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式推销何以屡禁不止
□ 徐 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渐渐成了中老年人追求健康的首选。为了推销保健食品,很多商家选择“健康知识讲座”方式——召集几十甚至几百个中老年人到指定地点,以产品体验、免费听健康讲座、赠送小礼品、收取定金卖产品等形式“忽悠”消费者。因为这些产品多没有正规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甚至是假劣产品,不仅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更扰乱了正常的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尽管以“健康知识讲座”为名推销保健食品的行为已经被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为重点整治内容,但这种形式仍屡禁不止。本期文章探讨了讲座式推销难以遏止的原因及治理措施,希望能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这种现象的产生。
以“健康知识讲座”方式推销保健食品一般都是租借剧院、会议室、体育场、宾馆等公共场所,以健康知识普及和赠送物品为诱饵,推销保健食品。由于推销的保健食品大多质次价高,致使很多中老年朋友上当受骗,此类行为也成为群众举报的热点。对此,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治理效果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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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以“健康知识讲座”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行为屡禁不止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广告法》未有明确规定
广告管理法规对此类行为缺乏相关规定,为非法广告行为打擦边球提供了生存条件。依据《广告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我们可以根据发布媒体介质的不同,把广告形式分为四大类、八种。第一类是文字图片广告类,即利用纸张印刷广告文字、图片;利用建筑物或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文字、图片;通过邮局邮寄的文字图片类广告;利用影剧院、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的广告。第二类是视频广告类,即电视、电影、录像等视频发布的广告。第三类是利用广播、录音等音频发布的广告。第四类是利用馈赠实物进行的广告宣传。以“健康知识讲座”方式宣传推销产品的广告形式并不属于这四大类、八种的其中一种。而且,《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也没有就准许实施的保健食品广告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广告监测与监管脱节
, 百拇医药
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及监管脱节,为非法广告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表现之一是源头监管滞后。现行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制度规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有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但问题广告多数出现在市、县、乡一级,审批者鞭长莫及,无力跟踪监测;基层监测者能及时发现非法广告问题,却无权立即对违法广告行为作出处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虽然对“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行为有规定,但移送查处程序复杂,等到逐级上报或上报后再移送省外,往往已经过了十天半月,该违法行为早已结束。表现之二是现场监管难以奏效。按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应当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但一些地方存在“十送九不查”的尴尬。还有的基层广告监管部门收取一定费用,给健康讲座申请者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使此类行为变为合法。
广告审批存在漏洞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分“视、声、文”三类。现场健康讲座显然不属于“视、声、文”三类,但有的保健食品推销者在“健康知识讲座”现场播放广告视频,有的播放音频广告,有的散发纸质广告,这些播放或散发的广告往往都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很难被认定为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表》成了“健康知识讲座”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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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取证困难
为了防止被查处,违法者的手段也在不断更新。他们往往不用讲稿,不准录音,不准录像,不在现场赠送或销售保健食品,还高薪收买熟悉当地监管人员的人做耳目、维持会场秩序等等,使得违法广告行为的证据很难收集。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根治以“健康知识讲座”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问题,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尽快修订《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以“健康知识讲座”为名推销保健食品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和相应罚则,同时授权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有备案权,未经备案登记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二是完善保健食品广告公示制度,不仅在网上公示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而且公示广告内容,方便基层广告监测部门更准确地实施监督;三是在新的规定未出台前,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与工商部门协商一致,依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不得出现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和情形”的规定,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者严格按照审批的“视、声、文”内容从事广告发布,禁止以“健康知识讲座”方式进行保健食品推销。, http://www.100md.com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渐渐成了中老年人追求健康的首选。为了推销保健食品,很多商家选择“健康知识讲座”方式——召集几十甚至几百个中老年人到指定地点,以产品体验、免费听健康讲座、赠送小礼品、收取定金卖产品等形式“忽悠”消费者。因为这些产品多没有正规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甚至是假劣产品,不仅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更扰乱了正常的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尽管以“健康知识讲座”为名推销保健食品的行为已经被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为重点整治内容,但这种形式仍屡禁不止。本期文章探讨了讲座式推销难以遏止的原因及治理措施,希望能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这种现象的产生。
以“健康知识讲座”方式推销保健食品一般都是租借剧院、会议室、体育场、宾馆等公共场所,以健康知识普及和赠送物品为诱饵,推销保健食品。由于推销的保健食品大多质次价高,致使很多中老年朋友上当受骗,此类行为也成为群众举报的热点。对此,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治理效果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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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以“健康知识讲座”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行为屡禁不止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广告法》未有明确规定
广告管理法规对此类行为缺乏相关规定,为非法广告行为打擦边球提供了生存条件。依据《广告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我们可以根据发布媒体介质的不同,把广告形式分为四大类、八种。第一类是文字图片广告类,即利用纸张印刷广告文字、图片;利用建筑物或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文字、图片;通过邮局邮寄的文字图片类广告;利用影剧院、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的广告。第二类是视频广告类,即电视、电影、录像等视频发布的广告。第三类是利用广播、录音等音频发布的广告。第四类是利用馈赠实物进行的广告宣传。以“健康知识讲座”方式宣传推销产品的广告形式并不属于这四大类、八种的其中一种。而且,《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也没有就准许实施的保健食品广告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广告监测与监管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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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及监管脱节,为非法广告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表现之一是源头监管滞后。现行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制度规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有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但问题广告多数出现在市、县、乡一级,审批者鞭长莫及,无力跟踪监测;基层监测者能及时发现非法广告问题,却无权立即对违法广告行为作出处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虽然对“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行为有规定,但移送查处程序复杂,等到逐级上报或上报后再移送省外,往往已经过了十天半月,该违法行为早已结束。表现之二是现场监管难以奏效。按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应当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但一些地方存在“十送九不查”的尴尬。还有的基层广告监管部门收取一定费用,给健康讲座申请者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使此类行为变为合法。
广告审批存在漏洞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分“视、声、文”三类。现场健康讲座显然不属于“视、声、文”三类,但有的保健食品推销者在“健康知识讲座”现场播放广告视频,有的播放音频广告,有的散发纸质广告,这些播放或散发的广告往往都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很难被认定为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表》成了“健康知识讲座”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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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取证困难
为了防止被查处,违法者的手段也在不断更新。他们往往不用讲稿,不准录音,不准录像,不在现场赠送或销售保健食品,还高薪收买熟悉当地监管人员的人做耳目、维持会场秩序等等,使得违法广告行为的证据很难收集。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根治以“健康知识讲座”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问题,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尽快修订《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以“健康知识讲座”为名推销保健食品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和相应罚则,同时授权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有备案权,未经备案登记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二是完善保健食品广告公示制度,不仅在网上公示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而且公示广告内容,方便基层广告监测部门更准确地实施监督;三是在新的规定未出台前,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与工商部门协商一致,依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不得出现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和情形”的规定,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者严格按照审批的“视、声、文”内容从事广告发布,禁止以“健康知识讲座”方式进行保健食品推销。,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