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品安全出新规
从2011年7月3日起,向美国出口食品,出口商应预先将相同食品被其他国家拒绝的情况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通报。根据今年1月美国国会两院通过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授权,2011年5月5日,美国健康与公众服务部(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所属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FDA”)又发布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框架下的两项新规则,旨在确保美国国内的食品安全。新规则于2011年7月3日生效。
“扣留标准”更新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第207节修改了《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中第304节“关于对人类和动物食品安全而采取行政扣留的标准”——“如果在检验、检查或调查中,FDA的官员或是被授权的雇员有理由认为(has reason to believe)生产的食品掺假或使用错误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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