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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91262
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的实践与完善(1)
http://www.100md.com 2011年7月1日
     摘要:归纳了我国多个地方实施的第三方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类型,认为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以保险公司主导的模式、专业的社会团体主导的模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的模式。通过对以上几种第三方处理机制的具体介绍,比较各自的优点和存在的缺点,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的建议,以期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

    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法律地位;持续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3-0206-03

    1 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各地都已经陆续开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探索,出现了浙江宁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山东济宁医患维权协会、北京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上海市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江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江西赣州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安徽芜湖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广州和谐医患关系工作室等等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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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调解机构在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宁波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一年,受理医疗纠纷307起(其中重大医疗纠纷135起),已经调解成功285起,实际赔付金额1367.4万元,占患方索赔金额的24.1%,医患双方无一例反悔。北京卫生法学会开展医疗纠纷中立第三方的专业调解近5年来,受理和调处6000多例,调解成功率86%。山东济宁医患维权协会自2006年10月成立至2008年8月底,依法调解医患纠纷346起,其中成功调解终结268起,调解成功率达78.7%。患方初始要求经济赔偿总计2158.65万余元,经协会调解实际赔偿421.47万余元,占赔偿要求的19.5%。

    2 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类型

    我们根据各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所依据的核心机构以及运作形式的不同,对现有的机制模式进行分类比较。

    2.1 由第三方专业社会团体为主导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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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模式的调解属于社团组织的专业调解。如北京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BMDIC”)就是采用这种模式,2004年11月北京市卫生局下发《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要求所属的医疗机构自2005年1月起必须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中国人民保险(财产)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为承保公司。由于北京市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要求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到现场参与医疗纠纷的解决,所以中保北京分公司委托北京市卫生法研究会成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全面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启动了我国由社会团体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第三人的首个有益探索。依托北京市卫生法学会建立的北京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坚持中立性、独立性、公平性和援助性以及防范为主的原则。

    这种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专业技术力量强,更便于调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依托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处、医疗风险管理、卫生法律、临床伦理学、法律专家咨询5个委员会的5大技术支持系统。设立综合办公室、协调通联处、法律事务处、调解防范处4个部门和3个调解庭,为了加强医疗纠纷调处的可及性与前沿应急能力,在远郊县区设有9个调解分中心,在有的高风险管理试点医院医疗纠纷办派驻调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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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的“调解员”由退休的法官、医师和律师组成,具有法律或医学专业知识,对司法与医疗运作程序都比较熟悉,能够更好沟通医患双方,加之学会的研究性质,能够更好总结医疗纠纷的经验,举办针对性的培训班,教育医疗从业人员,促进医疗管理的规范化以及更好防范医疗纠纷。

    第二,坚持第三方的中立性、独立性、公平性、援助性调解医疗纠纷。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或医责险法律关系主体无利益关系,没有行业本位、部门本位和地方本位,这是保障调解机构调处公平的体制保障;BMDIC是2000年8月经民政部门审批创建的专业性、职业化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属于独立的法人单位,其调处行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其主持的调解协议是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赔偿的依据;调解中心对医患纠纷当事人提供的服务都是无偿的。

    2.2 保险机构主导的调解模式

    这种模式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引入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对于赔偿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委托保险机构理赔处理中心负责理赔事宜。同时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专家库,通过非行政、非诉讼方式调解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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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宁波等地就采用了此种模式,并颁布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以下简作《办法》)。为建立医疗纠纷处置的长效机制,确保医疗责任保险项目可持续经营,宁波市制定了具有宁波特色的《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保险协议》。

    这种模式的特点:

    第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纠纷保险处理机制。一是确立了共保模式和保本微利的原则。人保、太保、大地、平安四家保险公司的宁波分公司组成共保体,所有在宁波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参保。统保项目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还包括财产险和火灾险等。根据约定,医责险当年如有节余,全部转入次年赔付准备金,而理赔处理机构的运作成本按医责险总额的固定比例提取。二是扩大了理赔范围并提高了理赔限额。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理赔范围从“医疗事故”扩展到“医疗纠纷”,包括医疗意外的适度人道主义补偿。三级甲等医院医疗纠纷个案和累计最高理赔额限额分别为100万元和500万元,完全可以满足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赔偿的实际需要。三是建立起医疗纠纷理赔处理服务网络。全市建立了1个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5个分中心,配备专职人员26名,其中医学专业22名,占总人数的85%,并组建了医学和律师专家库,为医疗纠纷处置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四是提供优质的理赔处理服务。建立了理赔处理服务的监督考核机制,制订了《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服务考核标准》,对保险费用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对理赔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次年保险费率挂钩。五是转变了赔付方式。变被动“报销”为主动“支付”。由理赔工作人员在处理纠纷时负责收集理赔的相关单证。医疗机构按协议、调解书和判决书向患方支付赔款。理赔处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医院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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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建立了医疗纠纷处理中心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拓宽了纠纷解决渠道,增强了公信力,保证了医疗纠纷的有效解决。2008年3月1日起,按照《办法》的规定,宁波市一方面在全市范围内陆续成立了专业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另一方面,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还根据《办法》的规定成立了“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理中心”),专门参与参保医疗机构发生的较大医疗纠纷的处理,以及负责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服务工作。按照《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估计赔偿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向处理中心书面报案(情况紧急的,也可以先电话报案,后补书面材料),并委托理赔处理中心参与该起纠纷的处理。处理中心经过对纠纷的受理、告知、评估等程序后,对于经理赔处理中心集体讨论后给出的处理意见,由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协商成功的,由医患双方以该协商结果为基础申请相应的调解委员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商不成的,建议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百拇医药(蒋川 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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