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维权有据
医院过度检查患者可起诉,医院不提供病历或病历有篡改,可推定医院有过错,医院不能滥用紧急救治权,医疗过错受害者可申请精神赔偿,医院泄露患者隐私属侵权,输血感染、钢板断折等可告医院
《侵权责任法》已颁布实施一月有余,各方专家都在关注和讨论着新法的实施。对此,医务人员应仔细研读,规范行医;普通百姓应领会要点,维权有据。但在医患双方几近成为冰冷的“甲方乙方”时,希望有更多的人也能思量一下人性的温情和自己的义务。毕竟,和谐的医患关系离不开你我大家。《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规范了医疗活动,有利于依法防范医疗纠纷。作为普通百姓,应对这一法律有所了解,当遭遇医疗纠纷时,才能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正当维权。
医院“过度检查”患者可起诉
一直以来,医疗机构“过度检查”是患者投诉的焦点。有时,做单项检查就能解决的问题,却做了整套检查。由于医生和患者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不透明,看病时患者只能言听计从,但产生纠纷时就很难调解。《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有些“不必要的检查”很容易鉴别,如一名疑似肿瘤的男性患者,曾在一家大医院被要求做全套肿瘤标志物检查,其中卵巢癌指标CA125便不应检查。
维权提示:在就医过程中,务必保留相关检查项目的收费凭证。如果出现医患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的合理性作出鉴定。病人要维权,应该先掌握遭受过度检查侵权的证据,跟医院协商解决;协商未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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