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存在六大突出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给出相应改进建议
6月29日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当前食品安全方面存在六大问题,并针对这六大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
■食品企业法律意识淡漠
报告指出,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诚信道德低下,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唯利是图,肆无忌惮地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更多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卫生环境十分恶劣,食品质量不能保障。
建议: 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建议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搞好行政惩处与司法惩处的衔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同时,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
■食品安全源头监管薄弱
报告指出,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出于对维护稳定的错误认识,以及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等原因,对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及时严肃查处,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有力打击,个别监管部门和人员甚至玩忽职守,致使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机可乘并铤而走险,肆意制售不安全食品并流向市场。其中,食品安全源头监管薄弱是相当突出的问题。
建议: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管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要加大惩处力度。
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经营的源头管理和治理,制定完善标准,对滥用食品添加剂,滥用农药、化肥的行为,予以整顿;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假售假行为严厉打击。大力推广食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生产的基地化、规模化,提高组织化程度,从源头解决食品不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可能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的研究,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隐患的检测、评估和防控能力。
■一些环节监管职责不明
报告指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由多部门分段监管,国务院及各省(区、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总协调。但由于这一体制刚刚建立,存在着各部门工作衔接不紧密,有些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一些地方在发生问题后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建议: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衔接问题,减少监管交叉,防止监管空白,推动监管合力形成。特别是对一些同时涵盖生产加工和餐饮、生产加工和流通业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如前店后厂、自产自销餐饮单位的监管,要尽快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配套法规规章滞后
从国家层面看,一些监管工作需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还存在空白。如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从地方层面看,应由地方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目前仅有个别省(区、市)出台。此外,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对国家出台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不能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有的食品还没有安全标准,有的同一种食品不同监管部门的标准不尽一致。
建议: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各地应及早出台相应管理条例,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这一立法予以指导和督促。对有关法律法规同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条款,应抓紧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和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监测资源和数据共享机制,尽快解决有些食品无标准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差
报告指出,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部门多,大部分又单独设立自己的检测机构,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共享差,发挥效能不够。与此同时,由于经费有限,必需的高端设备无力投入,现场快速检验能力也不适应实际需要,导致我国总体检验检测能力不强。此外,各监管部门同时抽检,造成了重复检查,浪费资源,也增加了企业负担。
建议:可考虑在3个层次上配备检验检测资源:一是快速检测手段,用于日常监督抽检。二是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对食品特别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食品作进一步检测,并出具检验数据和结论。这类检验机构,要打破部门属性,实现检测资源共享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三是风险监测和评估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设置和运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准确、传递迅速、评估科学、预警及时。
■从业人员对法律规定普遍不熟悉
检查发现,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至今未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全面、有效宣传,特别是缺乏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建议:加强教育和监管,激励和规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制度和行为规范,加快研究制定诚信评价标准和激励引导机制。 (孟庆普)
■食品企业法律意识淡漠
报告指出,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诚信道德低下,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唯利是图,肆无忌惮地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更多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卫生环境十分恶劣,食品质量不能保障。
建议: 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建议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搞好行政惩处与司法惩处的衔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同时,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
■食品安全源头监管薄弱
报告指出,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出于对维护稳定的错误认识,以及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等原因,对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及时严肃查处,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有力打击,个别监管部门和人员甚至玩忽职守,致使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机可乘并铤而走险,肆意制售不安全食品并流向市场。其中,食品安全源头监管薄弱是相当突出的问题。
建议: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管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要加大惩处力度。
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经营的源头管理和治理,制定完善标准,对滥用食品添加剂,滥用农药、化肥的行为,予以整顿;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假售假行为严厉打击。大力推广食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生产的基地化、规模化,提高组织化程度,从源头解决食品不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可能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的研究,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隐患的检测、评估和防控能力。
■一些环节监管职责不明
报告指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由多部门分段监管,国务院及各省(区、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总协调。但由于这一体制刚刚建立,存在着各部门工作衔接不紧密,有些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一些地方在发生问题后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建议: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衔接问题,减少监管交叉,防止监管空白,推动监管合力形成。特别是对一些同时涵盖生产加工和餐饮、生产加工和流通业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如前店后厂、自产自销餐饮单位的监管,要尽快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配套法规规章滞后
从国家层面看,一些监管工作需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还存在空白。如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从地方层面看,应由地方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目前仅有个别省(区、市)出台。此外,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对国家出台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不能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有的食品还没有安全标准,有的同一种食品不同监管部门的标准不尽一致。
建议: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各地应及早出台相应管理条例,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这一立法予以指导和督促。对有关法律法规同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条款,应抓紧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和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监测资源和数据共享机制,尽快解决有些食品无标准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差
报告指出,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部门多,大部分又单独设立自己的检测机构,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共享差,发挥效能不够。与此同时,由于经费有限,必需的高端设备无力投入,现场快速检验能力也不适应实际需要,导致我国总体检验检测能力不强。此外,各监管部门同时抽检,造成了重复检查,浪费资源,也增加了企业负担。
建议:可考虑在3个层次上配备检验检测资源:一是快速检测手段,用于日常监督抽检。二是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对食品特别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食品作进一步检测,并出具检验数据和结论。这类检验机构,要打破部门属性,实现检测资源共享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三是风险监测和评估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设置和运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准确、传递迅速、评估科学、预警及时。
■从业人员对法律规定普遍不熟悉
检查发现,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至今未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全面、有效宣传,特别是缺乏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建议:加强教育和监管,激励和规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制度和行为规范,加快研究制定诚信评价标准和激励引导机制。 (孟庆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