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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459217
《规范》执行需建多方制衡机制(下) 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解析
http://www.100md.com 2010年8月9日 医药经济报
《规范》执行需建多方制衡机制(下) 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解析

     政策研究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机构的介入,政府监管和立法的不断增强,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正在持续进化与完善,但真正要让这项制度发挥其最大效能,改革现有的医疗体制及医保支付制度将是必然的选择。

    上期谈到《规范》中值得重点关注的四个部分(详见8月2日本版),另有三方面内容亦应给予重视。

    重点关注

    内容一:药品生产企业是投标的主体,入围药品可以转配送,部分廉价常用药可直接采购。

    在《规范》中,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对委托其他企业人员(或个人)办理集中采购相关手续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生产企业承担。

    入围药品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但不得提高药品的采购价格。

    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能够成交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对采购量较小、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无投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购。部分廉价常用药,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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