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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强化中药材市场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10年5月7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3313期
     目前,我国的中药材市场共包括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和各地数量庞大的城乡集贸市场,国家各部门虽然一直对这些市场进行专项整治和重点监管,但效果并不明显。特别是一些共性的老大难问题屡禁不止,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几个老大难问题,必须从宏观的政策法规角度和微观的现实操作角度来分析其原因,从中找出对策,以便从根本上解决中药材市场的规范和管理问题。

    问题:个体商贩监管难

    个体商贩监管难,难在中药材定位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102条明确中药材是药品,而对其监管却有两种方式:第一,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使用中药材严格按照药品进行监管;第二,在流通环节,除在药品经营企业外均按农副产品管理。《药品管理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指的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定义太广泛,虽然《药品管理法》第21条第一款释义为,城乡集贸市场可以出售的中药材,一般是指当地农民(或者药农)自产(或自采、自养)、自制、自销的地产中药材。但释义在法律上属于非正式解释,即“无权”解释,因此,按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集贸市场出售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规定的罂粟壳及28种毒性中药材品种和42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以外的中药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因此,经营中药材的个体商贩大量存在,对其却很难进行监管。

    对策: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对中药材实行分类管理

    《药品管理法》将中药材、中药饮片统称为“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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