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医疗官司有三大缺点 “医闹”竟成解决纠纷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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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长、费用高、赔偿不如意。一场官司下来,患方筋疲力尽,得到的补偿往往还没有“医闹”多。因此,遇到医疗纠纷,许多患者家属不愿诉诸法律,而将“医闹”视为捷径
1 历时长——
“一场医疗官司打下来,花上一两年时间是很正常的”
【案例】
张家福是南京市栖霞区的一位普通农民,1998年10月16日,他在南京市胸科医院接受手术。没想到原被告知只切除一部分右肺的他,最后却失去整个右肺和全部食管。食管被切除后,他的胃被提了上去,不能正常吃饭和睡觉,食物随时会从嘴里溢出来。
张家福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三级医学会对同一病案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2004年7月16日,南京市医学会作出首次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张家福不服,向法庭申请再次鉴定。5个月后,江苏省医学会同样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次年5月,张家福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半个月后,他拿到了中华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二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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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张家福一案作出民事调解,张家福获得各项损失赔偿共计46万元。这起长达7年的医疗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医疗诉讼耗时长,主要在于各类鉴定的程序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管理部主任李岑岩律师介绍说,法院判决医疗官司的重要依据是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对于两者的适用,各地规定不同,如北京市优先适用医疗事故鉴定,河南优先适用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由医患双方从医学会的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一个专家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鉴定结论。如果其中有专家因故缺位,再抽取其他专家补充。专家们都忙,时间不易凑在一起,有时会影响医疗事故鉴定期限。 (本网记者 李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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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们来自当地各医院,彼此是一个职业共同体,难避“裙带关系”的嫌疑,加之医疗事故鉴定复杂的特点,不少百姓对鉴定结果反复求证。从市级医学会的首次鉴定到省级医学会的再次鉴定,乃至中华医学会的最终鉴定,征程漫漫,历时多多。而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法院审理期限之内,也影响了诉讼时长。
如果法院优先适用医疗事故鉴定,当患方有充分理由说明医疗事故鉴定证据不足时,还可申请法官启动司法鉴定。
“如此周折,一场医疗官司打下来,花上一两年时间是很正常的。”
此外,多数法官不懂医也是医疗官司历时长的一个原因。审理医疗纠纷的法官大都没有医学背景,只能简单理解鉴定结果,对复杂情况摸不准时,会再增加咨询、求证等工作,影响判案时间。
事实上,患方诉诸法律,是想及时兑现财产补偿,案子拖得久,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投入增加,谁还愿意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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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成本高——
医疗事故鉴定费、司法鉴定费、律师代理费、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开支,让许多想上法庭讨说法者望而却步
【案例】
1999年,安徽省马鞍山市的魏女士发现女儿比同龄孩子矮小许多,于是带她到南京市一家知名医院检查,孩子被确诊患上一种基因疾病,医生建议注射生长激素。
注射5年激素后,家里实在没钱了,只得停药。然而,停药不久,孩子出现性早熟症状。9岁的女孩开始来月经,骨龄已经达到13岁儿童的水平。由于骨缝即将闭合,孩子身高将停止在1.4米左右。
魏女士找到南京那家医院,院方坚称“没误诊”。她带着女儿到上海两家医院检查,结论却大相径庭。魏女士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7年12月27日,南京市医学会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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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女士不服,却又无奈:“为给女儿治病,家里的积蓄花光了,还欠三四万元的债。我们连做医学鉴定的钱都是借的,哪还有钱打官司?” (本网记者 李晓宏)
“许多患者治病时就花光积蓄甚至负债累累,再打官司,有心无力。”李岑岩认为,价格不菲的鉴定费、起诉费、律师代理费等开支,是百姓诉讼路上的一道坎。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级别越高,费用越高。”据介绍,市级医疗事故鉴定费约为3500元,中华医学会的鉴定费约为8500元。鉴定结果属于医疗事故的,费用由院方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患方承担。而司法鉴定是谁申请谁付费,收费约为8000元。
打官司少不了起诉费。患方没有赔偿诉求的,法院通常收取50—300元的起诉费。若有诉讼标的,如要求医院赔偿100万元,起诉费约需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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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笔大的开支是律师代理费。” 李岑岩说,医疗官司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仅开庭就多达10—20次,律师劳神耗时,费用自然不低。一般先收5000元的基础办案费,再根据患者最后获赔的数额,提成代理费。
“上述支出至少1万元左右,还不包括打官司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李岑岩表示,尽管经济困难者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但医疗官司的高成本,让许多想上法庭讨说法者望而却步。
3
赔偿不如意——
