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职业安全健康的预防与服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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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5日
加拿大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点早已由“预防事故”转向了“预防伤害”。同时,加拿大强制推行员工伤害保险赔偿机制,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做好职业伤害预防工作。
2010年6月23-26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等组成的代表团,一行6人对加拿大职业安全健康预防与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进行了考察。
考察团先后考察了位于多伦多市的加拿大安大略省工作场所安全与预防服务协会和位于哈密尔顿市的加拿大职业安全健康中心(简称CCOHS),对加拿大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体制机制与先进经验进行了深入了解。
将“预防事故”提升为“预防伤害”
加拿大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包括: 13个省(州)级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简称WSIB),主要负责工业企业员工伤害保险、治疗、康复、预防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 1个联邦劳工部和13个省(州)级劳工部,主要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标准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职业安全健康预防服务工作的协会组织,如加拿大职业安全健康中心,为企业提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
, 百拇医药
以安大略省为例,其有3个不同的机构负责职业安全健康预防工作。一是安大略省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该委员会组建于1915年,是政府通过法律强制建立的机构,同时履行工人赔偿委员会(简称WCBs)的职责。二是安大略省劳工部。安大略省劳工部是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健康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违反联邦和州法律的违法行为实施制裁。三是安大略省工作场所安全与预防服务协会。工作场所安全与预防服务协会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职业安全健康咨询、培训的机构。
2008年,安大略省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提出了“拒绝事故 (There Are No Accidents) ”的理念,将“预防事故”提升到“预防伤害”。这一理念得到了政府、广大雇主和雇员、全社会的广泛认同。企业雇主、员工积极参与预防工作场所伤害事故,并成立了雇主和员工安全咨询委员会,致力于企业职业伤害预防工作。
完善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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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企业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历史已有100多年。原先设立的保险体系,目的在于职工受到伤害后向雇主索求赔偿。但有些员工受伤后可得到大额赔偿,而有的却拿不到。针对这种情况,现行的新保险体系应运而生,并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推行。
加拿大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履行员工赔偿委员会的职责,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对受到伤害的员工进行治疗并采取康复措施;二是支付员工因伤害不能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员工受到严重伤害导致丧失工作能力,还要提供保险金和福利金,以保障其以后的生活;三是向相关的工业部门安全协会提供运作基金,开展职业安全健康预防工作;四是提供部分基金给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科研工作,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及雇主需向员工赔偿委员会缴纳2项费用:一是一定数额的职业安全健康保险金,用于支付员工职业伤害赔偿、治疗、康复等费用和相关安全协会的运作;二是按所缴纳保险金的一定比例(一般小于5%)缴纳相应的费用,主要用于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的运作。员工赔偿委员会的运作资金有独立于保险金之外的系统,按保险金数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一并缴纳,而员工赔偿委员会提供给各安全协会、教育和科研机构的运作基金,以及对员工受到职业伤害的赔偿、治疗、康复等费用,均为企业缴纳的职业安全健康保险金支付,这些费用都来自于企业及雇主。如,安大略省建筑业安全协会的运作所需的资金,是由安大略省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提供,每年约是工程保险金的2%,约7.5亿加元(约合人民币49亿元),平均一名工人约合2000加元(约合人民币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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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雇主要及时报告职业安全健康预防工作情况,员工赔偿委员会则记录在案。一旦员工受到伤害,可直接向员工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在加拿大全国,员工赔偿委员会在大中型企业设立办公室,以便员工在受到职业伤害后及时得到赔偿和治疗。
这种员工伤害保险赔偿机制,形成了巨大的利益驱动力,鼓励企业及雇主、员工和社会各界积极做好职业安全健康预防工作,减少职业伤害事故。如果员工发生职业伤害事故,企业雇主可能因此而受到罚款甚至坐牢。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增加了年度开支,进而由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提供给安全协会的运作基金就会减少;同时,在下一年度,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将向企业收取高额的安全保险费用,最终会落实到企业身上。如果企业发生的职业伤害事故少,可逐年减少向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缴纳的员工伤害保险金及相关费用。
完善法律体系
在加拿大,所有事情都要依法行事。加拿大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立法悠久,职业安全健康法制体系日臻完善,遇到问题也往往从完善法律法规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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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劳工和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明确规定了员工、企业及雇主、社会组织在职业安全健康预防方面的权利、责任,以及政府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如企业和雇主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预防工作,并有记录在案,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可以免于诉讼或从轻制裁;赋予政府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员可随时到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有权立即停止相关区域的作业。
