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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顽疾需法律利剑
http://www.100md.com 2010年3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10.03.13
     虚假医药广告为何屡禁不止?这个被发问N次而又不得不N次发问的问题,始终难寻治理良方。今年“两会”间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虚假医药广告何时不再害人?老百姓在不停地愤然发问。

    虚假医药广告为何打不死?监管者在茫然中无奈地思索。

    虚假医药广告长了三头六臂,咋就这么难管?难道就没有治理的良方?

    近年来每届的全国“两会”上,治理虚假医药广告虽是老调屡被重弹,但从不缺少关注。它已成为“顽疾”,需要各界人士把脉开方。正在出席今年“两会”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治理虚假医药广告,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治本的关键要依靠法律利剑。

    “禁令”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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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今年“两会”召开前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部委出台《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把电视购物广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确定为今年专项整治重点。

    “其实,类似的‘禁令’有关部门几乎年年都要发,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全国人大代表、药都集团董事长李晓恩说。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近5年来,类似的“禁令”至少发了7次。毫无疑问,这些“禁令”为整顿和规范医药广告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效果只是暂时的,每当这样的“禁令”出台时,虚假医药广告泛滥的势头会有所遏制,而过一段时间,又会死灰复燃,有些虚假广告更是猖獗,屡查屡犯,且愈演愈烈。在有关部门曝光的“黑名单”上,一些熟悉的“老面孔”总是难以消失。

    “我和我的一个朋友都曾服用了一种治疗睡眠不好的中药制剂,但因为药效太好了,引起了我的怀疑。后来通过药监部门的检验发现,这款中药加大了舒乐安定的剂量。”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市长徐力群说,正是因为受到电视广告宣传的影响,我和朋友才都服用了这款药,不曾想却上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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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力群代表进一步了解得知,上述药品不仅涉嫌假药,而且广告内容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他不明白,这样的虚假广告怎么会在正规的媒体刊播。而更让他不解的是,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刊播虚假医药广告,为什么没人把“禁令”放在眼里?

    “禁令”的尴尬让执法部门很茫然。而作为公众,在厌恶虚假广告的同时,也会在无形中迸发出责怪管理者的怨气。因此,从根本上遏止虚假医药广告是管理部门迫在眉睫的事。

    法律多但不“精”

    “禁令”为何尴尬?人大代表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禁令”的尴尬正好说明了一个事实,就是“禁令”只是治标之策,根治虚假医药广告这一“顽疾”需要法律利剑。

    “其实,国家有关部门打击虚假医药广告的决心和力度一直很大,也从没有手软过,但虚假医药广告为何屡禁不止?我认为,关键是缺乏有效的治本举措,而治本的关键要依靠法律利剑。”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萧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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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确,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打击虚假医药广告的力度在不断加大,而每一次“禁令”的出台,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给人的感觉总是治标不治本。萧伟代表的话点到了治理“顽疾”的“死穴”上。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医药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三大部分,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方面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和《刑法》。《广告法》是从广告内容、广告发布程序、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对医疗药品广告进行了比较集中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一切广告的经营方式、表现形式等行为进行了规制。《药品管理法》以专章对药品广告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刑法》主要在第二百二十二条对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在行政法规方面,《广告管理条例》对发布广告进行了总体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药品广告管理进行了细化。在部门规章方面,主要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后三部规章都是对《广告法》有关规定的细化,比较重要的规章是2007年1月1日生效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也就是说,超出以上范围的,无论用语如何,均为违法。这部规章严格限制了医疗广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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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关于医药广告的管理,应该说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全面,为什么还会出现医药广告市场乱象丛生的现状呢?

    “完善法律并不是说法律法规越多就越完善,而是通过调研、分析、梳理,修补法律空白,修订不切实际、不适应形势的内容,从而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的法律体系。我国关于医药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但现实却是医药广告市场很混乱。这充分说明我国的医药广告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缺陷。”萧伟代表说。

    “虚假医药广告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在挑战执法部门的权威,另一方面也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如果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不专业、欠准确,出台再多的法律也不管用。”李晓恩代表说。

    治本需完善法律

    “只有完善法律,才能根治虚假医药广告,因为事实已经证明,用行政手段无法解决当前医药广告市场混乱的问题,国家多次开展整治行动,只能管一时,无法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保健学会常务理事宋心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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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我国的医药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法律责任过轻。《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现实当中运用较多的是罚款手段,但罚款的威慑力极其有限。一些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故意报出低价,以广告费用为基准计算的处罚数额往往较低。而且,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所获得的巨额利润与罚款相比,其违法成本太低,根本无法起到惩罚警戒的作用,相反会更加助长不法者的气焰。当然,发布虚假广告还有可能负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真正因此入狱的鲜有所闻。而且,刑法规定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难以与成千上万的受害人的财产与人身损失划等号。

    二是有些法律条文含糊。我国关于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定很多,但有些条文内容太笼统,概念不清。如评定虚假内容的标准是什么、具体怎样区分广告与非广告信息、如何判定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程度、如何界定虚假广告的违法所得、如何界定虚假广告各个环节的法律责任等等,虽然有关部门试图通过出台行政命令对有争议的模糊法律条文进行补充说明,但远远不能适应现实要求。而且,以行政命令来规制医药广告,执行力将大打折扣,且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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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审查机制不科学。我国对医药广告实行事先审查制,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防止违法广告的产生,但现实情况是广告主往往以合法内容送审,一旦取得批准文号,则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虽然《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均规定广告内容超出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内容的,原审查机关应当撤销审查批准文号或审查证明。但面对浩如烟海的广告市场,原审查机关根本无力监管。这使得医药广告的事先审查机制流于形式。

    四是对名人代言发布虚假医药广告的苍白无力。

    五是对媒体的违法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如何完善我国医药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代表、委员对此积极建言献策。

    宋心仿代表建议,首先,要加大对违法医药广告的处罚力度,改变以广告费为处罚计算基数的现行法律模式,实行以违法所得为计算罚款的基数。在违法所得难于计算的情况下,则按市场通行情况,比照较高数额进行罚款。其次,加大刑罚标准,并严格依法追究不法者的刑事责任。第三,改变过于依赖罚款手段进行处罚的现状,建立刊登更正广告、影响其信誉评价等多方面处罚体系。第四,借鉴《食品安全法》的做法,在修订《广告法》、《药品管理法》时,增加规制名人代言医药广告的条款。第五,严格追究广告发布者(媒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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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萧伟代表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改变医药广告立法层级混乱、规定繁杂不清、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的现状,制定统一、完善、效力层级较高的专门的医药广告法律。在法律中对医药广告进行清晰分类,对一些特殊药品、医疗行为广告予以严格禁止,对一些容易产生误导的广告规定尽可能详尽明确禁用语和允许用语。同时,严格禁止以新闻报道、访谈、消费者亲身经历等形式发布医药广告。

    李晓恩代表建议,国家应尽快修订完善《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填补法律漏洞。同时,有关部门要对广告的内容、传播范围、发布方式等进行全方位跟踪式的审查、监督、管理,并明确各部门、机构、人员的职责、权限,实行片区专人负责制,重点加强对影响面广的大众媒体进行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隆鑫集团董事长涂建华建议,应尽快修订《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纳入重点规制范围,强化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提醒消费者;对涉嫌虚假违法的广告要及时立案,严管重罚;因虚假误导给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百拇医药(赵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