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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91474
外资并购中药企业产业安全法律审查制度研究(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5月15日 《商业时代》
     (一)确立“中药产业安全”法律审查制度

    中药产业安全应当直接进入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保护范围。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法律审查的规定是2006年以后出台的,而且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国家安全的外延和内涵比较模糊,但毫无疑问的是,要保证国家安全,特别是国家经济安全,就要保证国家具体的行业和产业安全。中医药行业和产业安全应当纳入国家经济安全保护范围。

    从立法层级上看,中药产业安全审查制度可以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虽然有许多机关和部门向国家提议加快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但是国家近期以法律形式出台规定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不排除国家部委根据需要出台条例、办法和规定之类的部门规章。中药产业虽然不属于国家重点控制的行业和支柱产业,但是,中药产业对于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弘扬中华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特别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从立法技术上看,中药产业安全审查应当有明确的标准。2008年《俄罗斯联邦有关外资进入保障俄罗斯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公司的程序法》值得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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