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法律漏洞太大
像林崇中这样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于法外的人不少。2008年,广东省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中,共纠正脱管漏管罪犯2951人,纠正率高达80%。知情人士称:如果林不回江门,违法保外就医就不会被查处。可见假保外就医之泛滥。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法律空白,制度漏洞。
首先,判决前的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法律规定相对细致,制衡严密。但在刑罚执行环节,法律衔接不紧密。
按《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看守所、监狱本身就可以决定是否保外就医;而检察机关只能事前列席会议,事后得到备案,并不参与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保外就医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但其实,审批保外就医的程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外就医,事实上就是由监管方(监狱、看守所)一方决定,缺乏制约。
而对保外罪犯的监管也存在疏漏。法律规定:保外期间,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对其严格管理监督。但怎么严格监管,却语焉不详。公安部内部有一个文件,其中规定罪犯在“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但事实上,林崇中高调开着宝马进出酒店,哪一次都不是在“治疗疾病”,但当地公安机关并未过问。
此外,林崇中为保外就医,给医生红包,让其做虚假鉴定。但作假者河源市人民医院大内科主任蒋爱忠、医务科副科长张明杰,至今未受司法追究,仍在正常行医,甚至蒋还是该院最新成立的“罪犯疾病状况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这背后又有一个法律空白。刑法中的“伪证罪”,都只惩罚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的假鉴定,但对于在审判之后的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法律规定。
但就本案来说,蒋爱忠等人是公立医院医生,并非不能认定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从而追究其受贿罪。退一万步说,普通医生出具假的病假证明,都要受处分;蒋张两人收受贿赂,开假鉴定致贪官逍遥法外,至少应受到卫生部门的查处,怎么还能继续从医,甚至参加“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林崇中的家属行贿警察,为何不追究法律责任?贪官非法被保外就医,又为何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百拇医药(徐明轩)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法律空白,制度漏洞。
首先,判决前的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法律规定相对细致,制衡严密。但在刑罚执行环节,法律衔接不紧密。
按《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看守所、监狱本身就可以决定是否保外就医;而检察机关只能事前列席会议,事后得到备案,并不参与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保外就医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但其实,审批保外就医的程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外就医,事实上就是由监管方(监狱、看守所)一方决定,缺乏制约。
而对保外罪犯的监管也存在疏漏。法律规定:保外期间,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对其严格管理监督。但怎么严格监管,却语焉不详。公安部内部有一个文件,其中规定罪犯在“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但事实上,林崇中高调开着宝马进出酒店,哪一次都不是在“治疗疾病”,但当地公安机关并未过问。
此外,林崇中为保外就医,给医生红包,让其做虚假鉴定。但作假者河源市人民医院大内科主任蒋爱忠、医务科副科长张明杰,至今未受司法追究,仍在正常行医,甚至蒋还是该院最新成立的“罪犯疾病状况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这背后又有一个法律空白。刑法中的“伪证罪”,都只惩罚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的假鉴定,但对于在审判之后的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法律规定。
但就本案来说,蒋爱忠等人是公立医院医生,并非不能认定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从而追究其受贿罪。退一万步说,普通医生出具假的病假证明,都要受处分;蒋张两人收受贿赂,开假鉴定致贪官逍遥法外,至少应受到卫生部门的查处,怎么还能继续从医,甚至参加“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林崇中的家属行贿警察,为何不追究法律责任?贪官非法被保外就医,又为何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百拇医药(徐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