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加工劣药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案例
A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批号为B的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经抽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C食品药品监管局赴A企业现场调查核实,查明A企业与D批发企业签订协议,协议规定A厂生产的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全部销售给D批发企业,D批发企业代A企业在市场上采购生产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所需的原料药磺胺甲口恶唑与甲氧苄啶(提供供方的证照及发票等材料给A企业),然后提供给A企业用于生产,生产完成后按1元每瓶的价格收取加工费。批号为B的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生产数量为2万瓶,现已全部供给D企业,收取加工费2万元。
A企业生产了不合格药品,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在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的计算上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均为2万元。A企业生产了劣药,并向D企业销售,销售的数量为2万瓶,经营收入为2万元,所以每瓶的价格为1元,由此得出违法所得为2万元,货值金额亦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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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应当参照同类产品市价计算。A企业生产销售了不合格药品,从中收取了加工费2万元,这并不能代表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的真实价格,2万元的经营收入是扣除了购买原料药这一成本的,所以应当参照同类产品市价来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违法所得为2万元,货值金额应当按生产数量参照同类产品市价计算。违法所得系实施违法行为所得到的非法收入,A企业销售不合格药品只收取了2万元加工费,所以违法所得为2万元,但就货值金额来说,不能简单地认为是2万元,应当按生产数量参照同类产品的市价来计算。
分歧
评析
本案中A企业生产并销售不合格药品的事实是清楚的,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计算。
违法所得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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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应当如何计算?对这一问题基层执法人员争论了许久,根据国家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这一精神与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名词解释》中说明的违法所得“系指上列条款所述的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以及1993年卫生部颁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系指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是相吻合的。即在一般情况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所得”包括成本和利润,但国家局对违法所得的解释较之卫生部的解释又包括更丰富的内容,并不拘泥于成本和利润,而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
就本案来说,生产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的原料药磺胺甲噁唑与甲氧苄啶的购入费用应当是计入成本的,只不过这部分成本被D批发公司提前承担了,这部分应否当计入“违法所得”呢?按照上述批复精神,本案中的“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就应当是每瓶收取的1元加工费,即2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的按生产数量参照同类产品市价来计算违法所得,是局限地理解了违法所得包括成本和利润,使得企业违法所得超出了企业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全部经营收入,因为此时的违法所得加入了企业未收到的成本款,这样的理解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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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的计算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依照《药品管理法》这一规定计算货值金额应当遵循三点:其一,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的货值金额是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的单价与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数量的乘积;其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的单价,以违法者对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即包括成本和利润。其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数量,包括已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也包括未出厂、未销售、未使用的产品。
本案中,A企业生产的批号为B的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已全部销售给D公司,即生产量与销售量相同,一般在这种情况下,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是相等的。但在本案中,A生产企业向D批发公司销售了2万瓶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获取了2万元的经营收入,表面上看每瓶药品的价格应当是1元,货值金额应当是价格乘以生产数量,即2万元。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样的计算存在问题,A企业每瓶收取1元的费用并不是药品真实价格的体现,它仅仅是A企业“代为加工”的一个费用,并不包含原料药等成本在内,货值金额的计算应当包括成本在内,所以应当将成本加入其中,本案中药品并未直接标价,所以应当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该批药品的货值金额。
综上,本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当是2万元,而货值金额应当是按生产数量参照同类产品市价计算。
案例评析:江西省景德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张明, 百拇医药
A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批号为B的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经抽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C食品药品监管局赴A企业现场调查核实,查明A企业与D批发企业签订协议,协议规定A厂生产的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全部销售给D批发企业,D批发企业代A企业在市场上采购生产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所需的原料药磺胺甲口恶唑与甲氧苄啶(提供供方的证照及发票等材料给A企业),然后提供给A企业用于生产,生产完成后按1元每瓶的价格收取加工费。批号为B的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生产数量为2万瓶,现已全部供给D企业,收取加工费2万元。
A企业生产了不合格药品,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在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的计算上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均为2万元。A企业生产了劣药,并向D企业销售,销售的数量为2万瓶,经营收入为2万元,所以每瓶的价格为1元,由此得出违法所得为2万元,货值金额亦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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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应当参照同类产品市价计算。A企业生产销售了不合格药品,从中收取了加工费2万元,这并不能代表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的真实价格,2万元的经营收入是扣除了购买原料药这一成本的,所以应当参照同类产品市价来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违法所得为2万元,货值金额应当按生产数量参照同类产品市价计算。违法所得系实施违法行为所得到的非法收入,A企业销售不合格药品只收取了2万元加工费,所以违法所得为2万元,但就货值金额来说,不能简单地认为是2万元,应当按生产数量参照同类产品的市价来计算。
分歧
评析
本案中A企业生产并销售不合格药品的事实是清楚的,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计算。
违法所得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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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应当如何计算?对这一问题基层执法人员争论了许久,根据国家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这一精神与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名词解释》中说明的违法所得“系指上列条款所述的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以及1993年卫生部颁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系指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是相吻合的。即在一般情况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所得”包括成本和利润,但国家局对违法所得的解释较之卫生部的解释又包括更丰富的内容,并不拘泥于成本和利润,而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
就本案来说,生产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的原料药磺胺甲噁唑与甲氧苄啶的购入费用应当是计入成本的,只不过这部分成本被D批发公司提前承担了,这部分应否当计入“违法所得”呢?按照上述批复精神,本案中的“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就应当是每瓶收取的1元加工费,即2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的按生产数量参照同类产品市价来计算违法所得,是局限地理解了违法所得包括成本和利润,使得企业违法所得超出了企业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全部经营收入,因为此时的违法所得加入了企业未收到的成本款,这样的理解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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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的计算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依照《药品管理法》这一规定计算货值金额应当遵循三点:其一,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的货值金额是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的单价与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数量的乘积;其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的单价,以违法者对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即包括成本和利润。其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数量,包括已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也包括未出厂、未销售、未使用的产品。
本案中,A企业生产的批号为B的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已全部销售给D公司,即生产量与销售量相同,一般在这种情况下,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是相等的。但在本案中,A生产企业向D批发公司销售了2万瓶复方磺胺甲口恶唑片,获取了2万元的经营收入,表面上看每瓶药品的价格应当是1元,货值金额应当是价格乘以生产数量,即2万元。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样的计算存在问题,A企业每瓶收取1元的费用并不是药品真实价格的体现,它仅仅是A企业“代为加工”的一个费用,并不包含原料药等成本在内,货值金额的计算应当包括成本在内,所以应当将成本加入其中,本案中药品并未直接标价,所以应当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该批药品的货值金额。
综上,本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当是2万元,而货值金额应当是按生产数量参照同类产品市价计算。
案例评析:江西省景德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张明,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