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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黑熊养殖取胆 等
http://www.100md.com 2011年3月30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3487期
     理性看待黑熊养殖取胆

    目前,“活熊取胆”的话题再度引发社会争议。一方以动物保护的名义,一方以中药健康发展的需要。专家指出这其实是珍稀药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问题,而两者是可以兼顾的——

    一场关于黑熊保护与利用的争论正不亦乐乎。

    今年两会前夕,部分动物保护组织对我国养殖黑熊取胆提出意见,并拿出了所谓“虐熊”的照片、认为养熊取胆属于虐待动物,应当取消中药熊胆粉的应用。综合其观点有三,一是养熊取胆涉嫌虐熊;二是认为熊胆不是必备中药,应当禁止使用;三是即使必须使用也完全可以用其替代品。事实果真如此吗?

    2011年3月21日,中华中医药学会和中国中药协会共同主办的“珍稀药用资源保护利用与中医药发展战略专家座谈会”召开,来自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及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动物学会的专家共同为珍稀药用动植物的保护与开发“把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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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认为,对珍稀药用动植物应当“科学保护、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主张停止使用熊胆粉的提法是不现实的,一旦实行将影响到中医临床尤其是某些危重病人的需要,也不利中药产业的发展,应理性看待。熊胆所特有的药用价值仍不可取代,相关替代品的研究仍不成熟,需要进一步探讨。

    在药用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大潮中,被称为“药中黄金”的熊胆粉正在经历着是与非的煎熬。

    目前采集胆汁的方法大大改善

    1989年,黑熊被归为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猎熊取胆从此结束。但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要求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朝鲜发明的“活熊取胆术”正是在此前后传入我国。

    所谓“活熊取胆”,即通过手术的方式将黑熊的胆管或胆囊造瘘,此后通过瘘管将胆汁引出。由于当时技术的落后,主要采取“异物”制造瘘管,造成了熊的痛苦,动物保护者诟病的也主要是这段时期的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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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了“无管引流”技术。这种技术并不采用“异物”制造瘘管,而是用取自黑熊腹部内的组织造瘘。1996年,国家林业部出台《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养殖企业必须使用“无管引流”技术采集熊胆,这大大减轻了黑熊的痛苦。

    中国科学院动物所研究员、中国动物学会兽类分会秘书长李明认为,“动物保护者所说的虐熊并不符合现实,他们所指的那种方法早已废弃不用。”李明先后参加了2005年、2006年我国黑熊养殖情况的全国性普查与核查,对黑熊的生存状况颇为了解。

    “炒作者利用了老百姓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等,以颇具煽动性获得关注度。”李明说,大的养殖厂基本杜绝“异物”瘘管引流。

    中国科学院动物所黄乘明研究员说,这就像拿出一张20多年前照片来说现在的事情,某个人拿你20多年前的照片说你现在怎么还穿开裆裤,这是很荒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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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指责我国虐待黑熊的声音由来已久。2008年,中国中药协会曾经派3名专家到荷兰参加国际濒危物种保护条约协议会议,在这个会议上,与会者见到了和现在网络上类似的照片。

    “采用创新的医学造瘘技术后,采集黑熊胆汁的过程熊基本没有感觉。”中国中药协会会长房书亭多次去正规的养熊场调研,“近些年来,我没有再发现如图片中虐熊的现象。”

    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文化研究与传播中心主任毛嘉陵指出:“关于熊胆的争议,不仅仅是个学术问题、一个技术问题,更是文化观念问题。” 真实的养熊取胆是什么情景,这需要信息的通畅,但大众仍不知晓。

    熊胆粉的临床作用确切

    目前不可替代

    有研究显示,猪和鹅的胆汁和熊胆的成分相似,建议使用其进行替代。但此类研究尚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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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都说中药的疗效大不如前,这是有客观因素的。”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院长王耀献表示,过多使用人工种植药材和人造代用品,在治疗某些疾病时疗效确实下降,使用代用品要通过扎实研究。

