄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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