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医药政策概述(全文)
中医药政策,是党和国家为了实现继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并重,为保障人民健康而制定和颁布的行动准则,具有指导性强、内容丰富、目标明确、颁布公开等特点。本文作者就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医药政策进行梳理,与读者分享。
发掘整理继承,发扬和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并重的方针,保护人民健康是中医药政策的重点和要点。
制定中医药政策的依据与原则
中医药的地位和作用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代以前世界医学中最先进的医学,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国卫生事业客观现实是西医和中医两个医学体系并存,传统中医药与现代西医药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共同承担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具有相当大的市场需求。
卫生事业和中医药的客观实际 上世纪50年代前期,根据我国卫生任务繁重,客观上存在中医和西医两支力量,而且中西医之间存在鸿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团结中西医的政策。80年代中期,针对中西医发展差距拉大,中医药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制定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90年代又把发展中医药与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并列,制定了战略重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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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中医药事业客观实际制定中医药政策。50年代后期,针对中医药队伍数量严重不足的现状,制定了壮大中医药队伍的政策。70年代中期,根据中药品种短缺,药价过快上涨的实际,制定了发展中药材生产的政策。新世纪初,针对中医西化较严重的倾向,制定了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政策。
中医药学术的本质特征 继承性是其基本特征,许多中医药政策是根据这一特征制定的,如发掘整理提高,中医药师带徒,名老中医师承,老中医药专家经验传承及中医药古籍整理出版等政策。
传统医学还需要多学科渗透创新发展,其相关政策包括如西医学习中医、中西医结合,三支力量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积极利用现代科学,努力实现中医中药现代化等政策。
此外,天然药物是中医治疗疾病的主要手段。中药生产与西药生产相比,中药更依赖于原药材,中药材原药的产地、品种、数量、直接决定中药生产的质量和供应,这是中药生产的重要本质特征,如中医中药并重、中药资源和品种保护、中药现代化等政策是其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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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民族传统优秀文化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上世纪50年代毛泽东主席响亮提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充分肯定了民族医药深刻的科学内涵和广泛的实用价值。
同时,当今社会由于过度竞争,压力过大,营养过剩等导致多因素、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不断增多。而中医药治未病理念,饮食起居调理,天然药物和非药物治疗手段具有明显的预防和治疗作用。中医药治未病参与预防保健、调理亚健康等服务政策就是针对这种现状制定的。
中医药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天人一体、天然自然的独特诊疗和养生保健方法,深受世人欢迎。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国际传播,鼓励中医药对外服务等政策,对弘扬民族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 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我国中医药政策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中医药领域的反映,如:《宪法》、1978年中发56号文件和中央书记处《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医药条例》,2009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对中医药政策具有指导、展开、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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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的纲领性政策
发掘继承和发扬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保护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是党和国家关于中医药事业的总态度,总立场,总原则,总任务和总的行动准则,当然也就是纲领性的政策。
《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这是我国制定中医药政策的重要法律依据。如中医药的继承发展、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中医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等政策,都是依据这条法律制定的。
1978年中发56号文件和中央书记处《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1978年,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党组《关于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的报告》,是中医药行业划时代的文件。1985年中央书记处强调要中西医并重,对中医药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是八九十年代建立健全中医药医教研体系,设立中医药管理机构,增加中医药财政投入,设立中医药发展专款等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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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22号文件。2003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医药条例》。200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个系统总结和全面规定了中医药政策,将原有中医药政策用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并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意见》是我国第一个以国务院层面颁发的综合性中医药文件,继承和肯定了建国以来形成的中医药基本政策,系统制定了新时期中医药的政策。上述两个重要文件,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中医药的基本政策
一、继承和发扬祖国医学遗产政策。这一政策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的,1954年卫生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医工作的请示报告》中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要发动新医学习研究,发掘祖国医学的宝藏,抽调若干有研究能力的新医人员学习研究发掘祖国医学的精华,以丰富新医学,并对世界医学有所贡献”。1958年10月11日毛泽东主席批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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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中西医并重政策。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1991年,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将“中西医并重列为新时期卫生工作的五大方针之一”。中西医并重的实质是要求正确处理现代医学和中医药学的关系。
三、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政策。2003年《中医药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频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这是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
四、中医药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政策。1980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医和西医结合工作的报告》中指出“要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并为其发展与提高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社会主义的卫生事业,必须同经济建设相协调,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要得到发展,必须在整个卫生事业中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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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医药战略重点发展政策。1991年《卫生事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设想》,提出加强农村卫生,加强预防保健,加强中医药三个战略重点。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发展卫生事业要从国情出发,合理配置资源,注重提高质量与效率。重点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药”。
