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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药品监管中的通报
http://www.100md.com 2010年5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2010.05.22
     □江苏省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宜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是针对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这里的通报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具体以什么样的方式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做详细规定。下面,笔者结合实际谈几点自己的理解。

    首先,通报的概念和性质。通报是上级机关将有关的人和事告知下级机关的公文。它的作用是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和歪风邪气,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单位知道的事项,通常按内容可分为三类:表彰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药品监管部门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所给予的通报应是上述范畴中的批评性通报,这是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处罚种类的一种。

    其次,通报的特点。《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医疗机构违反药品购进、储存的行为给予通报。即要求药品监管部门以公开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书面形式对违法的医疗机构予以谴责和告诫。这类批评性通报,一般都是通过摆情况,找根源,阐明处理决定,使违法当事人从中吸取教训,以免重蹈覆辙。这类通报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应用面广、数量大、惩戒性突出,既可以使当事人的声誉受到损害,起到惩罚教育的目的,又能通过广泛传播,教育其他行为人。

    第三,罚则中设定通报的目的。通报的主要目的是让行政相对人知晓通报内容后,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主动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对批评性通报来说,药品监管部门在作出时一定要讲究政策性,因为通报中的决定,直接涉及到被通报单位的形象和声誉,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监管人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作出通报决定。

    第四,通报的发布方式。为使通报能发挥一定的警示和惩戒作用,考虑到社会影响力,药品监管部门应采用文件通报、简讯通报和公示通报等方式发布;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通过大众媒体发布。,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