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政府管理视野下的医药卫生服务改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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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日
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中有多个条款涉及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其规范内涵主要有:公民健康不受侵犯(第33条第3款,第36条第3款);公民在患病时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照护、物质给付和其他服务(第33条第3款,第45条第1款);国家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体育事业,保护生活和生态环境,从而保护和促进公民健康(宪法第21条、第26条第l款)等。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健康权是政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职责之一,也是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而医疗卫生服务是为人民群众提供生命健康保障的一个行业,政府对其进行领导和管理,是公民平等享有健康权的重要保障。(四)维护医药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医药卫生服务的有效需求取决于居民的医药卫生服务需求和对医药卫生服务的支付能力。由于存在医疗市场的垄断、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心理定势等因素,使得医疗市场的价格发生扭曲,偏离社会成本,不再传递获取效率所必需的正确信息,不可避免地诱发众多医疗单位盲目进入,出现重复投资、重复建设以及医疗资源越来越往城市尤其是城市大医院集中等情况,造成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失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医药卫生资源虽然在不断增加、投入规模持续增长,但产出水平却没有提高,表明资源存在浪费、机构效率下降。据有关资料,全国农村贫困居民应就诊而未就诊、应住院而未住院者因经济困难所致的比例分别为43.93%和3.33%;城市贫困人口有近40%的人患病后没有及时就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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