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能否天天“3·15”
□ 陈小燕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自1987以来,打假24年,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造假案例,登上央视“3·15”打假晚会的不在少数。犯罪分子制售假劣产品、见利忘义的违法行为,激起民愤,遭到声讨。然而,当媒体的曝光过去之后,假冒伪劣却没有被根除。
假冒伪劣屡打不绝,究其根源,则是现实中的社会土壤——让假冒产品存在的客观环境。这并非靠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
一方面,社会经济中的供求关系给造假售假提供了温床。生产、销售假货所带来的暴利是造假者疯狂造假的内在驱动力。消费者法制观念的淡薄,缺乏识别能力,从侧面纵容助长了造假售假的气焰。另一方面,不够完善的法律、监管机制为造假售假留下空隙。相对于美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造假动辄处以数十上百倍的处罚,乃至终身禁商, 我国惩处措施显得“温柔”。而较为落后的监控和举报措施,以及以点代面,以罚代刑的管理模式则是执法上的“短板”。
在“3·15”的带动下,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产品严打一阵,固然大快人心,但杜绝假冒伪劣需要的是一个长期的、稳定的监管机制,需要社会各界的强力推进。去年,国务院通过了2011年至2015年实施的《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已被提上日程。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需要多方助力,包括政府、医药企业、舆论媒体等多方联合出击。
首先,相关部门在立法上应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在执法上应创新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执法体制机制,强化执法监督,让假货制造者、销售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应加快电子监管的信息化建设。电子监管相当于产品的“电子身份证”,是实现产品生产流通全程监控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旦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和事故,可以在第一时间追溯产品去向,防止假劣产品流入正规渠道。
再次,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与民间打假机构的协作监督机制。具体地说,可以吸收企业、行业协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打假的补充力量,组建大容量的维权打假信息资料数据库,供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利用和查询,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假资源的社会价值。
最后,通过普及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的自我保护以及自觉抵制造假行为的意识,充分发挥公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长效监管机制的确立,将把“3·15”打假与日常稽查工作相结合,避免造假售假死灰复燃,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http://www.100md.com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自1987以来,打假24年,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造假案例,登上央视“3·15”打假晚会的不在少数。犯罪分子制售假劣产品、见利忘义的违法行为,激起民愤,遭到声讨。然而,当媒体的曝光过去之后,假冒伪劣却没有被根除。
假冒伪劣屡打不绝,究其根源,则是现实中的社会土壤——让假冒产品存在的客观环境。这并非靠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
一方面,社会经济中的供求关系给造假售假提供了温床。生产、销售假货所带来的暴利是造假者疯狂造假的内在驱动力。消费者法制观念的淡薄,缺乏识别能力,从侧面纵容助长了造假售假的气焰。另一方面,不够完善的法律、监管机制为造假售假留下空隙。相对于美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造假动辄处以数十上百倍的处罚,乃至终身禁商, 我国惩处措施显得“温柔”。而较为落后的监控和举报措施,以及以点代面,以罚代刑的管理模式则是执法上的“短板”。
在“3·15”的带动下,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产品严打一阵,固然大快人心,但杜绝假冒伪劣需要的是一个长期的、稳定的监管机制,需要社会各界的强力推进。去年,国务院通过了2011年至2015年实施的《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已被提上日程。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需要多方助力,包括政府、医药企业、舆论媒体等多方联合出击。
首先,相关部门在立法上应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在执法上应创新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执法体制机制,强化执法监督,让假货制造者、销售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应加快电子监管的信息化建设。电子监管相当于产品的“电子身份证”,是实现产品生产流通全程监控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旦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和事故,可以在第一时间追溯产品去向,防止假劣产品流入正规渠道。
再次,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与民间打假机构的协作监督机制。具体地说,可以吸收企业、行业协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打假的补充力量,组建大容量的维权打假信息资料数据库,供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利用和查询,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假资源的社会价值。
最后,通过普及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的自我保护以及自觉抵制造假行为的意识,充分发挥公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长效监管机制的确立,将把“3·15”打假与日常稽查工作相结合,避免造假售假死灰复燃,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