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府和医药零售企业博弈的促进过期药品回收的策略研究(2)
参见附件。
(3)假设医药零售企业初始收益为0,以比较不同策略下收益的相对值,过期药品回收率为r,0≤r≤1,企业回收努力水平的一维变量是α,获得的收益为M=nα+β,其中n表示努力程度转化为医药企业实际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的转换系数,该系数由专家评定或者历史经验数据得出,β是均值为零,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随机变量,代表不受政府和医药零售企业控制的外生的不确定变量,如消费者的返还意愿等。回收率与回收努力水平α呈线性相关,r=α+β,E(r)=E(α+β)=α,Var(r)=σ2。
(4)实施药品回收不管政府监管与否,仍存在回收、储存、销毁费用,总计为I,考虑到回收数量有限,I=br2(b为药品回收的难度系数)。同时存在努力成本Cα=12μα2,μ表示医药零售企业的努力规避参数。政府奖励企业的函数为L=k(r-r0),r0为政府规定医药零售企业的最低回收率,k为政府的单位奖励因子。
(5)政府部门在药品回收的监管中的成本支出主要有:①管理成本C。其中C1、C2分别表示医药零售企业回收和不回收过期药品时政府的监管成本,考虑到政府日常工作的稳定性,假设C为不变量。②宣传成本D。由于大众对药品回收的认知程度低,政府需定期地协同医药零售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由此本文首次提出过期药品回收过程中存在宣传教育成本为D,宣传成本与回收率线性正相关。
(6)政府通过监管过期药品回收获得的社会综合效益为Y,主要包括:①健康收益H。区别于政府其他收益,本文中首次提出由于不再服用过期药品或者避免非法收购药品的市场流通,病人避免了误服过期药品而获得的病情保障和身体健康的收益。②绿色收益G。政府通过监督医药零售企业回收过期药品避免了随意丢弃造成污染而带来的环境改善和社会良性发展收益,政府的健康收益和绿色收益也与回收率正相关。假设政府不进行监管,其支付是Y,表示社会给予负面评价所带来的负效应。
根据以上假设我们可以得到医药零售企业实施过期药品回收行为与政府监管的博弈收益图,如图1所示。
3.2 模型分析
假设医药零售企业与政府之间只进行一次博弈,当Y-C1-D≥-Y即Y≥(C1+D)/2时,即政府通过监管使医药零售企业实施回收行为的收益大于不监管的负面效应,此时达到纳什均衡点(监管,回收)。这表明当政府的管理和宣传成本与收益相比足够小时,政府乐于监管,而当监管作用足够大时,医药零售企业就会开展过期药品回收工作。
当-C2-D≤-Y时,政府监管但医药零售企业不回收过期药品的收益小于不监管的负面效应,此时达到纳什均衡点(不监管,不回收)。政府发现监管成本太大以至于收益无法弥补监管和教育成本时,博弈结果必然是政府不监管,医药零售企业很难自觉回收过期药品。只要Y取值足够大,政府都会选择监管。同时,当医药零售企业开展药品回收的成本小于获得的收益时,医药零售企业就会选择实施药品回收,并进行回收努力程度的选择。
3.3 模型优化
假设政府采取监管的概率是p,医药零售企业开展过期药品回收活动的概率是q,政府的期望支付函数为Up,医药零售企业的期望支付函数为Uq。本文试图通过混合策略博弈分析,比较政府和医药零售企业在不同概率情况下的期望支付,以决定是否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回收过期药品,据以上分析可得
政府行为则可以从医药零售企业的行为策略分析,当M大于I+Cα时,随着医药零售企业回收过期药品的收益逐渐凸显,成本不断减小,企业自觉地回收过期药品,政府监管的概率加大。同时,政府监管概率与奖励函数呈负相关,可见,奖励费用成为了阻碍政府监督医药零售企业回收过期药品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过纯策略模型和混合策略模型可得出:政府缺乏监管,医药零售企业倾向于选择不回收过期药品,而当政府加大监督力度时,企业回收的概率也大大增加。此外,政府监管的概率与奖励成本、医药零售企业的成本和效益密切相关,企业回收的概率与政府的监管成本息息相关,因而建立“政府—医药零售企业”相互制衡的系统化机制,对于促进过期药品回收起着重要的作用。
4 基于政府和医药零售企业博弈的促进过期药品回收的策略分析
4.1 政府层面
以上分析表明,当Y-C1-D≥-Y时,达到纳什均衡点(监管,回收),医药零售企业的回收概率q*与C1、C2、D相关,C2+D值越小,医药零售企业的回收概率越大,即政府监管成本越小,越易实现纳什均衡。此外,政府监管的概率p*与奖励成本支出-L负相关,与医药零售企业回收收益M-I-Cα正相关。因此,本文认为政府应从降低监管成本、完善奖励机制、促进回收收益的最大化三方面促进过期药品回收,实现纳什均衡。
4.1.1 降低监管成本
(1)政府应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降低监督的行政成本,立法规范过期药品回收的主体、明确经营主体的准入资格;规范回收流程和销毁渠道,并在销毁环节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如销毁主体和地点、销毁费用,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支出。如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生产者责任制度引入过期药品回收管理中,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有限度地承担过期药品回收的工作和费用 ......