六、促进中西医结合政策。关于中西医结合政策,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就已涉及,1956年毛泽东主席:"把中医中药的知识和西医西药知识结合起来,创造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的指示,是中西医结合政策的早期体现。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中医、西医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2003年《中医药条例》第三条规定"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
七、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政策。中医药现代化政策的基本内涵是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1980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加强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报告》中明确:"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中医现代化"。1985年中央书记强调"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2003年《中医药条则》规定"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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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健全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政策。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组织基础。1956年卫生部国家高教部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筹备成立四所中医学院。1978年,中发56号文件较系统地提出"以中医药队伍、机构为重点的中医药体系建设"政策。198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县级中医院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县县都要建立中医院的要求。2006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中提出"建立健全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络,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
九、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政策。1982年衡阳会议提出要按照中医药的规律和方向办好中医药机构。198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的意见》提出"坚持突出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1988年9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深化中医医院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发挥中医的特色和优势,不断提高中医临床疗效"。2003年《中医药条例》第四条规定"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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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农村基层中医药政策。198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的意见》中第一次系统提出农村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的政策。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强调"注重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3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中,系统地制定了农村中医药政策。
十一、积极扩大中医药服务政策。2002年,卫生部等7部门在《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中医药参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政策。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卫生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对中医药参与合作医疗作出了政策规定,与此同时还制定了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和参与公共卫生服务等政策。
十二、中医药预防保健政策。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提出:上工治未病,强调要重视中医药预防保健,也就是防患于未然。近年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一系列积极实施中医药预防保健的措施。国务院2009年《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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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政策。国务院2009年下发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将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列为重要内容之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9年颁布了《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2011年又颁布了《关于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
十四、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政策。1951年,卫生部下发《关于组织中医进修学校及进修班的规定》,1956年,卫生部和高教部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四地成立四所中医学院,1978年,中发56号文件强调:"认真办好中医院校,积极培养中医中药的新生力量。"上世纪80年代后,关于中医教育和人才培养下发了一系列文件。2003年《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作了明确规定。
十五、中医药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政策。1950年,全国卫生大会总结报告指出"走中西医合作的路程上,必须解决中医进修和研究中医的经验和中药的药理"。1978年中发56号文件强调"加强中医药研究机构的建设"。2003年《中医药条例》和200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研究发展纲要》等文件,都对中医药科学研究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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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民族医药政策。1958年,全国中医中药工作会议强调"对多民族(蒙医、藏医等)也应予以尊重和重视,做认真的发掘和发扬工作"。1983年卫生部、国家民委印发《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199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均系统地制定了我国民族医药政策。
十七、中医中药并重政策。1954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文委党组《关于改进中医工作问题的报告》中把"加强中药产销的管理"列为重要的政策内容,明确了针对中药的若干政策。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1992年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及2003年颁布的《中医药条例》等文件,制定了一系列中药政策。
十八、保护扶持中药产业发展政策。中药是中医防治疾病的基础,中药质量、价格和供应直接系系到中医的生存和发展。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一直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及《中医药条例》等文件,提出了一系列保护扶持中药发展的政策。
十九、中药产业现代化政策。2002年,科技部等印发《医药科学技术政策》明确提出"大力加强中药创新研究,加速中药现代化"。并把中药现代化列入我国医药科学技术政策的重点。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科技部等八部委《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等文件,全面阐述了我国中药现代化政策。
二十、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政策。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积极创造条件,使中医药走向世界"。2003年《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上述文件是我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主要政策来源。(完), 百拇医药(江西省中医管理局 程兆盛 重庆市卫生局 方明金)
