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GSP大修
一周经营观察
也许是因为胶囊事件的影响,也许是全国药交会期间太匆忙,有一条药政法规的新闻似乎没有引起业界应有的重视。这就是4月25日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简称GSP)征求意见稿。
按理,对于药店经营来说,GSP算得上是关乎门店生存、品牌发展的根本规范,是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用药安全的重要规章之一,其内容的修订应该是零售业态非常关注并且积极参与的。然而情况并非如此。笔者对此专门作了检索,发现媒体的关注度明显偏低;截止到发稿时,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参与征求意见活动者只有359人,卫生部网站只接受邮件(纸质邮件和电子邮件)因而暂时无法得知参与的人数。
据笔者了解,现行的“GSP规范”共88条,而此次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则扩容至201条。草案中除了对原有的一些内容细化外,关于“药品安全”的表述显著增加,在扩充既有框架的同时,新设章节明确提出了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笔者还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加的内容,不少早已由相关主管部门以文件、通知的形式要求零售药店实施。如零售药店不得有药企促销员,不得以搭售、赠送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当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应当做好记录,内容应包括拆零起始日期、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等。但也有一些内容过去没有明确要求,在草案中则具体化、规范化了。如在药品的储存与陈列方面,不得将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或者库房以外的地方;在有效期管理方面,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的凭证,销售记录至少应当保存5年。这些都值得广大经营者关注。
综观整个征求意见稿,笔者用4个“更加”来总结:更加规范、更加系统、更加科学、更加严格。在此,笔者想给药店经营者提个醒:面对严峻的药品安全形势和日益激烈的终端竞争态势,大家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积极参与,把各自在经营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让新版GSP更完善、更实用、更具可操作性,以确保我国药品零售业态更健康地发展。 (文 肖志飞)
也许是因为胶囊事件的影响,也许是全国药交会期间太匆忙,有一条药政法规的新闻似乎没有引起业界应有的重视。这就是4月25日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简称GSP)征求意见稿。
按理,对于药店经营来说,GSP算得上是关乎门店生存、品牌发展的根本规范,是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用药安全的重要规章之一,其内容的修订应该是零售业态非常关注并且积极参与的。然而情况并非如此。笔者对此专门作了检索,发现媒体的关注度明显偏低;截止到发稿时,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参与征求意见活动者只有359人,卫生部网站只接受邮件(纸质邮件和电子邮件)因而暂时无法得知参与的人数。
据笔者了解,现行的“GSP规范”共88条,而此次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则扩容至201条。草案中除了对原有的一些内容细化外,关于“药品安全”的表述显著增加,在扩充既有框架的同时,新设章节明确提出了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笔者还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加的内容,不少早已由相关主管部门以文件、通知的形式要求零售药店实施。如零售药店不得有药企促销员,不得以搭售、赠送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当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应当做好记录,内容应包括拆零起始日期、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等。但也有一些内容过去没有明确要求,在草案中则具体化、规范化了。如在药品的储存与陈列方面,不得将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或者库房以外的地方;在有效期管理方面,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的凭证,销售记录至少应当保存5年。这些都值得广大经营者关注。
综观整个征求意见稿,笔者用4个“更加”来总结:更加规范、更加系统、更加科学、更加严格。在此,笔者想给药店经营者提个醒:面对严峻的药品安全形势和日益激烈的终端竞争态势,大家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积极参与,把各自在经营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让新版GSP更完善、更实用、更具可操作性,以确保我国药品零售业态更健康地发展。 (文 肖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