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探讨
祝学军 张苏霞 郭立新
一、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造成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的二元化医疗保险体系不够完善。农民工处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缺口,无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不能较好地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造成这个缺口的原因是,二元化医疗保险体系在保险基金的统筹和定点医院的选择上都实行属地化管理。然而,农民工流动范围却往往超越县域界限。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流动距离较远,其中中部地区跨省流动农民工所占比例高达70.5%,西部地区跨省流动农民工占53.5%。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于距离定点医院过远,要么是“远水解不了近渴”,要么是往返工作地与定点医院间的费用过高,再加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导致多数外出农民工不愿意加入。另外,由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需要负担更多的人力资本,在雇用农民工时,鉴于他们的弱势地位以及文化层次、技术水平不强,极易进行更新替换,企业总是设法回避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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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许多城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必须在当地入保达15年,才能在年老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与多数农民工实际在城镇工作时间不符,相当一部分人主要从事体力劳动,或者说是在吃“青春饭”,年龄稍大一些的人若仍未获得稳定的工作,会选择返回家乡。由此,农民工基本医疗需求在现有二元化医疗保险制度下难以获得满足。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创新
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向来缺失不少,这里提两点对该制度的创新建议。
(一)医疗保险参保方式选择
农民工应该有一个灵活的参保办法,对于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以像城镇职工一样参保缴费,也可以让农民工选择按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参保缴费。比如,可以选择按城镇职工缴费的50%~80%参保,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按相应比例;也可以选择只参加统筹部分的缴费,不参加个人账户缴费,也不享受个人账户。对农民工的专项医疗保险,也可以制定灵活的参保制度,可以是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形式;也可以是大病统筹,不设立个人账户;还可以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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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筹账户的设计
原则上,为农民工设计的医疗保险,只要求单位缴费,并不要求农民工缴费。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为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保障水平比较低,而且只要求单位缴费,目前,也没有理由设立个人账户。北京市将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设置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本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这是账户设置的一个非常好的方法,既减轻了农民工的负担,又形成了不同层次、解决不同问题的账户。
考虑到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如果现在设立农民工医疗保险,我们在静态账户设计上倾向于北京市的做法,即不设立个人账户,将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并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相当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部分,并且支付能力远远低于城镇职工。但是,从长远来看,要做好设立个人账户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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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农民工医疗保险“全国漫游”有细则
今年7月,河南省医保跨省转移接续细则发布。这意味着我省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等在内的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实现了跨省转移接续,可以无障碍地“漫游全国”。
细则规定,医保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据悉,在过去,只有城镇职工医保可以跨地区转移,而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不能转移,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这意味着,在南方打工的河南人回到家乡时,只能带回少部分自己缴纳的金额,而要在河南享受医保,需要重新申请加入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
今后,身份证号码将是参保人员唯一的识别码。转移医保关系时,只要向相关社保机构出示医保信息,医保关系即可顺畅接续。
细则还规定,随着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3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障关系也可以相互转移,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另外,农民工可以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农合,而且不会中断。
据介绍,细则同样适用于省内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 百拇医药
一、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造成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的二元化医疗保险体系不够完善。农民工处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缺口,无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不能较好地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造成这个缺口的原因是,二元化医疗保险体系在保险基金的统筹和定点医院的选择上都实行属地化管理。然而,农民工流动范围却往往超越县域界限。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流动距离较远,其中中部地区跨省流动农民工所占比例高达70.5%,西部地区跨省流动农民工占53.5%。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于距离定点医院过远,要么是“远水解不了近渴”,要么是往返工作地与定点医院间的费用过高,再加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导致多数外出农民工不愿意加入。另外,由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需要负担更多的人力资本,在雇用农民工时,鉴于他们的弱势地位以及文化层次、技术水平不强,极易进行更新替换,企业总是设法回避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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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许多城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必须在当地入保达15年,才能在年老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与多数农民工实际在城镇工作时间不符,相当一部分人主要从事体力劳动,或者说是在吃“青春饭”,年龄稍大一些的人若仍未获得稳定的工作,会选择返回家乡。由此,农民工基本医疗需求在现有二元化医疗保险制度下难以获得满足。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创新
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向来缺失不少,这里提两点对该制度的创新建议。
(一)医疗保险参保方式选择
农民工应该有一个灵活的参保办法,对于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以像城镇职工一样参保缴费,也可以让农民工选择按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参保缴费。比如,可以选择按城镇职工缴费的50%~80%参保,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按相应比例;也可以选择只参加统筹部分的缴费,不参加个人账户缴费,也不享受个人账户。对农民工的专项医疗保险,也可以制定灵活的参保制度,可以是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形式;也可以是大病统筹,不设立个人账户;还可以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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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筹账户的设计
原则上,为农民工设计的医疗保险,只要求单位缴费,并不要求农民工缴费。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为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保障水平比较低,而且只要求单位缴费,目前,也没有理由设立个人账户。北京市将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设置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本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这是账户设置的一个非常好的方法,既减轻了农民工的负担,又形成了不同层次、解决不同问题的账户。
考虑到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如果现在设立农民工医疗保险,我们在静态账户设计上倾向于北京市的做法,即不设立个人账户,将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并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相当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部分,并且支付能力远远低于城镇职工。但是,从长远来看,要做好设立个人账户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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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医疗保险“全国漫游”有细则
今年7月,河南省医保跨省转移接续细则发布。这意味着我省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等在内的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实现了跨省转移接续,可以无障碍地“漫游全国”。
细则规定,医保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据悉,在过去,只有城镇职工医保可以跨地区转移,而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不能转移,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这意味着,在南方打工的河南人回到家乡时,只能带回少部分自己缴纳的金额,而要在河南享受医保,需要重新申请加入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
今后,身份证号码将是参保人员唯一的识别码。转移医保关系时,只要向相关社保机构出示医保信息,医保关系即可顺畅接续。
细则还规定,随着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3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障关系也可以相互转移,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另外,农民工可以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农合,而且不会中断。
据介绍,细则同样适用于省内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