一些医疗官司的判赔存在一个怪现象: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得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反而赔得多
【案例】
怀有双胞胎的王女士住院生产时,老大生了出来,老二却胎死腹中。一家人将医院诉至法院。经调查,老二死亡是因接生医生操作不当。孩子在子宫内应该是纵向体位,当老大生下来后,医生没有及时把老二的位置固定好,致使原本竖着的老二一下子横在子宫里,结果怎么也生不出来。由于在母体内滞留过久,导致窒息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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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表明,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但患方只从法院拿到了6万元的判赔金,除去2万元的律师费,所剩无几。
无奈之下,原告律师拿着医疗事故鉴定去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讨说法”,最后在这种“非正常”手段逼迫下,医院才和家属坐下来谈,又赔了16万元。 (本网记者 李晓宏)
现实生活中,一些医疗官司的判赔存在一个怪现象: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得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反而赔得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指出,这是法律适用上“差别对待”政策导致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确定医疗机构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时,“差别”适用有关法律: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直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判赔;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直接以医疗侵权或者医疗过错起诉的案件,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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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二者的赔偿标准差距很大。2001年4月4日出台的《条例》对于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损害,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低,以对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保护。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赔偿标准远高于前者。于是,司法实践中出现医疗事故赔偿较低,较轻损害的其他医疗纠纷反倒赔偿较高的不公现象。
杨立新介绍,为保护受害患者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了“适当调整”的政策,即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如果适用《条例》规定的标准不能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则适当调整,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2008年1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根据“适当调整”的政策,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使受害患者多得到20余万元的赔偿金。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还较低,北京市的标准是按照人身损害伤残等级,每级赔偿5000—8000元,封顶是10万元。而国外许多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都比人身损害赔偿高。 (本网记者 李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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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医闹 制度疗伤还是警力威慑?
7月2日,沈阳市27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及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长。沈阳市卫生局、公安局称,此举将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感,为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中国青年报》7月4日)
警察成为医院的副院长,公权部门还有公信力吗?还能做到公平公正吗?如果说,“人民警察”都可以堂而皇之地摇身一变成为“医院保镖”,那么,百姓还能对什么样的“正常渠道”寄予厚望?这种做法只会加重百姓的疑虑,让医患和谐变得更加困难。第三方以当事方的身份进行介入,让当事双方的力量变得更加不均衡,还有什么平等沟通可言?对于医闹,我们总是整治多于预防,对抗多于沟通,甚至将医闹视作社会毒瘤。用这种态度去治理医闹,只会造成更大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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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现在很多医闹确实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营,有些医闹已涉嫌违法,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职业医闹”。但我们既要看到表象问题,也要看到本质问题。笔者以为,医闹只是表象,根源在于我们长期以来对患者利益保护不够的现状。医院从来都是欢迎患者打官司的,原因何在?一是患者难以承担打官司的成本;二是以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患者赢得官司的可能性很低——患者一方想从医院取得决定性的证据难于登天。法律法规对患者保护不够,这正是医闹得以产生和壮大的土壤。
加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不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不意味着一定会带来医护人员工作环境恶化的弊端。其实,一个好的制度设计应该是,既能加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又能降低医护人员工作上的风险,比如“医疗事故保险”制度。与其让警察入驻医院,不如让“医疗事故保险”普及到每家医院,后者更容易化解医患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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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治理“医闹”靠警察?
