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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18164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http://www.100md.com 2010年7月22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3355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特区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护、引导、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医药发展规划的草拟和组织实施;

    (二)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以及对外交流工作;

    (四)中医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重大课题调研,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建议;

    (二)整理、研究中医药文献资料和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发展;

    (三)为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管理政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由名优中医师、名优中药师、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等组成,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中医药行业协会是由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以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组织中医药学术和业务交流、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中医药技术推广、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三)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评审;

    (四)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五)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加强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

    每年10月22日为中医药宣传日。

    第二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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