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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90079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中适用性的探讨
http://www.100md.com 2012年4月1日
     摘要: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根据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课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项义务。然而新《保险法》中有关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定还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又是常常被保险双方当事人所滥用。本文试图通过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人身保险的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中的理论研究,结合保险实务,并借鉴外国的有关法规规定,提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除适用于财产险外,还适用于人身保险中的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观点以及建议。。

    关键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健康险意外伤害险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及所收取的保险费,是以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危险状态及程度为标准确定的。而保险合同是继续性合同,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风险在保险整个期间都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同时,“保险人无论于缔约时或定约后关于危险的掌握及控制于事实上几乎立于无能之地位”。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以及完成的各个阶段,为克服双方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通知义务应无处不在。在各国的保险法规要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确保保险人能够对危险增加的事实重新做出正确把握。

    新《保险法》仅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放在财产合同一节中,而不是放在一般规定中规定,表明此项义务对人身保险不产生法律效力。然而,我国将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归属于人身保险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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