同时,在职业安全健康法律中引入了刑事犯罪条文。在未引入刑事责任条文前,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制裁仅是罚款,而现在相关责任人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而被送进监狱。这个刑事责任条文适用于加拿大全国,以免发生职业伤害事故的企业雇主逃到其他省而无法受到法律制裁。
完善责任体系
加拿大联邦及13个省(州)级行政区均有司法权。13个省(州)级行政区的劳工管理相对独立,因各自条件不一样,各省(州)均制定了独立的劳工法。但无论是联邦还是省(州)都建立起一套严密而又责任明确的工作场所伤害预防责任体系。作为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的基础,责任体系被写进加拿大联邦和各省(州)的法律。这一完善的责任体系,有力地推进了加拿大工作场所伤害预防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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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工作场所伤害预防责任体系由以下4个方面造成。
一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加拿大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规定,企业员工有3种权利,即:有完全权利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将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推广到各领域工作场所,并建议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实施;掌握工作场所的危险源和职业危险因素,不同领域的员工应受到不同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员工认为工作场所不安全或有风险,有拒绝作业的权利,并受到加拿大法律的保护。员工的义务也有3种,即: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安全地工作;正确使用劳防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及时报告工作场所危险和潜在风险。加拿大职业安全健康法律规定:员工违反规定(如不佩戴个体防护装备)也会面临诉讼或罚款。
二是企业及雇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遵守联邦和省(州)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检查工作现场,如存在问题要实时进行控制并加以避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制定职业安全健康预防规划和管理制度;对员工的良好做法进行鼓励并推广;对工作场所伤害进行评估;加强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报告并调查意外事件等。企业雇主应与员工达成合作的关系,共同促进职业安全健康预防工作。
三是企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责任。加拿大职业安全健康法律规定,超过20人的企业必须设立安全健康委员会;少于20人多于5人的企业需设2名员工代表。企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进行检查;调查意外伤害事故;将工作场所安全健康检查和事故调查形成的防范措施反馈给企业管理层。企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由雇主和员工共同组成,雇主及管理者、普通员工在人数上各占一半。企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内部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并把意见反馈给雇主,同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安全健康委员会的检查员在实地检查时,要把业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律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记录检查内容和效果。, 百拇医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赴加拿大考察团)
2010年6月23-26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等组成的代表团,一行6人对加拿大职业安全健康预防与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进行了考察。
考察团先后考察了位于多伦多市的加拿大安大略省工作场所安全与预防服务协会和位于哈密尔顿市的加拿大职业安全健康中心(简称CCOHS),对加拿大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体制机制与先进经验进行了深入了解。
将“预防事故”提升为“预防伤害”
加拿大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包括: 13个省(州)级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简称WSIB),主要负责工业企业员工伤害保险、治疗、康复、预防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 1个联邦劳工部和13个省(州)级劳工部,主要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标准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职业安全健康预防服务工作的协会组织,如加拿大职业安全健康中心,为企业提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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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大略省为例,其有3个不同的机构负责职业安全健康预防工作。一是安大略省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该委员会组建于1915年,是政府通过法律强制建立的机构,同时履行工人赔偿委员会(简称WCBs)的职责。二是安大略省劳工部。安大略省劳工部是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健康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违反联邦和州法律的违法行为实施制裁。三是安大略省工作场所安全与预防服务协会。工作场所安全与预防服务协会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职业安全健康咨询、培训的机构。
2008年,安大略省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提出了“拒绝事故 (There Are No Accidents) ”的理念,将“预防事故”提升到“预防伤害”。这一理念得到了政府、广大雇主和雇员、全社会的广泛认同。企业雇主、员工积极参与预防工作场所伤害事故,并成立了雇主和员工安全咨询委员会,致力于企业职业伤害预防工作。
完善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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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企业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历史已有100多年。原先设立的保险体系,目的在于职工受到伤害后向雇主索求赔偿。但有些员工受伤后可得到大额赔偿,而有的却拿不到。针对这种情况,现行的新保险体系应运而生,并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推行。
