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房重组改企 真正实现医药分开
□ 罗春林
目前,全国部分城市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公立医院和医药分开改革的试点,通过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现在已经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尤其是一些公立医院取消了药品加成,缓解了“看病贵”的问题,令人欣慰。但笔者认为,仅仅取消药品加成并不是真正的医药分开,旧的问题和矛盾依然存在,而将公立医院的药品经营与管理剥离出来,将医院药房进行重组,实行企业化运作,则是促进实现医药分开的有效举措之一。
旧弊难以革除
仅仅取消医院的药品加成,存在的问题如下:
首先,医院药品管理的人力和设施成本依然存在。医院药剂科及药房的管理和工作人员、医院药品仓库的管理人员、相关财务管理人员等还得继续保留,因此产生的人力成本仍然很高;医院原有的仓库和药房(包括门诊药房和住院部药房)将继续保留,其设施设备的折旧、维修和保养成本将继续发生。
, 百拇医药
其次,医与药的利益链条依然没有被彻底斩断。由于医院还将继续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医院有关人员仍然有收受回扣的机会,因此还不能让医院和医务人员将主要精力集中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上来。
第三,不少药企反应目前在对医院的药品营销费用中,给医院的返利占其中的绝大部分。另外,有些医院的回款周期长达半年,甚至数年,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影响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说,取消药品加成,只要公立医院依然管理药品,医院就将继续为此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仍旧具有接受回扣的空间。
建立连锁企业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将原公立医院中的药品经营权剥离出来,即以地级市为单位,将各级公立医院现有的药品仓库、药房(包括门诊药房和住院部药房)等有效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从公立医院剥离和独立出来,并进行资产重组——将其药房变成药店,成立全新的由公立医院药房组成的药店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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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连锁企业的性质是国有企业。如此考虑,主要基于其作为药品流通的主渠道,且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理应由国家继续管控;该企业属于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企业法人单位,其主要的社会职责是为公立医院服务;该企业同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自负盈亏,其盈利除了合理的自留外,其余应上缴国家财政,由国家再投入到社保、医保或其他健康事业。
其次,该连锁企业的人事管理可按国企管理。
第三,该连锁企业药店(原医院药房)的仓库和门店的营业场所不变(也可另行筹建)。
第四,该连锁企业及其下属分店要经营资质齐全、经营范围较广。该连锁企业药店由于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即向医院提供一些急救药品、专属性较强和特殊类药品乃至医疗器械(主要指耗材),加之其地理位置上具有优势,因此有其特殊性,在经营类别和品种上应与社会药店有所区别,特别是急救药品、处方药、针剂、局麻毒放药品应储备丰富,以及时满足医院临床的需要。为达到这一目的,政府必须这对该连锁企业制定相应的药品储备和考核管理制度,以加强对该类企业的监管。
, http://www.100md.com
另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连锁企业的药店应全部取得医保定点资格,以便医保参保对象(即病患者)可以就近缴交药费。
在医药分家的过渡阶段,该类连锁企业药店可将医院药房原经营的药品品种全部接管,在试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再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品种结构、改变微观盈利模式。
第五,该连锁企业的药品零售价,除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外,可完全实行市场指导价。这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临床用药的价格,从而可解除目前公立医院虽实行了药品价格的零差率政策,但其药品的零售价格依然高于市场价的困惑。
第六,该连锁企业及其下属分店中的设施设备等硬件、药品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等软件、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及营业场所均应严格按照GSP要求设计、配置和管理,其重点应放在依法开展药品的专业指导,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
第七,考虑其社会责任性比一般的社会药店要强的特殊性,在医药分家的过渡阶段,对该类连锁企业应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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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应制定相应的药品处方管理制度。要求公立医院的药品处方单外流。病患者在比较价格或方便性之后,可自行选择药店购药。医生不得让病患者到其指定的药店购药,违反规定者应受到严惩。同时,药监部门应加强对药店处方药的管理。
充分发挥优势
笔者认为,成立由公立医院药房组成的药店连锁企业有以下几大优点:
一是实现较为彻底的医药分家。不经营和管理药品,可让公立医院彻底摆脱对药品利润的趋利行为和不良影响,将主要精力转移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能水平方面上来。
二是医院可以节省大量的药品管理上的人力、物力成本,还可解决长期存在的占用药物和医疗器械供应商的货款问题,于国家、患者、医院均有利。
