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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取走病历保全证据,为何却输了官司?(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3月1日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第七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赵冬梅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冬梅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30日,经南通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叙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医院一次性给付赵冬梅补偿款12000元,此后双方再无争议。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法官史友兴点评:

    医院误诊,病历在手,本以为赢定的官司却输了,而且是输得一败涂地,患者赵冬梅怎么也不能接受如此现实。那么,患者“保全”病历证据,该赢的官司为何输了?赵冬梅的败诉,关键在于她未能理性维权,私取住院病历,致使法律规定的本由医院承担的举证责任发生转换,使自己陷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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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医患纠纷中,病历往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有时甚至是唯一依据。但是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约有80%的患者会对医院保管的病历、病案真实性提出异议,而这种怀疑通常也并非毫无根据。在现有的医疗侵权案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以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或阻止患方获取有关证据等等事件屡见不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形象,加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给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带来极大困难,造成案情扑朔迷离,难以权衡,为了遏制医患失信的现象,我国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侵权责任法》,该法针对病历引发的纠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因此,对于患者来说,不必过多担心医疗机构不提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事件的发生。因为发生了上述行为,法院就会适用医疗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所谓医疗过错推定,是指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法条中所列违法违规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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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如果患者不能理性维权,以非正常的手段控制本由医疗机构掌握的病历资料,在客观上造成医院举证不能,对医疗机构就不能再适用医疗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责任,而原由医院承担的举证责任必然要转移到患者一方,由此引发的诉讼风险也就应该由患者承担,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维权一定要理性,不能仅凭一时冲动,做出不应有的举动。否则,本可以赢定的官司也可能会输得一败涂地。在对待病历问题上,首先要求封存,双方签字认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其次。如果医疗机构拒绝封存,可以先行报警,在公安部门的介入下,将医疗机构拒绝封存病历的行为固定下来。第三,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这是最有效。也是效力最强的方法,应充分运用好。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向丽), http://www.100md.com(江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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