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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95118
有关我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2)
http://www.100md.com 2010年7月1日
     二、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协调发展需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专业性民间调查组织面临的法律问题

    首先,专业性民间调查组织在我的法律地位不明。专业性民间调查组织是否具有社团法人的法律资格?专业性民间调查组织并非我国现已规定的人民调解组织,也非保险机构此类的商业调解组织,那么其在法律制度的规定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

    其次,专业性民间调查组织的调查程序无法律规定。因专业性民间调查组织是处于法律制度规定之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构,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故而其调查程序、构成人员资质、人员构成程序、权利来源、调查范围等等程序上的问题都未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最后,专业性民间调查组织的调查报告法律地位不明,调解之后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法律效力不明。若医患双方经专业性民间组织调解之后,仍未能达成协议,从而需进行诉讼时,专业性民间组织所作出的调查报告是否可为司法证据?专业性民间组织的构成人员是否可作为专家证人上庭质证?这些问题在法律规定上仍是一片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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