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麻醉药品临床应用中的若干概念
□ 张友干
4.先有精神依赖,后有身体依赖
麻醉药品产生依赖性有两种表现,即身体依赖性(Physical Dependence),又称为躯体依赖性及生理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Psychological Dependence),又称为心理依赖性。
麻醉药品身体依赖性是指,身体对麻醉药品产生的适应性改变,一旦停用麻醉药品会产生难以忍受的不适感,如兴奋、失眠、流泪、流涕、出汗、呕吐、腹泻,甚至虚脱、意识丧失等,称为戒断综合征(Withdrawal Syndrome或Abstinence Syndrome)。戒断综合征是麻醉药品产生身体依赖性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戒断综合征的出现,说明了患者对麻醉药品产生了身体依赖。
精神依赖性是麻醉药品对中枢神经系统作用所产生的一种精神活动,迫使服药者继续需求麻醉药品的一种异常(病态)心理。由于麻醉药品可产生欣快感,患者会有心情舒畅、情绪高涨以及飘飘欲仙等感觉,这是麻醉药品产生精神依赖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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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麻醉药品依赖性形成的过程中,一般精神依赖性最早产生,然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身体依赖性又将使精神依赖性进一步加重。已产生麻醉药品依赖性的患者往往有一种内在的强迫感(渴求),这种强迫感驱使使用麻醉药品的人不顾一切地寻觅和使用麻醉药品——强迫性用药,以达到享受使用麻醉药品带来的欣快感和避免停止使用麻醉药品所致“戒断综合征”症状的目的。如果患者出现不顾一切地寻觅和使用麻醉药品的行为,是对麻醉药品已经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表现。
5.麻醉药品耐受性是正常生理学现象
麻醉药品耐受性是指,长期反复使用麻醉药品后,中枢神经系统对麻醉药品敏感性降低,导致麻醉药品的疗效下降和维持疗效的时间缩短,需要逐渐增加麻醉药品的剂量或增加使用次数才能达到维持原来疗效的正常生理现象。
麻醉药品剂量的增加往往与疾病进展相一致,病情稳定时通常不需要增加药物剂量。按常规剂量给药的麻醉药品产生耐受性的时间一般为2~3周,剂量越大、给药间隔时间越短,耐受性产生就越快、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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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耐受性和麻醉药品身体依赖性,是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后产生的两种不同的表现,都是使用麻醉药品的正常生理学、药理学反应。必须明确的是,患者对麻醉药品耐受性和身体依赖性的出现,不应影响其对麻醉药品的正常继续使用。
6.应区别对待麻醉药品的临床应用与滥用
麻醉药品的临床应用与滥用,是两种性质、形式、目的截然不同的行为。前者是指,医生在医疗机构内为患者治疗疾病依法、公开使用麻醉药品,以患者达到康复为目的,药品由医疗机构依法供给;后者则是全球通用的专业术语,指的是“吸毒”者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以“非医疗目的”隐蔽地、大量地、反复地自用麻醉药品,以达到享受欣快感觉的目的,药品是通过违法途径取得的。
卫生部早在1991年4月22日印发的《关于在我国开展癌症患者三级止痛阶梯治疗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近几年,吸毒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又开始蔓延。但是麻醉品的滥用不应影响医疗上麻醉药品的正常使用。”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能将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改变而增加麻醉药品剂量的行为当成滥用麻醉药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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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麻醉药品与毒品是两个概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麻醉药品在临床用于治疗疾病时是药品,如果对其管理不善,到了吸毒、贩毒人员手上就变成了毒品;而毒品始终是毒品,不能成为麻醉药品。
因此,麻醉药品管理工作与禁毒工作是两种目的不同的工作。前者的目的是,预防和杜绝麻醉药品流入吸毒、贩毒人员手中,后者的目的则是禁止任何人员吸毒、贩毒。必须明白,管理麻醉药品不是控制医生对麻醉药品的临床应用,禁毒不是禁止医生在临床使用麻醉药品。
7.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宗旨一直没变
我国麻醉药品现在的管理目的(宗旨)与以往的管理目的(宗旨)是一致的。现在麻醉药品的管理目的仍然与解放初期是一致的,只是说法不完全一样而已。我国以往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目的,例如,卫生部于1950年11月1日公布的第一个《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第一条就指出:“为供应医药及研究科学上必需之麻醉药品,并防止其不正当使用。”我国现在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目的,例如,国务院于2005年8月3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一条是:“为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由此可知,我国过去与现在管理麻醉药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麻醉药品的临床使用,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有变化的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政策,即我国现在对麻醉药品的使用管理政策比以往要放宽。例如,1963年5月31日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财政部、公安部联合发文指出,“对开业医生、医生集体办的医疗机构及县以下的基层医疗单位、公社医院等,一律不准供应麻醉药品。”而现在相对而言较松,例如,《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由此可知,由对县以下的基层医疗单位一律不准供应麻醉药品到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政策发生了质的变化。(二)
