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腹泻慎用药
每年夏季是小儿腹泻发生的高峰期。小儿腹泻可由多种原因引起,如消化不良、乳糖不耐受症、轮状病毒感染及其他细菌感染,促使肠蠕动增强,大便次数增加,腹部不适等。本病为自限性疾病,腹泻多在病后4~7天自愈,少数孩子可持续20多天。个别病儿发生猝死,可能与并发心肌炎有关。临床上治疗腹泻的药物很多,但有些药物对于机体发育尚不完善的小儿来说则不宜服用。
1.氟哌酸(诺氟沙星):对致病性和产毒性大肠杆菌、沙门菌属等所致的胃肠炎、菌痢有良好疗效,临床应用广泛,为人们熟知。但因该药及其同类(喹诺酮类)药物有引起骨病变的可能,因此,12岁以下小儿不宜选用。
2.易蒙停(洛哌丁胺):适用于各种病因引起的急慢性腹泻的治疗。但其作用强烈,用于低龄儿童易致药物不良反应,如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等,加之曾有新生儿用药致死的报道,故国内外均限制用于低龄儿,我国规定5岁以下儿童禁用。
3.复方地芬诺酯(复方苯乙哌啶):适用于急慢性功能性腹泻及慢性肠炎的治疗。该药每片含盐酸地芬诺2.5毫克、硫酸阿托品0.025毫克,其中地芬诺酯对肠道作用类似吗啡,可直接作用于肠平滑肌,作用亦很强烈。由于国内外不断有应用该药致小儿中毒甚至致死的报道(死亡病例集中于小于两岁的婴幼儿)。又因该药小儿用药剂量至今尚无统一标准,因此两岁以下婴幼儿禁用,两岁以上小儿应慎重使用(严格控制用药剂量)。
4.四环素:具有广谱抗菌作用,治疗感染性腹泻具有一定疗效。但8岁以下小儿应用四环素及同类药物如土霉素、多西环素(强力霉素)、米诺环素(美满霉素)等可致恒齿感染、牙釉质发育不良和骨生长抑制,因此8岁以下的小儿应避免应用此类药物。
5.药用炭:能吸附导致腹泻及腹部不适的多种有毒与无毒刺激物,减轻对肠壁的刺激,减少蠕动,从而起到止泻作用。但由于该药吸附作用强且无选择性,对消化酶如胃蛋白酶、胰酶的生长活性均有影响,长期应用可致小儿营养不良,故3岁以下小儿腹泻或腹胀,禁止长期应用。, 百拇医药(宋丽华)
1.氟哌酸(诺氟沙星):对致病性和产毒性大肠杆菌、沙门菌属等所致的胃肠炎、菌痢有良好疗效,临床应用广泛,为人们熟知。但因该药及其同类(喹诺酮类)药物有引起骨病变的可能,因此,12岁以下小儿不宜选用。
2.易蒙停(洛哌丁胺):适用于各种病因引起的急慢性腹泻的治疗。但其作用强烈,用于低龄儿童易致药物不良反应,如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等,加之曾有新生儿用药致死的报道,故国内外均限制用于低龄儿,我国规定5岁以下儿童禁用。
3.复方地芬诺酯(复方苯乙哌啶):适用于急慢性功能性腹泻及慢性肠炎的治疗。该药每片含盐酸地芬诺2.5毫克、硫酸阿托品0.025毫克,其中地芬诺酯对肠道作用类似吗啡,可直接作用于肠平滑肌,作用亦很强烈。由于国内外不断有应用该药致小儿中毒甚至致死的报道(死亡病例集中于小于两岁的婴幼儿)。又因该药小儿用药剂量至今尚无统一标准,因此两岁以下婴幼儿禁用,两岁以上小儿应慎重使用(严格控制用药剂量)。
4.四环素:具有广谱抗菌作用,治疗感染性腹泻具有一定疗效。但8岁以下小儿应用四环素及同类药物如土霉素、多西环素(强力霉素)、米诺环素(美满霉素)等可致恒齿感染、牙釉质发育不良和骨生长抑制,因此8岁以下的小儿应避免应用此类药物。
5.药用炭:能吸附导致腹泻及腹部不适的多种有毒与无毒刺激物,减轻对肠壁的刺激,减少蠕动,从而起到止泻作用。但由于该药吸附作用强且无选择性,对消化酶如胃蛋白酶、胰酶的生长活性均有影响,长期应用可致小儿营养不良,故3岁以下小儿腹泻或腹胀,禁止长期应用。, 百拇医药(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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