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食品保质期行为理当严惩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2012年度,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仍是工商系统高度重视的监管重点。其中,临近保质期或过期食品的流向和处理将是工商部门关注重点之一。一些商场超市及经销商、代理商非法篡改食品保质期以及“假回收真回流”违法行为将受到严打。
篡改食品保质期,将过期食品或者把即将过期的食品,伪装成“新鲜食品”再出售,这种行为已经不是个别。近日山东省青岛市的刘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他买了几袋牛奶之后,发现生产日期用手轻轻一抹就掉。质监部门表示,生产日期轻易抹掉肯定不行。其实很明显,并非本来的食品生产日期印刷得不“结实”,实是已经被人篡改过了。
篡改食品保质期,存在着明显的违法故意。食品有严格的保质期限,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不能再食用也是一个基本的常识。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之下,一些经营者不惜违反法律,人为篡改食品保质期。这种明知道将有可能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威胁消费者生命安全,但依然胆大妄为进行篡改的行为,无疑是对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无视,对诚信经营原则的一种背叛,更是对社会公平与法律威严的挑战。
篡改食品保质期,虽然其篡改与销售的食品未必是问题食品,但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其食用后危害性,与问题食品的危害是等同的。就此而言,篡改食品保质期,完全可以视同是食品安全犯罪。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山东省相关部门表示,2012年将重点打击此类行为,防止过期食品回流市场伤害消费者利益。这无疑是令人欣喜的。
然而必须看到的是,篡改食品保质期行为,其内在原因是逐利冲动,而外部成因则是食品回收与处理等管理制度与体系的欠完善。防止过期食品被篡改保质期后回流,一方面需要相关监管与管理部门保持严打姿态,力争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出现一起,打击一起。让不法经营者付出大于违法收益的违法成本,迫使其不敢也无必要逾越雷池。另一方面,则需要建立起一套,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体的,过期食品回收、处理制度与管理体系,以有效、可行的回收与合法再利用,避免过保质期食品的“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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