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就医维权有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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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规范了医疗活动,有利于依法防范医疗纠纷。作为普通百姓,应对这一法律有所了解,只有这样当遭遇医疗伤害时,才能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正当维权。
■NO1.医院“过度检查”患者可起诉
一直以来,医疗机构“过度检查”是患者投诉焦点。有时,做单项检查就能解决的问题,却做了整套检查。医生和患者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不透明,让这类纠纷很难调解。《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有些“不必要的检查”很容易看出,如一名疑似肿瘤的男性患者,曾在一家大医院被要求做过全套肿瘤标志物检查。其中一项显示肿瘤指标CA125正常,这是卵巢癌指标,能不正常吗?另一例女性患者拿着肿瘤标志物PSA正常的检查结果求诊。专家说怎么可能不正常,女性会得前列腺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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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提醒
一旦怀疑被实施了过度检查,患者在就医前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主管部门,咨询了解自己该接受哪些必要的检查。其次,在就医过程中,务必保留相关的检查项目的收费凭证。如果出现医患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的合理性作出鉴定。病人要维权,应该先掌握遭受过度检查侵权的证据,跟医院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以上卫生局、消协投诉;再者可以提起诉讼。
■NO2.医院不提供病历或病历有篡改,可推定医院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当患者有损害发生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维权提醒
病历资料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性证据。病历的控制权在医疗机构,患者或家属获得原始的并且对自己有利的病历非常困难。近年来,在医患纠纷中,医院利用其特有的技术专长、代患者保管病历的便利,拒绝提供病历或涂改病历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形成了出事后修改病历的“潜规则”。《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在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应由其保存的相应病历资料的时候,将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或者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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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一个“等”字,可能隐含大意义。依照原来规定,医疗机构只给患方复印客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客观病历就是一些检查单,如化验单、体温表、心电图、超声结果、手术记录、麻醉单等;而主观病历指的是,医生每天记录的病人记录、专家会诊意见等。而《侵权责任法》“按规定妥善保管各项客观病历等”,其中的“等”是否包括主观病历还须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果包括主观病历,那么患方就会拿到所有相关材料,医生就必须认真及时地书写病志,患者也对诊疗整体的情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NO3.医院不能滥用“紧急救治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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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表明,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作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有了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李丽云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但是患者需要牢记,医院的“紧急救治权”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即“生命垂危”时方可适用,并不能滥用。除此情况以外,医院不告知患者或家属,擅自给患者动手术或摘除器官,同样属侵权行为,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NO4.医疗过错受害者可申请精神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维权提醒
过去的很多案件都涉及精神赔偿,但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同时也适用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因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权益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严重精神损害”中的“严重”怎么理解?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专家认为,一般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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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医院泄露患者隐私属侵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院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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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病情及健康资料属于个人隐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结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学生和试用期医学院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住院时可能遇到的医疗检查被实习生观摩等情况,应首先征得病人同意。而且患者有权要求诊室内的实习医生离开。如果医疗机构隐瞒实习医生临床见习的情况,患者有权拒绝检查,有权立即向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卫生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妥善处理。如果医疗机构在其网站或医生在其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泄露患者隐私,损害患者利益,患者可将网站上的内容或发表的论文内容进行证据保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患者医疗病志上记录了患者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配偶、疾病状况等等,都是患者的私密信息,例如性病、非婚生子、肝病等隐私,都是不想被他人知道的。如果医生泄露这些信息造成患者损害,都要承担责任。
■文/卫一鸣, http://www.100md.com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规范了医疗活动,有利于依法防范医疗纠纷。作为普通百姓,应对这一法律有所了解,只有这样当遭遇医疗伤害时,才能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正当维权。
■NO1.医院“过度检查”患者可起诉
一直以来,医疗机构“过度检查”是患者投诉焦点。有时,做单项检查就能解决的问题,却做了整套检查。医生和患者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不透明,让这类纠纷很难调解。《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有些“不必要的检查”很容易看出,如一名疑似肿瘤的男性患者,曾在一家大医院被要求做过全套肿瘤标志物检查。其中一项显示肿瘤指标CA125正常,这是卵巢癌指标,能不正常吗?另一例女性患者拿着肿瘤标志物PSA正常的检查结果求诊。专家说怎么可能不正常,女性会得前列腺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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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怀疑被实施了过度检查,患者在就医前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主管部门,咨询了解自己该接受哪些必要的检查。其次,在就医过程中,务必保留相关的检查项目的收费凭证。如果出现医患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的合理性作出鉴定。病人要维权,应该先掌握遭受过度检查侵权的证据,跟医院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以上卫生局、消协投诉;再者可以提起诉讼。
■NO2.医院不提供病历或病历有篡改,可推定医院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当患者有损害发生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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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性证据。病历的控制权在医疗机构,患者或家属获得原始的并且对自己有利的病历非常困难。近年来,在医患纠纷中,医院利用其特有的技术专长、代患者保管病历的便利,拒绝提供病历或涂改病历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形成了出事后修改病历的“潜规则”。《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在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应由其保存的相应病历资料的时候,将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或者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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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一个“等”字,可能隐含大意义。依照原来规定,医疗机构只给患方复印客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客观病历就是一些检查单,如化验单、体温表、心电图、超声结果、手术记录、麻醉单等;而主观病历指的是,医生每天记录的病人记录、专家会诊意见等。而《侵权责任法》“按规定妥善保管各项客观病历等”,其中的“等”是否包括主观病历还须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果包括主观病历,那么患方就会拿到所有相关材料,医生就必须认真及时地书写病志,患者也对诊疗整体的情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NO3.医院不能滥用“紧急救治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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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表明,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作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有了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李丽云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但是患者需要牢记,医院的“紧急救治权”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即“生命垂危”时方可适用,并不能滥用。除此情况以外,医院不告知患者或家属,擅自给患者动手术或摘除器官,同样属侵权行为,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NO4.医疗过错受害者可申请精神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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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很多案件都涉及精神赔偿,但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同时也适用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因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权益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严重精神损害”中的“严重”怎么理解?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专家认为,一般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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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医院泄露患者隐私属侵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院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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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病情及健康资料属于个人隐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结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学生和试用期医学院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住院时可能遇到的医疗检查被实习生观摩等情况,应首先征得病人同意。而且患者有权要求诊室内的实习医生离开。如果医疗机构隐瞒实习医生临床见习的情况,患者有权拒绝检查,有权立即向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卫生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妥善处理。如果医疗机构在其网站或医生在其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泄露患者隐私,损害患者利益,患者可将网站上的内容或发表的论文内容进行证据保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患者医疗病志上记录了患者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配偶、疾病状况等等,都是患者的私密信息,例如性病、非婚生子、肝病等隐私,都是不想被他人知道的。如果医生泄露这些信息造成患者损害,都要承担责任。
■文/卫一鸣,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