发掘整理继承,发扬和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并重的方针,保护人民健康是中医药政策的重点和要点。
制定中医药政策的依据与原则
中医药的地位和作用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代以前世界医学中最先进的医学,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国卫生事业客观现实是西医和中医两个医学体系并存,传统中医药与现代西医药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共同承担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具有相当大的市场需求。
卫生事业和中医药的客观实际 上世纪50年代前期,根据我国卫生任务繁重,客观上存在中医和西医两支力量,而且中西医之间存在鸿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团结中西医的政策。80年代中期,针对中西医发展差距拉大,中医药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制定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90年代又把发展中医药与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并列,制定了战略重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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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中医药事业客观实际制定中医药政策。50年代后期,针对中医药队伍数量严重不足的现状,制定了壮大中医药队伍的政策。70年代中期,根据中药品种短缺,药价过快上涨的实际,制定了发展中药材生产的政策。新世纪初,针对中医西化较严重的倾向,制定了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政策。
中医药学术的本质特征 继承性是其基本特征,许多中医药政策是根据这一特征制定的,如发掘整理提高,中医药师带徒,名老中医师承,老中医药专家经验传承及中医药古籍整理出版等政策。
传统医学还需要多学科渗透创新发展,其相关政策包括如西医学习中医、中西医结合,三支力量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积极利用现代科学,努力实现中医中药现代化等政策。
此外,天然药物是中医治疗疾病的主要手段。中药生产与西药生产相比,中药更依赖于原药材,中药材原药的产地、品种、数量、直接决定中药生产的质量和供应,这是中药生产的重要本质特征,如中医中药并重、中药资源和品种保护、中药现代化等政策是其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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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民族传统优秀文化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上世纪50年代毛泽东主席响亮提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充分肯定了民族医药深刻的科学内涵和广泛的实用价值。
同时,当今社会由于过度竞争,压力过大,营养过剩等导致多因素、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不断增多。而中医药治未病理念,饮食起居调理,天然药物和非药物治疗手段具有明显的预防和治疗作用。中医药治未病参与预防保健、调理亚健康等服务政策就是针对这种现状制定的。
中医药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天人一体、天然自然的独特诊疗和养生保健方法,深受世人欢迎。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国际传播,鼓励中医药对外服务等政策,对弘扬民族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 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我国中医药政策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中医药领域的反映,如:《宪法》、1978年中发56号文件和中央书记处《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医药条例》,2009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对中医药政策具有指导、展开、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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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的纲领性政策
发掘继承和发扬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保护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是党和国家关于中医药事业的总态度,总立场,总原则,总任务和总的行动准则,当然也就是纲领性的政策。
《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这是我国制定中医药政策的重要法律依据。如中医药的继承发展、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中医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等政策,都是依据这条法律制定的。
1978年中发56号文件和中央书记处《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1978年,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党组《关于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的报告》,是中医药行业划时代的文件。1985年中央书记处强调要中西医并重,对中医药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是八九十年代建立健全中医药医教研体系,设立中医药管理机构,增加中医药财政投入,设立中医药发展专款等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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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22号文件。2003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医药条例》。200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个系统总结和全面规定了中医药政策,将原有中医药政策用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并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意见》是我国第一个以国务院层面颁发的综合性中医药文件,继承和肯定了建国以来形成的中医药基本政策,系统制定了新时期中医药的政策。上述两个重要文件,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中医药的基本政策
一、继承和发扬祖国医学遗产政策。这一政策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的,1954年卫生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医工作的请示报告》中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要发动新医学习研究,发掘祖国医学的宝藏,抽调若干有研究能力的新医人员学习研究发掘祖国医学的精华,以丰富新医学,并对世界医学有所贡献”。1958年10月11日毛泽东主席批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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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中西医并重政策。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1991年,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将“中西医并重列为新时期卫生工作的五大方针之一”。中西医并重的实质是要求正确处理现代医学和中医药学的关系。
三、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政策。2003年《中医药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频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这是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
四、中医药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政策。1980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医和西医结合工作的报告》中指出“要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并为其发展与提高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社会主义的卫生事业,必须同经济建设相协调,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要得到发展,必须在整个卫生事业中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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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医药战略重点发展政策。1991年《卫生事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设想》,提出加强农村卫生,加强预防保健,加强中医药三个战略重点。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发展卫生事业要从国情出发,合理配置资源,注重提高质量与效率。重点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药”。
