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假药防范难维权更难
时下,随便在网上搜索一下“药品销售网”等相关词语,显示的信息以百万条计,其中非法销售药品的网站比比皆是,消费者稍不留神就会上当受骗。而消费者在网购假劣药品后,难以确定侵权主体,取证面临重重困难,使得维权非常艰难。
本刊法苑评论员 黄凤兰
网购假劣药品维权的难点
如何防范网上售药陷阱
网上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甚至在一些年轻人眼里,网上购物已是时尚的代名词,坐在家里,轻点鼠标,尽情享受送货上门的便利与惬意。在网络消费市场日益红火的同时,一些问题也日渐突出,如虚假宣传、销售假劣产品等,使消费者饱受其害,尤其是网购假劣药品使消费者损失的不仅是金钱,更是自身的健康,乃至生命。更令消费者气愤和头痛的是,由于网络销售模式相比传统销售模式更具有隐蔽性,取证难、监管乏力,使得消费者维权非常的艰难。
, 百拇医药
网购假劣药品维权的难点
近年来,由消费者网购假劣药品引发的投诉在不断上升,而在开展维权过程中却面临许多困难。
首先,难以准确锁定侵权主体。消费者在网上买到假劣药品后,找谁索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的规定,“销售者”、“生产者”是消费者索赔的对象,这在实体交易行为中不是问题,“生产者”不好找,“销售者”不可能随意搬家。但在网购假劣药品流程中,假劣药品生产者是通过物流公司递送产品的,消费者在这个环节难以确定假劣药品真实的生产者,而“销售者”又是虚拟的,可以随时注册新的身份,消费者仅凭自己的能力很难确定其IP地址所在地、违法经营地、注册人真实身份等。
其次,面临取证难。消费者买到假劣药品后,维权难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民事争议解决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何证明网络交易的存在?发票?一般网络销售很少开具发票,现金交易较为普遍;保留网站页面,请求公证?假网站随时可以消失,注册人的信息本身不真实,无从查找;网上交易记录、物流公司的快递单?这些能否作为证据,在现有法律中还有待明确。如何收集证据?怎么证明所购药品为假劣药品?自身受到的伤害如何界定?从法律层面来讲,这些都是消费者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仅靠消费者自身的能力去解决,面临的困难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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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网上售药陷阱
那么,消费者如何防范网上售药陷阱呢?
首先,最根本的保护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对于消费者而言,自我保护是第一位的,谁的保护都不如自己保护自己、自己救自己来得有效、彻底。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统计表明,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监管手段和措施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市场上流通的假药有超过50%是通过网络交易完成的,这类问题的监管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难题。在监管相对薄弱的环境下,网上购药一定要持谨慎态度。现如今,我国实体药店、社区医院已较为普及,运营上也较为规范。因此,在购药方式的选择上,保险系数高的购药方式应成为消费者的首选。增强自身对网络销售假劣药品的免疫力是自我保护的关键,如:不轻信网上发布的存在疑问的广告宣传,尽量不在网上购买不熟悉的药品,不因为自己的购买行为给造假、售假分子以可乘之机,毕竟,消费者的购买才是不法售药行为得以继续生存的决定要件。此法看起来有讳疾忌医的嫌疑,态度上也过于悲观,但却是最简单、最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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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通过网络购买药品的话,务必选择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网站购买,并核实其销售药品的合法身份和资格。
时下,非法销售药品的网站比比皆是,鱼龙混杂,让消费者摸不着头脑,稍不留神,就会买到假劣药品,伤及自身。因此,网上购药前,必要的功课是要做的,即搞清楚哪些是合法的售药网站,哪些是非法的售药网站;哪些有资质,哪些无资质。
目前,国家对网上销售药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企业,首先必须是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其次必须具备“两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凡取得网上药店资质的企业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都会标明这两个证书的标志及其批准文号,然后,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进行相关的查询,从而得知其是不是从事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的合法网站。是,则交易;否,则及时退出。在这个环节上因为有政府的把关,消费者尽可放心购药。在合法网站购药,即使发生了购买假劣药品的现象,消费者的权益也会有保障,因为合法网站不存在上述维权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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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了解,截至2009年8月,我国经过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具备在互联网上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药品资格的网站只有12家,分别为:药房网、上海药房网、金象大药房网上商城、盛生药房、百洋健康药房、云南白药集团、导药网、惠好连锁网、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重庆同生药房、药品零售网、盘龙云海电子商务网。消费者只需登录这些网站并实施交易,就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除此之外,其余网站的售药行为均为非法销售,消费者需格外留意。此外,即使是这些合法售药网站,其也只具备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处方药是禁止在网络上销售的。如果消费者发现这些网站在网络上销售处方药,则属于超范围经营,涉嫌违法。
对消费者来讲,只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维护自己网购药品的安全还是比较有保障的。当然,强调消费者自我保护对消费者而言,似乎有失公允,等于是把规避网购假劣药的责任全部压在本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身上。但这的确是最保险、最有效率的办法,因为这是一种“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比起伤害发生后再启动维权程序显然要划算、省心。尤其是我国时下政府监管基本是以接到举报后的事后监管模式为主,对比消费者权益受损害后再维权与损害发生前有效预防,两者的优劣显而易见。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百拇医药