(3)假设医药零售企业初始收益为0,以比较不同策略下收益的相对值,过期药品回收率为r,0≤r≤1,企业回收努力水平的一维变量是α,获得的收益为M=nα+β,其中n表示努力程度转化为医药企业实际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的转换系数,该系数由专家评定或者历史经验数据得出,β是均值为零,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随机变量,代表不受政府和医药零售企业控制的外生的不确定变量,如消费者的返还意愿等。回收率与回收努力水平α呈线性相关,r=α+β,E(r)=E(α+β)=α,Var(r)=σ2。
(4)实施药品回收不管政府监管与否,仍存在回收、储存、销毁费用,总计为I,考虑到回收数量有限,I=br2(b为药品回收的难度系数)。同时存在努力成本Cα=12μα2,μ表示医药零售企业的努力规避参数。政府奖励企业的函数为L=k(r-r0),r0为政府规定医药零售企业的最低回收率,k为政府的单位奖励因子。
(5)政府部门在药品回收的监管中的成本支出主要有:①管理成本C。其中C1、C2分别表示医药零售企业回收和不回收过期药品时政府的监管成本,考虑到政府日常工作的稳定性,假设C为不变量。②宣传成本D。由于大众对药品回收的认知程度低,政府需定期地协同医药零售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由此本文首次提出过期药品回收过程中存在宣传教育成本为D,宣传成本与回收率线性正相关。
(6)政府通过监管过期药品回收获得的社会综合效益为Y,主要包括:①健康收益H。区别于政府其他收益,本文中首次提出由于不再服用过期药品或者避免非法收购药品的市场流通,病人避免了误服过期药品而获得的病情保障和身体健康的收益。②绿色收益G。政府通过监督医药零售企业回收过期药品避免了随意丢弃造成污染而带来的环境改善和社会良性发展收益,政府的健康收益和绿色收益也与回收率正相关。假设政府不进行监管,其支付是Y,表示社会给予负面评价所带来的负效应。
根据以上假设我们可以得到医药零售企业实施过期药品回收行为与政府监管的博弈收益图,如图1所示。
3.2 模型分析
假设医药零售企业与政府之间只进行一次博弈,当Y-C1-D≥-Y即Y≥(C1+D)/2时,即政府通过监管使医药零售企业实施回收行为的收益大于不监管的负面效应,此时达到纳什均衡点(监管,回收)。这表明当政府的管理和宣传成本与收益相比足够小时,政府乐于监管,而当监管作用足够大时,医药零售企业就会开展过期药品回收工作。
当-C2-D≤-Y时,政府监管但医药零售企业不回收过期药品的收益小于不监管的负面效应,此时达到纳什均衡点(不监管,不回收)。政府发现监管成本太大以至于收益无法弥补监管和教育成本时,博弈结果必然是政府不监管,医药零售企业很难自觉回收过期药品。只要Y取值足够大,政府都会选择监管。同时,当医药零售企业开展药品回收的成本小于获得的收益时,医药零售企业就会选择实施药品回收,并进行回收努力程度的选择。
3.3 模型优化
假设政府采取监管的概率是p,医药零售企业开展过期药品回收活动的概率是q,政府的期望支付函数为Up,医药零售企业的期望支付函数为Uq。本文试图通过混合策略博弈分析,比较政府和医药零售企业在不同概率情况下的期望支付,以决定是否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回收过期药品,据以上分析可得
政府行为则可以从医药零售企业的行为策略分析,当M大于I+Cα时,随着医药零售企业回收过期药品的收益逐渐凸显,成本不断减小,企业自觉地回收过期药品,政府监管的概率加大。同时,政府监管概率与奖励函数呈负相关,可见,奖励费用成为了阻碍政府监督医药零售企业回收过期药品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过纯策略模型和混合策略模型可得出:政府缺乏监管,医药零售企业倾向于选择不回收过期药品,而当政府加大监督力度时,企业回收的概率也大大增加。此外,政府监管的概率与奖励成本、医药零售企业的成本和效益密切相关,企业回收的概率与政府的监管成本息息相关,因而建立“政府—医药零售企业”相互制衡的系统化机制,对于促进过期药品回收起着重要的作用。
4 基于政府和医药零售企业博弈的促进过期药品回收的策略分析
4.1 政府层面
以上分析表明,当Y-C1-D≥-Y时,达到纳什均衡点(监管,回收),医药零售企业的回收概率q*与C1、C2、D相关,C2+D值越小,医药零售企业的回收概率越大,即政府监管成本越小,越易实现纳什均衡。此外,政府监管的概率p*与奖励成本支出-L负相关,与医药零售企业回收收益M-I-Cα正相关。因此,本文认为政府应从降低监管成本、完善奖励机制、促进回收收益的最大化三方面促进过期药品回收,实现纳什均衡。
4.1.1 降低监管成本
(1)政府应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降低监督的行政成本,立法规范过期药品回收的主体、明确经营主体的准入资格;规范回收流程和销毁渠道,并在销毁环节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如销毁主体和地点、销毁费用,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支出。如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生产者责任制度引入过期药品回收管理中,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有限度地承担过期药品回收的工作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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