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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双轨制,该由谁主导?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2月12日 医药经济报
     从2002年9月开始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选择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两种鉴定方法的并驱运行被誉为医疗损害鉴定的“双轨制”。

    已于2010年7月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专门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绕过”医学会的鉴定,改由与医院没有关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然而紧接着推出的,由广东省法院和广东省卫生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指出,患者与医院打侵权官司的,由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组织鉴定的机构依然是医学会。同时,这份意见也没有否定医疗事故鉴定,这意味着患者依然可以选择打医疗事故官司,“双轨制”依旧。

    双轨的“并轨”,鉴定方法的统一是时势所趋,然而,分析《侵权责任法》前后的两种“双轨制”:前者,医疗纠纷的鉴定更强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辅以法医对过错的鉴定;后者,把医疗过错鉴定放于首位,但不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两者孰轻孰重、孰先孰后,两者的PK是目前形势下争议不断、讨论不休的话题。

    看法1: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副主任王绍强:同行同专业专家鉴定才是权威

    宜优先采用同行专家鉴定

    从欧美国家的发展形势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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