(作者单位:湖北省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http://www.100md.com
4.先有精神依赖,后有身体依赖
麻醉药品产生依赖性有两种表现,即身体依赖性(Physical Dependence),又称为躯体依赖性及生理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Psychological Dependence),又称为心理依赖性。
麻醉药品身体依赖性是指,身体对麻醉药品产生的适应性改变,一旦停用麻醉药品会产生难以忍受的不适感,如兴奋、失眠、流泪、流涕、出汗、呕吐、腹泻,甚至虚脱、意识丧失等,称为戒断综合征(Withdrawal Syndrome或Abstinence Syndrome)。戒断综合征是麻醉药品产生身体依赖性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戒断综合征的出现,说明了患者对麻醉药品产生了身体依赖。
精神依赖性是麻醉药品对中枢神经系统作用所产生的一种精神活动,迫使服药者继续需求麻醉药品的一种异常(病态)心理。由于麻醉药品可产生欣快感,患者会有心情舒畅、情绪高涨以及飘飘欲仙等感觉,这是麻醉药品产生精神依赖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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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麻醉药品依赖性形成的过程中,一般精神依赖性最早产生,然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身体依赖性又将使精神依赖性进一步加重。已产生麻醉药品依赖性的患者往往有一种内在的强迫感(渴求),这种强迫感驱使使用麻醉药品的人不顾一切地寻觅和使用麻醉药品——强迫性用药,以达到享受使用麻醉药品带来的欣快感和避免停止使用麻醉药品所致“戒断综合征”症状的目的。如果患者出现不顾一切地寻觅和使用麻醉药品的行为,是对麻醉药品已经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表现。
5.麻醉药品耐受性是正常生理学现象
麻醉药品耐受性是指,长期反复使用麻醉药品后,中枢神经系统对麻醉药品敏感性降低,导致麻醉药品的疗效下降和维持疗效的时间缩短,需要逐渐增加麻醉药品的剂量或增加使用次数才能达到维持原来疗效的正常生理现象。
麻醉药品剂量的增加往往与疾病进展相一致,病情稳定时通常不需要增加药物剂量。按常规剂量给药的麻醉药品产生耐受性的时间一般为2~3周,剂量越大、给药间隔时间越短,耐受性产生就越快、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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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耐受性和麻醉药品身体依赖性,是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后产生的两种不同的表现,都是使用麻醉药品的正常生理学、药理学反应。必须明确的是,患者对麻醉药品耐受性和身体依赖性的出现,不应影响其对麻醉药品的正常继续使用。
6.应区别对待麻醉药品的临床应用与滥用
麻醉药品的临床应用与滥用,是两种性质、形式、目的截然不同的行为。前者是指,医生在医疗机构内为患者治疗疾病依法、公开使用麻醉药品,以患者达到康复为目的,药品由医疗机构依法供给;后者则是全球通用的专业术语,指的是“吸毒”者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以“非医疗目的”隐蔽地、大量地、反复地自用麻醉药品,以达到享受欣快感觉的目的,药品是通过违法途径取得的。
卫生部早在1991年4月22日印发的《关于在我国开展癌症患者三级止痛阶梯治疗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近几年,吸毒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又开始蔓延。但是麻醉品的滥用不应影响医疗上麻醉药品的正常使用。”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能将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改变而增加麻醉药品剂量的行为当成滥用麻醉药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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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麻醉药品与毒品是两个概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麻醉药品在临床用于治疗疾病时是药品,如果对其管理不善,到了吸毒、贩毒人员手上就变成了毒品;而毒品始终是毒品,不能成为麻醉药品。
因此,麻醉药品管理工作与禁毒工作是两种目的不同的工作。前者的目的是,预防和杜绝麻醉药品流入吸毒、贩毒人员手中,后者的目的则是禁止任何人员吸毒、贩毒。必须明白,管理麻醉药品不是控制医生对麻醉药品的临床应用,禁毒不是禁止医生在临床使用麻醉药品。
7.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宗旨一直没变
我国麻醉药品现在的管理目的(宗旨)与以往的管理目的(宗旨)是一致的。现在麻醉药品的管理目的仍然与解放初期是一致的,只是说法不完全一样而已。我国以往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目的,例如,卫生部于1950年11月1日公布的第一个《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第一条就指出:“为供应医药及研究科学上必需之麻醉药品,并防止其不正当使用。”我国现在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目的,例如,国务院于2005年8月3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一条是:“为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由此可知,我国过去与现在管理麻醉药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麻醉药品的临床使用,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有变化的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政策,即我国现在对麻醉药品的使用管理政策比以往要放宽。例如,1963年5月31日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财政部、公安部联合发文指出,“对开业医生、医生集体办的医疗机构及县以下的基层医疗单位、公社医院等,一律不准供应麻醉药品。”而现在相对而言较松,例如,《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由此可知,由对县以下的基层医疗单位一律不准供应麻醉药品到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政策发生了质的变化。(二)
(作者单位:湖北省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