    北京中医药大学高学敏教授指出,熊胆到底有多大作用,是不是可以由其他药品完全替代?这还需要研究证实。以牛黄为例,虽然有人工牛黄粉等替代产品,但其疗效还是比天然牛黄差。

    据了解,熊胆粉是中成药的重要原料,与其相关的疾病涉及冠心病、肺炎、肝炎、胆囊炎、高热等方面。

    “熊胆作为中药广泛使用,从现阶段来说,完全取代还不可行。”高学敏表示,社会上认为熊胆粉可有可无的说法没有依据,要想真正找出熊胆粉的替代品,需要做好顶层设计,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各种含熊胆粉的药都要做对比分析,要一步步来。

    有资料显示,含有熊胆粉的中成药有123个,涉及180多个厂家,已经形成了相关产品的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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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学敏说,从产业的发展讲,如果突然断了货,不仅给患者的治疗带来危害,也给中药发展带来损失。中药经过两千多年的临床选择,中成药配方有其合理的地方,无论从临床需要、产品需要,熊胆都需要稳定、合法的来源。

    “使用过程中也要注意节约。”中日友好医院副院长姚树坤认为,国家应当支持关于熊胆的基础性研究,进而保护利用,要把珍稀的品种用在国家精品药上。

    濒危药物在临床上发挥很大的作用,为何不被认同?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药房主任曹俊岭认为,缺少数据是软肋,中医药是经验医学,其效果一直缺少数据,如果正反双方都有数据支持,该不该取消自然明了。

    珍稀药用资源

    的保护和利用要形成良性循环

    珍稀药用资源是中医药发展重要的资源,长期以来,如何按照国际公约,特别是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和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提高人工养殖的水平,促进中药产业的发展,是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内外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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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濒危药用资源保护的目的是使其不再濒危,银杏的保护就是典型的例子。”中国医保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刘张林指出。

    “现在我国一共记载濒危物种358种,其中药物168种,占到53%,中药发展不能建立在濒危物种上。”中国中医科学院副院长黄璐琦表示,针对珍稀药用资源保护,要摸清家底,搞好普查,大力发展人工种植和养殖,同时进行类同品的开发,以适应工业化生产。

    “没有利用就没有保护,二者要形成良性循环,我们对濒危物种保护和利用,也应该以创新和发展角度来应对。”房书亭说,“我总感觉有一种悲哀”,一方面我们在讲大力扶持和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大力发展中药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另一方面我们阵地越来越小。药材价格上涨、中成药价格下降,物种的问题限制某些中药品种正常发展,使我们赖以治病的药物范围越来越小,这样下去将来很可能就用很有限的几味药保障13亿人民的健康。

    “我们既要发展,也要保护,但是绝对不能走两个极端。”黄乘明说,绝对保护,我们就不能穿皮鞋、用皮具;绝对发展,环境破坏的后果就是人类消灭自己,“我们都不愿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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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文

    (1988年发布,2004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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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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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冯磊)

    

    “活熊取胆”争议该休止了

    在高度文明的当今时代,保护动物早已成为多数国家、多数人的共识。毫无疑问,我们中国人是支持保护动物的,正因为如此,当有人在网络上提出了反对“活熊取胆”之后,立即引来了广泛关注。在此,笔者首先要表明自己的态度:坚决反对虐待动物,但也坚决反对不实新闻的传播。

    2006年1月12日在国家新闻办举行的就动物福利(包括养熊取胆问题)和市场监管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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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养熊取胆”始于80年代,使用从国外引进的活熊取胆技术。1988年,国家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经过多年的强化管理,由过去的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大大缓解了黑熊的痛苦。

    纵观事件前后,笔者认为可以得到以下3个启示:

    利用动物资源要“依法行事”

