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的实践与完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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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
调委会主要受理宁波市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保险协议以外的纠纷、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2.3 以人民调解为主导的模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只要符合合同的订立原则,协议就有效,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人民法院将予以确认。
2006年10月12日,经山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山西省医调委”)。山西省医调委设名誉主任1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医学专家46名,医学与法学学术背景的专家3名,办公室人员2名。内设机构为四部一办,即医学专家部(下设医学专家库)、法律事务部、纠纷调解部、责任保险部和办公室。该模式的特点有:
第一,社会公信力高,从机构的人员构成来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医患”两方之外的第三方,是独立于医院、患者甚至保险公司之外的调停机构,更是政府解决医疗纠纷的手段之一。
第二,具有合法身份、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调解不收费、方式快捷便利,提供了医患纠纷的一种理性解决争端的平台。
第四,专门设置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入医学和法学专业人员,调解员对法律和医学知识的熟悉,有利于弥补患者医疗信息和法律常识不足等缺陷,将会促进医疗纠纷向理性化、法制化的方向解决。
3 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评析
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虽然各具特点,但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体现了多部门联动,力图在医患间构建理解的桥梁。强调第三方中立身份,免费调解,转移医疗纠纷处理现场到医院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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