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医患法律关系初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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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日
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而《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此规定说明了住院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时,精神病院承担过错责任,这与监护人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显然是不同的。探究立法精神,为了避免担负全部赔偿责任影响医学科学的发展,精神病院显然是被排斥在受委托范围之外的。由上述可见,当住院精神病人出现意外情况、受到人身伤害、死亡或伤及他人等情形时,应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病人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若属于意外事故或医护人员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疏忽或失职,则医院不应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否则,应给予适当赔偿。可能属于医疗事故的,可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确定具体责任应如何担负。
(二)精神病院伤害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法院在审理精神病院内伤害事件引起的医患纠纷时,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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