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946390
精神疾病患者权利期待法律保障 等
http://www.100md.com 2010年6月19日 《中国医药报》 2010.06.19
     精神疾病患者权利期待法律保障

    最近一期的《瞭望》新闻周刊载文称,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患者基数庞大,在救助、监管普遍不力的现状下,精神疾病患者失于监护,导致发病肇事、危害社会的事件时有发生,而精神疾病也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为了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保障一般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我国亟需制定和完善精神卫生立法。

    □苏苗罕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健康“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状态”。可以说,没有精神卫生就没有健康。今年以来,在各地发生的一连串杀童案以及近期富士康员工频繁跳楼自杀的事件,凸显了社会部分群体的脆弱心理状态,还有长期被社会忽略的精神健康问题。这些引起广泛社会效应的反社会暴力行为与个人厌世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精神健康失常的后果。
, 百拇医药
    精神卫生在我国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突出的社会问题。早在2002年起草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显示,我国精神疾病患者约有1600万人,还有约600万癫痫患者。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还在呈现上升趋势。

    与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相比,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则相对较为滞后。我国的相关立法长期以来缺乏重视公民精神健康权益的理念。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1994年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中存在同样缺陷,直到2010年修订时才得以弥补。此外,虽然1980年以来,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虽涉及精神卫生管理,但是缺乏全面、专门的精神卫生立法。我国虽然早在1985年就启动了精神卫生法的起草和研究工作,但是“起了大早,赶了个晚集”,迄今为止历时25年之久,先后修改了10次之多仍未出台,被称为国内最为难产的法律草案。
, 百拇医药
    反观国外,精神卫生立法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838年,法国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1948 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规定,人人享有自由与平等的权利和尊严。根据该规定,精神疾病患者也应当享有并维护自身的基本人权。此后,为敦促和规范各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20世纪70年代以来, 联合国和许多精神卫生相关的国际组织发表了一系列原则和宣言,如《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联合国,1971)、《残疾人权利宣言》(联合国,1975)、《夏威夷宣言》(世界精神病学协会,1983)、《马德里宣言》(世界精神病学协会,1989)、《精神病人人权宣言》(世界精神卫生联盟,1989)等。1991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又称MI原则),具体规定了精神卫生领域的实践中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主要是针对人身限制和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的滥用和不合理使用,以及其他精神障碍的侵入性和不可逆的治疗手段等。如今,许多国家已经将该原则作为开展精神卫生立法的框架。澳大利亚、匈牙利、墨西哥和葡萄牙等国家则已将该原则部分或者完全纳入其国家法律之中。1996 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精神卫生保健法:十项基本原则》,作为对MI原则的进一步解释和对各国制定精神卫生法的指导。同年,WHO 还制定了《促进精神障碍者人权的指南》,作为理解、解释MI 原则和对具体机构中的人权状况进行评估的工具。在这些国际组织的推动之下,如今全球已经有大约75%的国家,即140多个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
, 百拇医药
    从世界范围看,为精神卫生立法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加快我国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进程,既是应对精神卫生问题的需要,也是体现社会改革和文明进步的需要。那么,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精神卫生法呢?考察现代各国精神卫生的立法,我们发现它们大多注重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人权,并将之作为立法的根本宗旨。因此,我们应当吸收这一重要理念,并以此来指导我国精神卫生法的制定。

    从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保障出发,精神卫生法首先需要进行规定的是精神疾病患者的健康权。正如《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 条所规定的,人人有权享有所能得到的最高水准的身心健康。按照1996 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第5 号释义,该条所规定的健康权,包括获得康复服务的权利也适用于精神疾病患者。至于健康权的外延,则可以再进一步区分为消极意义上的健康权和积极意义上的健康权两个方面。

    就消极意义上的精神健康权而言,我国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严重的非法强制治疗事件时有发生。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其原因在于我国法律上尚未规定精神病人的强送收治程序,精神病院视病人为财路,基本上只要家人或单位愿意出钱,精神病院都会收治,先假定他有精神病,收了之后再做诊断。因此,在精神卫生法中明确强制收治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对于违背法定程序或者明显缺乏医学根据而实施的强制收治行为,则认定为非法拘禁,从而可以有助于消除我们每个人当前所面临的被强制收治的威胁。此外,在治疗过程中,医院违法采取强制结扎、电击休克、强迫服药等非人道的治疗方式,忽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因此,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平衡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权利保护,我国精神卫生法有必要借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精神卫生保健法:十项基本原则》,明确规定 “对患者提供精神卫生保健时应将对病人的约束降至最低,在对患者进行治疗前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或者是征得能够从患者利益出发的代理人、监护人的同意”。
, http://www.100md.com
    在个别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另一面,则是大量需要救治的精神病人得不到治疗。一方面,我国目前缺乏足够的精神卫生资源、精神卫生防治网络不健全、专业人员缺乏。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精神疾病医疗机构仅572家,共有精神科床位132881张,注册精神科医师16383人。照此计算,全国平均精神科床位密度为每万人1.04张;平均每10万人中才有一位精神科医师。另一方面,当前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管理、权益保障严重缺失。例如,精神病人中80%需终身康复治疗,但是大多数的精神疾病患者家属无力承担长期的治疗成本,就连享受医保的病人家庭也无力承担入院门槛费和门诊自付部分,更别说大部分病人没有医保。目前的现实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重性精神病人肇事惹祸之前,没有专门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监管,也没有相关救治经费。一旦肇事惹祸,公安部门会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鉴定。如果确定当事人在肇事惹祸期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将不负刑事责任并被遣送回家,形成精神病人肇事“事前没人管,事后也没人管”的局面。

