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美国的疫苗伤害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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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5日
美国疫苗伤害救济制度出台疫苗并非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安全,即便在美国,也是如此。
美国在预防疫苗接种蓬勃发展的同时,疫苗伤害事件也不断发生。1976年美国发现“猪流感”病例9个月后,开始为美国人大范围提供猪流感疫苗。结果事后才发现这种疫苗会引起一种叫做“居杨一巴贺症候群”(Guillain-Barre Syndrome)的怪病,美国每年有四五千人得这种病。
20世纪80年代,白百破三联疫苗(DTP)的不良事件受害者将矛头直指疫苗生产企业和接种服务者,将二者推上了被告席。
更为严重的后果是人们对DTP的安全性产生了怀疑。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多因产品缺陷引起。按照法律无过错责任原则,应由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若疫苗安全性问题引发诉讼,将会使得企业面临高额惩罚性赔偿的风险,特别是疫苗使用人群巨大,发生安全性问题的可能性较高。当时美国因为疫苗问题,疫苗企业接到了大量的诉讼。大量诉讼让疫苗生产企业也难以负重。迫于舆论压力和诉讼之争的疫苗生产企业纷纷退出疫苗生产市场,这不仅使得疫苗的供应量大为减少,人们疾病预防受到了威胁。而且企业新药的创新性也受到打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政府于1986年出台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NationalChildhoodVaccineInjuryA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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