加拿大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履行员工赔偿委员会的职责,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对受到伤害的员工进行治疗并采取康复措施;二是支付员工因伤害不能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员工受到严重伤害导致丧失工作能力,还要提供保险金和福利金,以保障其以后的生活;三是向相关的工业部门安全协会提供运作基金,开展职业安全健康预防工作;四是提供部分基金给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科研工作,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及雇主需向员工赔偿委员会缴纳2项费用:一是一定数额的职业安全健康保险金,用于支付员工职业伤害赔偿、治疗、康复等费用和相关安全协会的运作;二是按所缴纳保险金的一定比例(一般小于5%)缴纳相应的费用,主要用于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的运作。员工赔偿委员会的运作资金有独立于保险金之外的系统,按保险金数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一并缴纳,而员工赔偿委员会提供给各安全协会、教育和科研机构的运作基金,以及对员工受到职业伤害的赔偿、治疗、康复等费用,均为企业缴纳的职业安全健康保险金支付,这些费用都来自于企业及雇主。如,安大略省建筑业安全协会的运作所需的资金,是由安大略省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提供,每年约是工程保险金的2%,约7.5亿加元(约合人民币49亿元),平均一名工人约合2000加元(约合人民币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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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雇主要及时报告职业安全健康预防工作情况,员工赔偿委员会则记录在案。一旦员工受到伤害,可直接向员工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在加拿大全国,员工赔偿委员会在大中型企业设立办公室,以便员工在受到职业伤害后及时得到赔偿和治疗。
这种员工伤害保险赔偿机制,形成了巨大的利益驱动力,鼓励企业及雇主、员工和社会各界积极做好职业安全健康预防工作,减少职业伤害事故。如果员工发生职业伤害事故,企业雇主可能因此而受到罚款甚至坐牢。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增加了年度开支,进而由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提供给安全协会的运作基金就会减少;同时,在下一年度,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将向企业收取高额的安全保险费用,最终会落实到企业身上。如果企业发生的职业伤害事故少,可逐年减少向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缴纳的员工伤害保险金及相关费用。
完善法律体系
在加拿大,所有事情都要依法行事。加拿大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立法悠久,职业安全健康法制体系日臻完善,遇到问题也往往从完善法律法规入手。
, 百拇医药
加拿大的劳工和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明确规定了员工、企业及雇主、社会组织在职业安全健康预防方面的权利、责任,以及政府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如企业和雇主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预防工作,并有记录在案,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可以免于诉讼或从轻制裁;赋予政府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员可随时到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有权立即停止相关区域的作业。
同时,在职业安全健康法律中引入了刑事犯罪条文。在未引入刑事责任条文前,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制裁仅是罚款,而现在相关责任人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而被送进监狱。这个刑事责任条文适用于加拿大全国,以免发生职业伤害事故的企业雇主逃到其他省而无法受到法律制裁。
完善责任体系
加拿大联邦及13个省(州)级行政区均有司法权。13个省(州)级行政区的劳工管理相对独立,因各自条件不一样,各省(州)均制定了独立的劳工法。但无论是联邦还是省(州)都建立起一套严密而又责任明确的工作场所伤害预防责任体系。作为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的基础,责任体系被写进加拿大联邦和各省(州)的法律。这一完善的责任体系,有力地推进了加拿大工作场所伤害预防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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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工作场所伤害预防责任体系由以下4个方面造成。
一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加拿大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规定,企业员工有3种权利,即:有完全权利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将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推广到各领域工作场所,并建议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实施;掌握工作场所的危险源和职业危险因素,不同领域的员工应受到不同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员工认为工作场所不安全或有风险,有拒绝作业的权利,并受到加拿大法律的保护。员工的义务也有3种,即: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安全地工作;正确使用劳防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及时报告工作场所危险和潜在风险。加拿大职业安全健康法律规定:员工违反规定(如不佩戴个体防护装备)也会面临诉讼或罚款。
二是企业及雇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遵守联邦和省(州)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检查工作现场,如存在问题要实时进行控制并加以避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制定职业安全健康预防规划和管理制度;对员工的良好做法进行鼓励并推广;对工作场所伤害进行评估;加强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报告并调查意外事件等。企业雇主应与员工达成合作的关系,共同促进职业安全健康预防工作。
三是企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责任。加拿大职业安全健康法律规定,超过20人的企业必须设立安全健康委员会;少于20人多于5人的企业需设2名员工代表。企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进行检查;调查意外伤害事故;将工作场所安全健康检查和事故调查形成的防范措施反馈给企业管理层。企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由雇主和员工共同组成,雇主及管理者、普通员工在人数上各占一半。企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内部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并把意见反馈给雇主,同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安全健康委员会的检查员在实地检查时,要把业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律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记录检查内容和效果。, 百拇医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赴加拿大考察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