    要满足让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的需要,还需要通过精神卫生法保障积极意义上的精神健康权保障。针对这一问题,精神卫生法应当按照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供的要求,将精神卫生纳入初级保健加以普及,制定政策规划合理分配卫生资源,扩大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的覆盖范围,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药物制度等政策,确保精神疾病患者,尤其是重性精神病人不仅可以及时得到有效治疗,也能在经济上承受得起。目前我国各地政府也面对制度短板和漏洞,作了不少探索和尝试,如黑龙江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服务;长春市政府就针对重症贫困精神病人实施了免费送药、免费住院治疗的专项救助,同时通过加强康复托管救助、提高公立精神病医院康复托管能力以及扶持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等举措,为贫困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建立了保障体系。精神卫生法也可以考虑将实践中成功、成熟的做法吸收到规定之中。同时,精神卫生法中建立精神卫生服务质量的监管体系,明确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规定从业人员和服务项目的准入标准,以保证患者所获得的卫生服务是有效和高质量的。
, 百拇医药
    除了健康权之外,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平等权应当成为精神卫生法的另一项重点。由于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疾病患者成为社会中最为弱势的群体之一,容易在教育、就业等各个方面遭受歧视,难以融入社会。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改善精神病人的社会地位,实现“让精神病人回归社会”的目标,精神卫生法应当明确规定“精神疾病患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同时,规定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平等权,如可以借鉴《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曾患精神疾病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此外,也可以规定政府有义务采取措施促进康复后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就业。例如上海市政府将部分福利性企业改建为工疗站,让2000多康复的病人可以在95所工疗站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好办法。

    当然,人们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和排斥来源于对精神疾病的恐惧,而恐惧又来源于对精神疾病的无知。精神卫生法也可以通过促进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的普及来改变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
, 百拇医药
    精神疾病患者还容易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大量医学研究结果显示,精神病人并不比一般人群更具有暴力或危险倾向。实际上,他们更容易被监禁,更可能成为暴力的受害者。如重性精神病患者被监禁率为6%~15%,远高于一般人群的2.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启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而当事人如果申请鉴定仍需得到司法机关的批准。这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配置方式,导致容易忽视作为被告的精神疾病患者的诉讼权利,而且司法机关所启动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如杨佳案和邱兴华案,也在公正性、客观性等方面难以令人信服。因此,精神卫生法也需要考虑赋予肇事的精神疾病患者或其代理人一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更充分的程序保障。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 百拇医药
    “被精神病”频发呼唤精神卫生立法

    □本刊法苑评论员 孙瑞灼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等民间公益组织联合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称:“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这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

    近年来,经媒体曝光的“被精神病”事件时有发生。河南省漯河市徐林东的邻居张桂枝在宅基地纠纷一事上吃了乡政府的亏,他抱不平,自1997年起帮邻居写材料、到各级部门反映问题。2003年10月,正在北京上访的徐林东被乡政府抓回来,关进精神病院,6年半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2009年,湖北十堰市公民彭宝泉和邓复华,因用相机和DV拍摄该市五交化公司员工上访场面,被警方羁押后,以二人有疑似精神病为名,强制送入当地精神病院。2004年,黑龙江农民黄淑荣因上访被多次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后被20多位精神病专家会诊鉴定为“连轻微精神病都不是”。众多事例说明,“被精神病”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病,正在严重侵害着公民的权利。在我看来,这除了与公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约束和监督外,还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缺失有关。正是立法的缺失,让失去监督的权力有了可乘之机。
, 百拇医药
    我国早于1985年就开始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去年6月公布了草案,其间历时25年,至今仍未能出台。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收治精神病人的规范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治疗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导致“被精神病”的事件屡屡发生。更重要的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民“被精神病”的情形缺乏应对举措,对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什么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

    法律的缺失,一方面导致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的治疗带来的痛苦。如今,精神病治疗甚至成了一些地方打压群众申诉、上访的手段,成为侵害公民权利的工具!

    要想让“被精神病”事件不再发生,除了要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快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步伐,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治疗、政府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用法律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利益。特别是要明确规定将他人非法关入精神病院的刑事责任,保障公民免受“被精神病”的不法侵害。

    ,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