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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是否构成犯罪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2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10.12.07
     □王岳

    近期,关于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的罪与非罪又在业内展开了议论。医药购销关系中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的现象由来已久,最早是从纠正不正之风抓起的;随后发展到工商行政部门按“不正当竞争”予以处罚。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后,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也曾称商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予以扩大,即增加了“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将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使得长久以来关于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究竟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有了一个明确的结论。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采购过程中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回扣的,应当依规定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我国医院工作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的具体刑事责任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医疗机构中从事管理、行政类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受贿数额,处罚分为不满5千,5千~5万,5万~10万,10万以上四个等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医疗机构中从事管理、行政类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有上述情形时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其中,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千~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无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论是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医师,只要是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其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并根据罪状和犯罪情节予以处罚。

    4.对于那些既担当医院行政管理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又担当医师职务的人员,如果其仅仅利用医师身份和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时,只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从事管理、行政类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同时又利用医师身份和开处方的职务便利受贿的,则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