7月4日,据报道:沈阳市27家医院聘请警察当副院长,目的在于“指导医院处置医患纠纷”,通俗地说,就是打击“医闹”。
近年来,医疗纠纷导致矛盾激发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时甚至发生打砸医院、打伤、杀死医务人员的极端行为,很多时候医院花钱消灾,结果陷入“不闹不赔、越闹越赔、越赔越闹”的怪圈,有的地方还出现职业“医闹”。
医院请警察当“保镖”,初衷不难理解,却并非根治“医闹”的良策。警察“加盟”医院领导层,对职业“医闹”无疑是个震慑,但其执法的公正性却招来质疑。即便警察不拿医院“一针一线”,但其医院副院长的身份,很可能导致患者方的不信任,反而激发医患矛盾。
因为,医患纠纷之所以容易导致“医闹”,根源还在于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合理、不完善,患者维权渠道不畅,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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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有三,即自行协商、卫生行政调解和法院诉讼。其弊端在于:医患双方缺乏信任,自行协商很难达成协议,容易激化矛盾;卫生行政调解,被称为“老子管儿子”,其公正性受质疑;法院诉讼,金钱、时间、精力的大量投入往往让当事人视为畏途。
因此,铲除“医闹”存在的土壤,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降低患者的维权成本,将其维权行动疏导到合法渠道中来。特别是要建立中立的、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平台,可以公平、公正、简便、快捷地处理医疗纠纷,从而依法保障医患双方权益。 (张进)
沈阳日报:解决“医闹”,保险比警察好使
日前,沈阳市27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及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长。一位医院负责人说,近几年,沈阳市医患纠纷逐年上升,一旦发生纠纷,遇到不太理智的患者家属,会影响工作甚至威胁到医生人身安全,警察担任副院长可以保障良好的医院治安环境,为医生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服务质量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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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承认,多数“医闹”的出现,并不都无理取闹,往往是因为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医患纠纷的成本太高,而采取的无奈之举。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处理,一般是由医疗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在患者一方看来,医疗部门“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儿”,现有医疗鉴定体系难以保证公平。
因此,当一些患者在有欠缺解决医疗纠纷机制面前丧失信心时,当诸多因素使公力救济变得没有希望时,私力救济便成了他们的一种维权手段。“医闹”的出现,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由于患者权益保障机制存在问题而产生的社会矛盾。
既然是这样的社会问题,那么,让医疗纠纷的第三方介入,虽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也应该是较为可靠的办法。在很多欧美发达国家,第三方力量被认为是解决社会问题或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无论是两个平等主体间发生纠纷,还是民众与政府、大公司等权势力量发生争斗,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公平裁决是常用的办法,而所谓的第三方力量经常是由一些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和机构充任,而并非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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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解决医患纠纷这一社会难题,迫切需要一个成熟公正的第三方力量介入,可是,如果让警察来承担医患纠纷的第三方,正如有专家指出的那样,警察进入医院领导层,他们是代表公安部门行使执法权还是为医院代言?他们在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时,会不会倾向于维护医院的利益,如何保证执法公正?就是说,警察的介入,即使短期内能打击“医闹”,但从长远来看,反而有可能激发医患矛盾。
一些欧美国家,法律规定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如此一来,一旦出了纠纷,病人及其家属不会再找医院、找大夫,他们只需要跟法院、跟保险公司打交道即可。健全医疗保险机制,无疑使保险公司客观上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第三方中间力量。
但是,我国目前不仅个人医疗保险覆盖面窄,而且由于缺少强制性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国内大部分医院都没有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有数据显示,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到10%。而没有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很难建立起一个真正完全独立于医患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好在,6月29日,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在我省推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的建议报告》已经出台,公立医院拟要参保医疗责任险。这样,既维护了医患双方的权益,又消除了“医闹”现象的存在,实为一个利好消息。(安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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