    2004年8月28日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在强调“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的同时,也实行“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有关人士指出:中国野生动物福利状况目前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尤其是《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以后有了很大的加强。野生动物的养殖在我们国家发展非常快,有效缓解了野外资源的压力。在行业迅速发展过程中,国家林业局作为中国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方针,对野生动物的繁殖、利用,采取了行之有效的规范措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中国野生动物的福利状态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同时,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发布以后,黑熊、棕熊被列为中国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马来熊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在有关国际公约中,黑熊被列为一类物种,在我们国家是二级保护,规定的不一样,所以我们可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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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是一个法制社会,一切言行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我们还是应当回到法制轨道上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利用动物资源,而不能走极端,一谈到动物保护就抵制一切对动物资源的利用。

    要保护动物,也要“以人为本”

    人类保护动物是要实现自然生态和物种平衡,进而为人类营造一个良好的自然和谐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因此,保护动物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人类的长远发展。

    熊胆入药已有上千年历史,自古有言“黄金易得,熊胆难求”,足见熊胆的宝贵与珍稀。中医认为,熊胆入肝、胆、脾、胃经。具有清热、镇痉、明目、杀虫等功效。可治疗热黄、暑泻、小儿惊厥、蛔虫痛、目翳、喉痹、鼻蚀、疔痔恶疮等疾病。现代医学证实,熊胆粉具有解热镇痛、抗炎、抗菌、抗病毒、抑制肝纤维化、保护肝脏、利胆退黄、预防胆结石及溶解胆石、降血脂、抑制血栓形成、抑制肿瘤、促进微循环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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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胆的临床效果不仅经过了长期的临床实践证实,也得到了现代科学的验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有关负责人曾说:“熊胆作为中国独有的中医药宝藏,已在123种中药里使用,其独特的止痛消炎功效目前尚无其他药物可替代;且目前大量的患者需要依赖这些药物治疗。因此,在找到好的替代品之前,中国还不会设定取消‘养熊取胆汁’的时间表。”这说明我国在保护动物上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熊胆药用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现代科学发现的任何一味中药的有效成分,并不等同于天然的中药原药。比如大家十分熟悉的中药黄连,现代药理研究认为它的主要成分就是黄连素,而且也有西药黄连素片,但黄连素片并不等同于中药黄连,如果将黄连素片加在中药复方中肯定是不行的,这是医学上的基本用药常识。

    也有人认为,目前至少有54种草药有与熊胆相似的功效,包括蒲公英、金银花、连翘、黄连、菊花等,这些草药的疗效比熊胆更好,而且更便宜。显然,这种说法不太合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天然药物专家指出:“科学研究已证实,熊胆粉中的牛磺熊去氧胆酸是其他任何动植物成分都替代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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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一种有名的心脏急救药含有羚羊角来自高鼻羚羊,西方一个治疗肝胆病的化学药(其成分为熊胆中的一种成分),单品种在中国一年的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如此种种,这是典型的针对中国的双重标准。更有甚者以“养熊取胆”为借口攻击中医药,鼓吹“使用熊胆是中医中药的耻辱”,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言论。

    黑熊药用养殖有利于保护野生黑熊

    保护动物与合理利用动物资源并不矛盾。我国目前主要利用人工繁殖的第二、三代黑熊获取熊胆原料,符合《国际濒危动植物贸易公约》“关于野生动物产品利用的要求”。实现了由利用野外资源为主,向利用人工繁育资源为主的战略性转变,是实现中药资源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

    养熊取胆不是单纯的商业行为,更有保障患者用药需求的意义,也是涉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动物和合理利用动物资源的一件大事。对此,笔者认为理智的做法应该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深入研究如何将这项事业做得更好,而不是以保护动物的名义,简单地用反对、抵制、取消来解决问题。 (毛嘉陵 北京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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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部《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林护通字[1997]56号)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黑熊资源,积极引导黑熊养殖利用产业的发展,推进科学养殖及利用,逐步实现本产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更好地适应国际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趋势,特制定本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建立黑熊养殖场