六、促进中西医结合政策。关于中西医结合政策,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就已涉及,1956年毛泽东主席:"把中医中药的知识和西医西药知识结合起来,创造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的指示,是中西医结合政策的早期体现。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中医、西医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2003年《中医药条例》第三条规定"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
七、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政策。中医药现代化政策的基本内涵是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1980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加强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报告》中明确:"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中医现代化"。1985年中央书记强调"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2003年《中医药条则》规定"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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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健全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政策。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组织基础。1956年卫生部国家高教部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筹备成立四所中医学院。1978年,中发56号文件较系统地提出"以中医药队伍、机构为重点的中医药体系建设"政策。198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县级中医院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县县都要建立中医院的要求。2006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中提出"建立健全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络,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
九、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政策。1982年衡阳会议提出要按照中医药的规律和方向办好中医药机构。198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的意见》提出"坚持突出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1988年9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深化中医医院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发挥中医的特色和优势,不断提高中医临床疗效"。2003年《中医药条例》第四条规定"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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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农村基层中医药政策。198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的意见》中第一次系统提出农村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的政策。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强调"注重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3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中,系统地制定了农村中医药政策。
十一、积极扩大中医药服务政策。2002年,卫生部等7部门在《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中医药参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政策。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卫生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对中医药参与合作医疗作出了政策规定,与此同时还制定了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和参与公共卫生服务等政策。
十二、中医药预防保健政策。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提出:上工治未病,强调要重视中医药预防保健,也就是防患于未然。近年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一系列积极实施中医药预防保健的措施。国务院2009年《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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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政策。国务院2009年下发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将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列为重要内容之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9年颁布了《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2011年又颁布了《关于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
十四、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政策。1951年,卫生部下发《关于组织中医进修学校及进修班的规定》,1956年,卫生部和高教部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四地成立四所中医学院,1978年,中发56号文件强调:"认真办好中医院校,积极培养中医中药的新生力量。"上世纪80年代后,关于中医教育和人才培养下发了一系列文件。2003年《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教育和人才培养作了明确规定。
十五、中医药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政策。1950年,全国卫生大会总结报告指出"走中西医合作的路程上,必须解决中医进修和研究中医的经验和中药的药理"。1978年中发56号文件强调"加强中医药研究机构的建设"。2003年《中医药条例》和200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研究发展纲要》等文件,都对中医药科学研究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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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民族医药政策。1958年,全国中医中药工作会议强调"对多民族(蒙医、藏医等)也应予以尊重和重视,做认真的发掘和发扬工作"。1983年卫生部、国家民委印发《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199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均系统地制定了我国民族医药政策。
十七、中医中药并重政策。1954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文委党组《关于改进中医工作问题的报告》中把"加强中药产销的管理"列为重要的政策内容,明确了针对中药的若干政策。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1992年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及2003年颁布的《中医药条例》等文件,制定了一系列中药政策。
十八、保护扶持中药产业发展政策。中药是中医防治疾病的基础,中药质量、价格和供应直接系系到中医的生存和发展。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一直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及《中医药条例》等文件,提出了一系列保护扶持中药发展的政策。
十九、中药产业现代化政策。2002年,科技部等印发《医药科学技术政策》明确提出"大力加强中药创新研究,加速中药现代化"。并把中药现代化列入我国医药科学技术政策的重点。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科技部等八部委《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等文件,全面阐述了我国中药现代化政策。
二十、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政策。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积极创造条件,使中医药走向世界"。2003年《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上述文件是我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主要政策来源。(完), 百拇医药(江西省中医管理局 程兆盛 重庆市卫生局 方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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