本刊法苑评论员 黄凤兰
网购假劣药品维权的难点
如何防范网上售药陷阱
网上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甚至在一些年轻人眼里,网上购物已是时尚的代名词,坐在家里,轻点鼠标,尽情享受送货上门的便利与惬意。在网络消费市场日益红火的同时,一些问题也日渐突出,如虚假宣传、销售假劣产品等,使消费者饱受其害,尤其是网购假劣药品使消费者损失的不仅是金钱,更是自身的健康,乃至生命。更令消费者气愤和头痛的是,由于网络销售模式相比传统销售模式更具有隐蔽性,取证难、监管乏力,使得消费者维权非常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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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假劣药品维权的难点
近年来,由消费者网购假劣药品引发的投诉在不断上升,而在开展维权过程中却面临许多困难。
首先,难以准确锁定侵权主体。消费者在网上买到假劣药品后,找谁索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的规定,“销售者”、“生产者”是消费者索赔的对象,这在实体交易行为中不是问题,“生产者”不好找,“销售者”不可能随意搬家。但在网购假劣药品流程中,假劣药品生产者是通过物流公司递送产品的,消费者在这个环节难以确定假劣药品真实的生产者,而“销售者”又是虚拟的,可以随时注册新的身份,消费者仅凭自己的能力很难确定其IP地址所在地、违法经营地、注册人真实身份等。
其次,面临取证难。消费者买到假劣药品后,维权难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民事争议解决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何证明网络交易的存在?发票?一般网络销售很少开具发票,现金交易较为普遍;保留网站页面,请求公证?假网站随时可以消失,注册人的信息本身不真实,无从查找;网上交易记录、物流公司的快递单?这些能否作为证据,在现有法律中还有待明确。如何收集证据?怎么证明所购药品为假劣药品?自身受到的伤害如何界定?从法律层面来讲,这些都是消费者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仅靠消费者自身的能力去解决,面临的困难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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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网上售药陷阱
那么,消费者如何防范网上售药陷阱呢?
首先,最根本的保护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对于消费者而言,自我保护是第一位的,谁的保护都不如自己保护自己、自己救自己来得有效、彻底。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统计表明,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监管手段和措施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市场上流通的假药有超过50%是通过网络交易完成的,这类问题的监管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难题。在监管相对薄弱的环境下,网上购药一定要持谨慎态度。现如今,我国实体药店、社区医院已较为普及,运营上也较为规范。因此,在购药方式的选择上,保险系数高的购药方式应成为消费者的首选。增强自身对网络销售假劣药品的免疫力是自我保护的关键,如:不轻信网上发布的存在疑问的广告宣传,尽量不在网上购买不熟悉的药品,不因为自己的购买行为给造假、售假分子以可乘之机,毕竟,消费者的购买才是不法售药行为得以继续生存的决定要件。此法看起来有讳疾忌医的嫌疑,态度上也过于悲观,但却是最简单、最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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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通过网络购买药品的话,务必选择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网站购买,并核实其销售药品的合法身份和资格。
时下,非法销售药品的网站比比皆是,鱼龙混杂,让消费者摸不着头脑,稍不留神,就会买到假劣药品,伤及自身。因此,网上购药前,必要的功课是要做的,即搞清楚哪些是合法的售药网站,哪些是非法的售药网站;哪些有资质,哪些无资质。
目前,国家对网上销售药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企业,首先必须是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其次必须具备“两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凡取得网上药店资质的企业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都会标明这两个证书的标志及其批准文号,然后,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进行相关的查询,从而得知其是不是从事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的合法网站。是,则交易;否,则及时退出。在这个环节上因为有政府的把关,消费者尽可放心购药。在合法网站购药,即使发生了购买假劣药品的现象,消费者的权益也会有保障,因为合法网站不存在上述维权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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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了解,截至2009年8月,我国经过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具备在互联网上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药品资格的网站只有12家,分别为:药房网、上海药房网、金象大药房网上商城、盛生药房、百洋健康药房、云南白药集团、导药网、惠好连锁网、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重庆同生药房、药品零售网、盘龙云海电子商务网。消费者只需登录这些网站并实施交易,就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除此之外,其余网站的售药行为均为非法销售,消费者需格外留意。此外,即使是这些合法售药网站,其也只具备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处方药是禁止在网络上销售的。如果消费者发现这些网站在网络上销售处方药,则属于超范围经营,涉嫌违法。
对消费者来讲,只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维护自己网购药品的安全还是比较有保障的。当然,强调消费者自我保护对消费者而言,似乎有失公允,等于是把规避网购假劣药的责任全部压在本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身上。但这的确是最保险、最有效率的办法,因为这是一种“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比起伤害发生后再启动维权程序显然要划算、省心。尤其是我国时下政府监管基本是以接到举报后的事后监管模式为主,对比消费者权益受损害后再维权与损害发生前有效预防,两者的优劣显而易见。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