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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89421
精神病人请假外出溺亡引发的官司(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6月15日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丽兰、张铁锤死亡赔偿金159570,74元(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13678,5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174249,24元的40%即69699,70元。

    二、被告郑州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丽兰、张铁锤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丽兰、张铁锤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责任分担】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郑州市某医院当即表示不服,及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后,按照审判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某医院在上诉中称,我院收治王丽兰、张铁锤之子晓强时,已经以住院合同书的书面形式,明确由其二人承担监护责任。而在王丽兰带晓强到病房外活动时,我院医师还对晓强进行了检查,在征得医护人员同意后,王丽兰才带晓强离开病房。因此,我院的医疗、管理行为符合医学常规,没有过错。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审理医疗侵权纠纷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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