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立法该是时候了
□ 王树平
药品是关乎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药师是关乎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职业。在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领域,药师对于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医师法、护士法都早已颁布多年的中国,对药师执业仍迟迟没有立法。
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要求加大执业药师配备力度,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售药资格。这让医药界看到了新希望,对药师执业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呼声再起。
药师管理也是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的需要。药师这一职业必须通过法律对其执业资格、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予以严格、有效的监管。当今在世界各地,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已有有关药师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
实际上,我国药师执业资格考试比医师和护士要早很多。1995年10月国家首次开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到现在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走过了17年。
1994年国家医药管理局就制订了《执业药师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在其中将药师执业的范围仅仅界定在药品生产和经营部门,而药学队伍70%的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学人员被排除在外;直到1999年《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出台,才将执业范围涵盖到药品使用单位。但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毕竟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受制度层次的限制,药师执业的范围与职责、权利与义务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同时药师执业管理方面也缺乏有力和有效的法律支持。
另一方面,我国药师执业分类众多,目前同时存在着职称药师系列、执业药师系列、药品生产部门的工程师系列,还有最近几年新生出的临床药师、驻店药师、从业药师、药学咨询师等分类方式,让人眼花缭乱,所以药师执业分类也急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笔者建议,根据药师执业的专业和岗位的不同,在中、西药专业基础上,分别设立药物制备、药物经营、药物使用执业类别,在执业资格考试时进行公共课目和执业类别课目考试。这样既利于注册管理,又利于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此外,针对目前药师队伍人才短缺、偏远地区药学人员不足的问题,还应考虑建立从业药师系列,即指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但必须对从业药师的执业范围作出明确限制,规定其工作须在执业药师的监督、指导下,对执业药师负责,而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业药师的培训、考试和注册管理可以参照执业药师管理规定进行,职称等次可按照人事部门的技工管理。
药师立法问题争论了很多年,也搁置了很多年。“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笔者呼吁,现在该是《药师法》诞生的时候了。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中心医院药剂科), http://www.100md.com
药品是关乎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药师是关乎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职业。在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领域,药师对于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医师法、护士法都早已颁布多年的中国,对药师执业仍迟迟没有立法。
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要求加大执业药师配备力度,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售药资格。这让医药界看到了新希望,对药师执业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呼声再起。
药师管理也是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的需要。药师这一职业必须通过法律对其执业资格、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予以严格、有效的监管。当今在世界各地,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已有有关药师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
实际上,我国药师执业资格考试比医师和护士要早很多。1995年10月国家首次开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到现在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走过了17年。
1994年国家医药管理局就制订了《执业药师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在其中将药师执业的范围仅仅界定在药品生产和经营部门,而药学队伍70%的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学人员被排除在外;直到1999年《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出台,才将执业范围涵盖到药品使用单位。但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毕竟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受制度层次的限制,药师执业的范围与职责、权利与义务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同时药师执业管理方面也缺乏有力和有效的法律支持。
另一方面,我国药师执业分类众多,目前同时存在着职称药师系列、执业药师系列、药品生产部门的工程师系列,还有最近几年新生出的临床药师、驻店药师、从业药师、药学咨询师等分类方式,让人眼花缭乱,所以药师执业分类也急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笔者建议,根据药师执业的专业和岗位的不同,在中、西药专业基础上,分别设立药物制备、药物经营、药物使用执业类别,在执业资格考试时进行公共课目和执业类别课目考试。这样既利于注册管理,又利于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此外,针对目前药师队伍人才短缺、偏远地区药学人员不足的问题,还应考虑建立从业药师系列,即指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但必须对从业药师的执业范围作出明确限制,规定其工作须在执业药师的监督、指导下,对执业药师负责,而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业药师的培训、考试和注册管理可以参照执业药师管理规定进行,职称等次可按照人事部门的技工管理。
药师立法问题争论了很多年,也搁置了很多年。“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笔者呼吁,现在该是《药师法》诞生的时候了。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中心医院药剂科),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