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显著特征和巨大优势,其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较为低廉,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群众支付得起、政府承受得了、中西医相互补充的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2009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正式印发,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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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做好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公立中医医院纳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总体部署,同步考虑,统筹安排,整体部署,体现特色;在信息化建设尤其是电子病历试点、临床路径试点、优质护理等工作中,要统筹考虑中医医院,整体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意见》中关于对中医院(民族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的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将县级中医医院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会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大力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内的龙头作用;积极开展对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财政补贴试点工作,以补偿机制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县级中医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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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服务资源配置中要把中医医院作为卫生服务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巩固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现有公立中医医院的建设;要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鼓励利用中医药服务政策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有关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地方增补药品的中药有关费用的报销比例;将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引导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制定省级新农合报销目录时,应当适当考虑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目录。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协调医保部门,切实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及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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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10]3号)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中有关中医药科室建设要求的贯彻落实力度,将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服务提供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要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室)印发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有关标准,进一步强化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诊疗设备配备。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对基层中医和西医人员进行分类推广培训。鼓励基层西医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后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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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卫生、中医药等多部门共同努力,力争用3年时间使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和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标准化的中医科和中药房,大多数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四、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孕产妇、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健康管理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加大中医药健康教育力度,逐步扩大在中医体质辨识基础上开展养生保健的人群范围。按照由点到面、由地方到全国的原则,探索将中医药防治在校学生和老年人等易感和聚集人群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列入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探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和服务模式。
五、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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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中成药和民族药纳入本省增补药品目录,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配备使用等工作中体现中成药特点,注重产品质量,服务人民群众。
六、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中医药人才培养纳入地方“十二五”人才培养规划中,会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中医药人员培养数量应当占住院医师、全科医师人员培养总数的一定比例。要共同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作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中有关中医药人才培养内容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对中医药参与医改重要意义的认识,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本着为医改做贡献、为百姓谋福利的原则,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中,要把中医药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安排具体工作时要与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把中医药有关内容纳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在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中,统筹考虑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探索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体制机制,建立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保证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医改五项重点任务中全面实施,确保在医改中中医药工作不缺位、有特色、见成效,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促进人民健康中的优势和作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1年6月29日联合印发)D4, http://www.100md.com
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显著特征和巨大优势,其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较为低廉,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群众支付得起、政府承受得了、中西医相互补充的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2009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正式印发,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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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做好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公立中医医院纳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总体部署,同步考虑,统筹安排,整体部署,体现特色;在信息化建设尤其是电子病历试点、临床路径试点、优质护理等工作中,要统筹考虑中医医院,整体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意见》中关于对中医院(民族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的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将县级中医医院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会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大力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城乡纽带作用和县域内的龙头作用;积极开展对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财政补贴试点工作,以补偿机制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县级中医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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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服务资源配置中要把中医医院作为卫生服务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巩固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现有公立中医医院的建设;要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鼓励利用中医药服务政策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有关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地方增补药品的中药有关费用的报销比例;将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引导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制定省级新农合报销目录时,应当适当考虑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目录。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协调医保部门,切实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及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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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10]3号)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中有关中医药科室建设要求的贯彻落实力度,将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服务提供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要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室)印发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有关标准,进一步强化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诊疗设备配备。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对基层中医和西医人员进行分类推广培训。鼓励基层西医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后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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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卫生、中医药等多部门共同努力,力争用3年时间使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和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标准化的中医科和中药房,大多数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四、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孕产妇、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健康管理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加大中医药健康教育力度,逐步扩大在中医体质辨识基础上开展养生保健的人群范围。按照由点到面、由地方到全国的原则,探索将中医药防治在校学生和老年人等易感和聚集人群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列入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探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和服务模式。
五、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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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中成药和民族药纳入本省增补药品目录,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配备使用等工作中体现中成药特点,注重产品质量,服务人民群众。
六、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中医药人才培养纳入地方“十二五”人才培养规划中,会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中医药人员培养数量应当占住院医师、全科医师人员培养总数的一定比例。要共同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作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中有关中医药人才培养内容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对中医药参与医改重要意义的认识,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本着为医改做贡献、为百姓谋福利的原则,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中,要把中医药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安排具体工作时要与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把中医药有关内容纳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在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中,统筹考虑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探索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体制机制,建立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保证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医改五项重点任务中全面实施,确保在医改中中医药工作不缺位、有特色、见成效,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促进人民健康中的优势和作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1年6月29日联合印发)D4,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