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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GMP管理体系
http://www.100md.com 2011年2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11.02.26
     □中国药科大学 梁毅

    问题的导入

    我国药企实施GMP的特点

    历经5年多修订、多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GMP)于2011年2月12日正式对外发布,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众所周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人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与教训的结晶,是确保药品生产质量合格的最基本规范。我国自1988年第一次颁布药品GMP至今已有20多年,其间经历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截至2004年6月30日,实现了所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生产的目标。现在又颁布了新版GMP,这一版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与国际通行的药品GMP标准接轨。可以说,我国在药品GMP推广与实施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目前GMP实施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新版GMP颁布之后,如何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构建适合我国药品生产实际的GMP管理体系,这是摆在药品监管部门面前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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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导入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以及我国外向型经济和外向型企业的迅速发展,要使自己生产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并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就必须增强自身素质,这一素质的核心集中反映在产品的质量和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上。这一点,对于关系到人们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药品来说,要构建GMP管理体系

    结语

    一、 结构上完善GMP管理体系

    发达国家和地区,其GMP管理体系都非常完整,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从结构上完善我国的GMP管理体系。完整的GMP管理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GMP通则;第二层次是GMP附录;第三层次是GMP实施的指南文件。GMP通则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GMP附录规定了一些比较重要或特殊产品必须达到的管理标准;大量而又具体的GMP指南文件虽然不具有GMP及其附录的法定地位,但其制定和修订不需要通过复杂的法定程序,既能及时体现医药科学技术的进步,又能体现药品监管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在制药行业倡导的方向及新的管理要求,还能成为药品生产企业在GMP实施过程中非常有价值的参考素材。这一体系层次分明,纲举目张,在GMP通则的统帅下,GMP附录和GMP实施指南互为依托,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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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容上完善GMP管理体系

    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技术一日千里,发展迅速,GMP管理标准也应保持其先进性和制度的时效性,像我国药品GMP管理标准10多年不发生变化的现象,在发达国家是不可思议的。为了保持GMP基本内容的稳定性,建议我国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GMP通则每5年重新修订一次,GMP附录每3年修订一次。另外,由于GMP指南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定期(1年修订一次)或不定期修订并及时予以公布,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辅导与指引。与此同时,将GMP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与GMP证书的发放、审核以及重新发放结合起来,使得整个GMP成为一个不断更新、持续改进的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GMP管理水平。

    三、培育合格的GMP监管队伍

    在发达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就是一个专家群,GMP监管人员既是公务人员又是专家,不但对企业能进行有效的GMP检查,最重要的还能给企业提出非常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以此对企业进行必要的GMP管理理念和方向的引导。此外,药品监管部门还建立了由企业、研究机构和高校专家组成的智囊团,在内部条例和监管指南上不断发布GMP指引等文件,不断给药品生产企业提供帮助、咨询,并明确监管部门的意图和期望,引导企业不断提高GMP管理水平。建议我国借鉴这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培育我国GMP监管和检查队伍以及智囊团队,使整个GMP监管队伍专业化、工作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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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新版GMP已正式实施,此次GMP的修订是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关注民生、全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又一重大举措,它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从源头上把好药品质量安全关。下面,笔者就如何贯彻落实新版GMP提几点建议。

    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的GMP管理理念。应该看到,GMP不仅仅是国家颁布的有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更为重要的是,GMP的实施是确保药品质量的系统管理工程,这个系统工程需要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一起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基础工作才能完成。

    其次,健全GMP管理体系与相应的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同时进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GMP监管人员的系统教育与培训,更重要的是要建立GMP管理与法规研究、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建立具有咨询与智囊功能的专家组织和集群,常规地开展GMP基础理论等方面的研究、培训、教育与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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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在建立专家工作集群的基础上,迅速开展GMP通则、附录和指南修订的常规化工作,并展开对企业尤其是实力、能力和规模都比较弱小的企业的教育、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

    求更严更高。药品GMP既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生产和质量所制定的法定基本准则,更是制药企业进行药品质量保证,防止生产过程发生污染、差错和事故,提高生产效率,完善和优化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管理措施,也是我国制药企业以及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的通行证。对于制药企业来说,药品GMP不仅是由国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更为重要的是,制药企业还必须依据GMP规定对有关人员和机构进行设置,对生产所用的硬件和软件进行建设,对生产现场进行科学管理等,并使得这些工作过程和结果都满足GMP要求,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如何搞好或引导企业搞好这一关于制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的系统工程,是摆在政府和企业面前既紧迫又长远的一项任务。

    我国药企实施GMP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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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药品GMP而言,我国医药行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跨越了质量管理发展的许多阶段,即从手工操作者的质量管理阶段,经过不成熟的检验者的质量管理阶段,跳过了基于数理统计的质量检验管理阶段,基本跳过了全面质量管理阶段,直接进入了目前最先进的标准化全面质量管理阶段,而GMP是全面质量管理标准化阶段的产物,这就导致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还不能掌握GMP的基本理念与核心内涵。因此,在GMP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很大阻力、出现很多问题,甚至否定GMP制度的现象,这在国外发达国家都是难以想像的。

    第二,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发展水平不均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科技发展水平悬殊,既有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企业,又有作坊式生产企业。其二,规模发展悬殊,既有大型跨国生产企业,又有家族式小生产企业。其三,地域发展水平悬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有规模的企业都集中在沿海发达区域,而科技实力较弱,“小、散、低”企业大都分散在内地;此外,分布也很悬殊,有的沿海省份药品生产企业多达几百家,而内地省份只有几家或十几家,这就给集中式统一标准的监管带来了困难。

    第三,GMP监管水平和药品生产企业员工GMP水平不匹配。由于现行公务员准入和晋升等管理制度,导致监管部门GMP实际监管水平远低于药品生产企业员工执行GMP的水平。而发达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基本都来自生产第一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又在高等院校担任过教授职务,有丰富的理论研究背景,再加上在监管一线工作多年,无论知识结构和专业背景对GMP的实施都非常有益,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也非常有力。我国与之相比,这一点上正好相反。,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