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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医改要靠法治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1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11.11.11
     □ 黄清华

    他山之石

    今年9月,北京同仁医院徐文医生被一名患者带着积怨连砍17刀。类似事件不止一桩,医患纠纷矛盾不断升级。

    新医改有两个主要的难点问题,一个是医疗资源和负担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另一个是医疗服务质量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性问题。2011年是我国推行新医改政策的第三个年头,是实现新医改短期目标——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难题的关键一年和最后一年。然而,医疗纠纷的时有发生让人们不断意识到,成功的医改要靠法治。

    他山之石

    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上好的卫生体系无不依靠法治。

    法国卫生系统是实行法治的典范,这给法国卫生系统带来的是卫生公平——“人人都有权接受医疗服务”,患者的选择自由——对医院、医生和就医时间的自由选择,医生的自由执业——所有执业医师,不论在公立医院工作,还是私人开业,机会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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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实行法治,必须在卫生立法、执法和守法等环节,贯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平等观、公平观、人权观、透明度和问责制这些法治理念,必须尊重和维护反映这些法治理念的卫生法的权威性。

    英国卫生系统是实行法治的另一典范。早在1946年,英国即颁布了《国家卫生服务法》,很好地解决了医疗资源和负担分配的公平性问题。随着时间推移,英国国家卫生服务体系(NHS)在医疗服务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针对此情,英国开始频繁修改《国家卫生服务法》:

    通过1999年《健康法》,对所有的卫生专业人士进行管理并对医药品(含药物、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的价格和利润进行控制;

    通过2001年《健康和社会服务法》,对国家卫生服务与社会服务(含商业医疗服务,如个体诊所和营利医院)的合作作出安排;

    通过2002年《国家卫生服务改革和卫生职业法》,对NHS的病人和公众参与的改革、NHS组织与商业医疗的合作,以及卫生职业的管理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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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2003年《健康和社会服务(社区卫生和标准)法》,对社区卫生和标准作出安排,进一步增强国家卫生服务的初级卫生保健功能;

    2009年1月21日颁布2009年《国家卫生服务约章》,作为NHS价值观和原则的捍卫者。

    约章确认,绝大多数在NHS内的决定,尤其是那些关于个人治疗和各项服务的详细安排等,均由各地方的NHS机构、病人与他们的医生作出适当的决定。约章规定,在NHS 内作出决定的责任及问责制度,应该具有透明度,以便公众、病人和职员清楚明白。

    法治当行

    就笔者来看,不论是我国当前推行的,还是为未来设计的医疗卫生管理举措,都是以行政监管为主要特征的医药卫生管理举措。而这种缺乏法治观的管理举措会导致:(1)对以病人为中心和卫生公共资源合理分配考虑较少,对部门和行业利益考虑较多;(2)调节对医疗卫生保健社会关系、经济、伦理、契约和行业自治的方法少,对行政监管的措施多;(3)对社会公平的考量少,对行政效率的追逐多;(4)医疗法律少,行政法规规章多;(5)轻医药卫生立法、执法的实质正义,而重其形式,法律工具主义盛行。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和《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外,我国专门的医疗法仅见于《执业医师法》和《献血法》等少量法律,绝大部分为各种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体现出明显的行政监管特色,这些正是医疗纠纷事件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笔者注意到,新医改意见中,似乎法律只是发展和管理医药卫生事业的一种手段,与新医改所确立的目标,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明显不相适应。而笔者所能感受到的,也只是卫生法制而非卫生法治。

    因此说,不把平等观、公平观、人权观、透明度和问责制这些法治文化要素落实到医改和医患关系中,医患关系难以缓和。笔者呼吁,为了医患双方的生命、财产安全,医改决策者不能仍只重卫生经济而不重卫生法治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