    建立黑熊养殖场须首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黑熊养殖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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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养殖规模:建立黑熊养殖场,其场地设施须具备养殖50只黑熊的规模,并且应具有相应的资金和技术能力。

    (二)熊室(舍):熊室(舍)是供繁殖熊配种、产仔及幼熊饲养的设施,其面积须按平均每只熊不小于2㎡标准设计,并且应坐北朝南,通风干燥。

    (三)熊笼:熊笼是对黑熊进行检疫、治疗及引流胆汁的设施,规格不小于150×80×170㎝/只,确保熊在笼中能够站立或完全俯卧。熊笼四角用16mm钢筋和4.5×4.5㎝角铁做成支脚,撑离地面70~80cm,并且用水泥将其支角与地面灌成一体。

    (四)黑熊饲养区:黑熊饲养区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地面应平坦并设置上下水道,北方地区应有取暖设备。

    (五)黑熊运动场:黑熊养殖场必须设有供熊自由活动的运动场,并与熊室(舍)或熊笼相通。运动场面积须不低于每只熊6㎡的标准,并设有水池和排污沟。运动场四周围墙高度为250~300㎝,用铁丝网、钢筋和水泥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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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种源

    引进黑熊种源须向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引进的黑熊须6月龄以上、健康、无伤残,体重100公斤以上,并持有有效的检疫证明。种用黑熊种群雌雄比为1∶2。作为种源引进的黑熊只允许用于繁殖。禁止非法从事野外捕捉、收购和出售黑熊。不得以棕熊和马来熊从事引流胆汁行为。

    三、饲养管理

    (一)技术人员和饲养员:黑熊养殖场至少应具有初级任职资格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各一名,并持有相应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职称证书。饲养管理人员须经过半年以上的技术培训,并要求持有培训院校颁发的结业证书。

    (二)饲料:养殖黑熊的饲料来源须有保障,有较为固定的进料渠道。精饲料应设置专用储存间储存。储存间应通风良好、干燥,地面上设有枕木垫底,注意防虫、防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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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饲养:根据黑熊体质状况,将新鲜的青饲料和蛋白质含量较高的精饲料调合饲喂。不得使用腐烂变质的饲料喂养黑熊。繁殖熊要单养,育成熊可群养。

    (四)卫生防疫:熊笼、圈舍、运动场每周要全面消毒二次,食槽、饮水器具要求每天清扫干净、消毒。运动场水池必须每日更换清洁水。

    四、取胆汁

    (一)、下列情况的熊不得实施引流胆汁手术。

    1、3岁龄以下;

    2、100公斤以下;

    3、病弱或肢体伤残;

    4、怀孕及哺乳期;

    5、其它不宜引流胆汁的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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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术及护理:引流胆汁不得采用常流式或异物引流导管,须用熊自体组织作引流导管,取胆熊体不得加装任何附加装置。引流手术须无菌操作,手术器具须严格消毒。术后严格护理,设专人看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取胆量:每次引流胆汁以自然流出量为准,定时引流,每天最多引流3次,禁止人为吸取胆汁。

    (四)取胆熊的护理:取胆熊要经常喂给牛奶、鸡蛋等高蛋白质饲料,辅以易消化的食物,补给多种微量元素等。要严格控制喂给高脂肪食物。喂食要定时定量,并根据情况,促进取胆熊运动。

    五、繁殖

    (一)用于繁殖的种熊,须掌握其种源、谱系,建立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二)种熊要选择体型大,体质好,生殖器官正常的熊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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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淘汰

    对丧失饲养价值的熊进行淘汰处理(出售、宰杀、放生、转让及交换等),须向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要求处理。

    七、建立科学管理系统

    养殖场应逐步建立生产养殖技术档案。繁殖种群,饲养供给和取胆数量等有关数据,实现微机系统管理。

    八、本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解释权归林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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