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儿科节余药品的处理
□ 高振发
在临床用药过程中,尤其是在儿科,由于注射剂的包装剂量与患者的实际用量不能完全成整数倍数关系,经常会出现患者只使用单支药品的半量或更少剂量,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药品剩余的情况。这部分药品的处理方式之一是直接丢弃,按照医疗废弃物销毁,但这样会造成药品的大量浪费,并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本,不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宗旨。
另一种处理方式是临床护理人员通常会采用多人共用1支药品的方式,此举虽然避免了药品的浪费,但也带来了另外的问题,即多名患者付费购买了多支药品,实际却只使用了1支,其余的药品就会被节余在临床科室。这部分节余药品的处理也非常棘手,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果放在临床科室任由其处理,可能会因为储存不当造成药品的变质、污染,一旦使用到临床或流失到外界,会带来不可预知的人身危害。
同样,如果将节余药品折算为治疗费用返还给患者也不可取,因为这一点涉及医院的收费规定和治疗成本问题。医院如果仅按照患者的实际用量收费,那么剩余的药品如果在保证药品质量的时限内无法使用就只能丢弃,其成本将会由医院承担,造成医院的亏损。因此,医院收费既不能按照实际用量收,也不能根据剩余量退费。
据笔者了解,多数医院采取的办法是,将科室节余药品定期返回到医院药房,重新入库使用,而这又带来了两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一是《药品管理法》明文规定,所有药品必须来源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票货相符,而节余药品属于重复入库,无法提供票据;二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部分药品患者已支付货款,理应退回而未予退回的,医院如果再次使用并获利,就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予罚没,甚至加倍处罚。
总之,医院无论如何处理这部分药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约束下,均不能做到合法、合情、合理,给医院的药品管理运作带来了困惑和干扰。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组织相关药学、法律专家充分研究论证,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达成一致,拿出适当可行的操作原则供医院遵照执行。同时,也呼吁药品生产企业,多关注儿科用药,为临床提供更多适合儿童使用的小剂量产品。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妇幼保健院药学部), 百拇医药
在临床用药过程中,尤其是在儿科,由于注射剂的包装剂量与患者的实际用量不能完全成整数倍数关系,经常会出现患者只使用单支药品的半量或更少剂量,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药品剩余的情况。这部分药品的处理方式之一是直接丢弃,按照医疗废弃物销毁,但这样会造成药品的大量浪费,并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本,不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宗旨。
另一种处理方式是临床护理人员通常会采用多人共用1支药品的方式,此举虽然避免了药品的浪费,但也带来了另外的问题,即多名患者付费购买了多支药品,实际却只使用了1支,其余的药品就会被节余在临床科室。这部分节余药品的处理也非常棘手,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果放在临床科室任由其处理,可能会因为储存不当造成药品的变质、污染,一旦使用到临床或流失到外界,会带来不可预知的人身危害。
同样,如果将节余药品折算为治疗费用返还给患者也不可取,因为这一点涉及医院的收费规定和治疗成本问题。医院如果仅按照患者的实际用量收费,那么剩余的药品如果在保证药品质量的时限内无法使用就只能丢弃,其成本将会由医院承担,造成医院的亏损。因此,医院收费既不能按照实际用量收,也不能根据剩余量退费。
据笔者了解,多数医院采取的办法是,将科室节余药品定期返回到医院药房,重新入库使用,而这又带来了两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一是《药品管理法》明文规定,所有药品必须来源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票货相符,而节余药品属于重复入库,无法提供票据;二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部分药品患者已支付货款,理应退回而未予退回的,医院如果再次使用并获利,就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予罚没,甚至加倍处罚。
总之,医院无论如何处理这部分药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约束下,均不能做到合法、合情、合理,给医院的药品管理运作带来了困惑和干扰。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组织相关药学、法律专家充分研究论证,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达成一致,拿出适当可行的操作原则供医院遵照执行。同时,也呼吁药品生产企业,多关注儿科用药,为临床提供更多适合儿童使用的小剂量产品。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妇幼保健院药学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