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扯诱发心脏病导致死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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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日
[案情] 2011年10月7日20时许,齐某与朋友马某到苗某(七旬老人)开的家庭旅社找租住苗某房屋的同学,没有找到同学,因待人态度的问题,齐某与苗某一家发生了争执,马某和苗某的儿子厮打在一起,齐某与苗某发生了推拉行为,没想到在推拉混乱中苗某晕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心脏病病发死亡。
本案争议焦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速解] 本文认为,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造成苗某的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
首先,对造成苗某死亡的后果,齐某主观方面不存在故意。齐某在与苗某拉扯过程中,在主观上未预料到其行为会引发苗某心脏病突发造成死亡的后果,也并不明知其拉扯行为会造成苗某死亡,既然齐某在主观方面并不明知会发生苗某死亡的后果,更不存在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心态,因此,齐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其次,齐某对苗某患有心脏病没有应当预见的能力,也无已经预见的事实。1、齐某与苗某之前并不认识,对苗某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了解,其只是到苗某开的旅社找其同学才与苗某发生的拉扯行为,而在齐某与苗某见面时,仅从苗某的外观上来看,是无法得知其是患有心脏病的,齐某是没有这种应当预见的能力,作为其他的成年人来讲,也是没有这种预见能力。2、在齐某与苗某拉扯过程中,苗某及其他人也未将苗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告知齐某,齐某也不存在已经预见到苗某患有心脏病的事实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苗某死亡结果的情况。3、若是存在苗某等人在齐某拉扯苗某时,将苗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告诉齐某,齐某对他人的明确告知不在意,仍继续拉扯导致苗某死亡的结果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齐某已经预见苗某患心脏病,在与苗某拉扯过程中可能会引发苗某心脏病复发造成其死亡的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苗某死亡的结果,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追究齐某的刑事责任。
最后,在客观上虽然造成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但是这种损害后果是齐某在主观上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根据罪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的原则,对苗某的死亡应当属于意外事件。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272000]、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人民检察院[273100]), 百拇医药(范庆山 杜宪苗)
本案争议焦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速解] 本文认为,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造成苗某的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
首先,对造成苗某死亡的后果,齐某主观方面不存在故意。齐某在与苗某拉扯过程中,在主观上未预料到其行为会引发苗某心脏病突发造成死亡的后果,也并不明知其拉扯行为会造成苗某死亡,既然齐某在主观方面并不明知会发生苗某死亡的后果,更不存在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心态,因此,齐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其次,齐某对苗某患有心脏病没有应当预见的能力,也无已经预见的事实。1、齐某与苗某之前并不认识,对苗某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了解,其只是到苗某开的旅社找其同学才与苗某发生的拉扯行为,而在齐某与苗某见面时,仅从苗某的外观上来看,是无法得知其是患有心脏病的,齐某是没有这种应当预见的能力,作为其他的成年人来讲,也是没有这种预见能力。2、在齐某与苗某拉扯过程中,苗某及其他人也未将苗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告知齐某,齐某也不存在已经预见到苗某患有心脏病的事实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苗某死亡结果的情况。3、若是存在苗某等人在齐某拉扯苗某时,将苗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告诉齐某,齐某对他人的明确告知不在意,仍继续拉扯导致苗某死亡的结果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齐某已经预见苗某患心脏病,在与苗某拉扯过程中可能会引发苗某心脏病复发造成其死亡的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苗某死亡的结果,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追究齐某的刑事责任。
最后,在客观上虽然造成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但是这种损害后果是齐某在主观上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根据罪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的原则,对苗某的死亡应当属于意外事件。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272000]、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人民检察院[273100]), 百拇医药(范庆山 杜宪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