三是已有的药店连锁企业的管理经验可以借鉴。近十几年来,我国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经过不断地实践和探索,已经掌握了其运行规律,其盈利模式也日趋成熟和多样化,经营管理已走上了规范化的发展轨道,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因此,对于组建和管理上述公立医院药房连锁企业已不再是一件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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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要求药品处方单外流,将杜绝或减少医生收受回扣的机会,有利于重树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的职业形象。
五是有利于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药品作为国家战略储备物资之一,国家早就有药品储备制度,各地都有承担国家药品储备任务的定点批发企业,而且政府每年都投入一定的储备药品的采购费用。再加上国家的基本药物定点生产、销售企业和前述的全新药店连锁企业,这样就形成了完整的药品供应链,有利于建立健全全国的药品保障体系。
六是药品终端发生巨大变化,将改变医药市场格局。那些通过带金做临床推广的企业(甚至包括所谓的个体代理商、医药代表)均会被挤出市场。药品市场将更加公平开放,药品零售企业竞争加剧,优胜劣汰将更加明显,进而促使企业管理上台阶,企业的声誉、信誉和诚信将被提到历史的高度。
当然,实施上述医药分开改革也有其难点需要克服。比如,原公立医院中药品管理人员身份转变问题是这项改革最大的难点和障碍。对此,国家可以采取一些补偿机制再分流。同时,对连锁企业的管理要实行较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等,使国有资产得以保值增值。同时加强药事服务工作。
总之,医药分开工作复杂而艰巨,将公立医院的药品经营与管理剥离出来,实行企业化运作将是医药彻底分家的有效途径之一。, http://www.100md.com
目前,全国部分城市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公立医院和医药分开改革的试点,通过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现在已经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尤其是一些公立医院取消了药品加成,缓解了“看病贵”的问题,令人欣慰。但笔者认为,仅仅取消药品加成并不是真正的医药分开,旧的问题和矛盾依然存在,而将公立医院的药品经营与管理剥离出来,将医院药房进行重组,实行企业化运作,则是促进实现医药分开的有效举措之一。
旧弊难以革除
仅仅取消医院的药品加成,存在的问题如下:
首先,医院药品管理的人力和设施成本依然存在。医院药剂科及药房的管理和工作人员、医院药品仓库的管理人员、相关财务管理人员等还得继续保留,因此产生的人力成本仍然很高;医院原有的仓库和药房(包括门诊药房和住院部药房)将继续保留,其设施设备的折旧、维修和保养成本将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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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医与药的利益链条依然没有被彻底斩断。由于医院还将继续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医院有关人员仍然有收受回扣的机会,因此还不能让医院和医务人员将主要精力集中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上来。
第三,不少药企反应目前在对医院的药品营销费用中,给医院的返利占其中的绝大部分。另外,有些医院的回款周期长达半年,甚至数年,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影响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说,取消药品加成,只要公立医院依然管理药品,医院就将继续为此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仍旧具有接受回扣的空间。
建立连锁企业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将原公立医院中的药品经营权剥离出来,即以地级市为单位,将各级公立医院现有的药品仓库、药房(包括门诊药房和住院部药房)等有效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从公立医院剥离和独立出来,并进行资产重组——将其药房变成药店,成立全新的由公立医院药房组成的药店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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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连锁企业的性质是国有企业。如此考虑,主要基于其作为药品流通的主渠道,且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理应由国家继续管控;该企业属于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企业法人单位,其主要的社会职责是为公立医院服务;该企业同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自负盈亏,其盈利除了合理的自留外,其余应上缴国家财政,由国家再投入到社保、医保或其他健康事业。
其次,该连锁企业的人事管理可按国企管理。
第三,该连锁企业药店(原医院药房)的仓库和门店的营业场所不变(也可另行筹建)。
第四,该连锁企业及其下属分店要经营资质齐全、经营范围较广。该连锁企业药店由于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即向医院提供一些急救药品、专属性较强和特殊类药品乃至医疗器械(主要指耗材),加之其地理位置上具有优势,因此有其特殊性,在经营类别和品种上应与社会药店有所区别,特别是急救药品、处方药、针剂、局麻毒放药品应储备丰富,以及时满足医院临床的需要。为达到这一目的,政府必须这对该连锁企业制定相应的药品储备和考核管理制度,以加强对该类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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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连锁企业的药店应全部取得医保定点资格,以便医保参保对象(即病患者)可以就近缴交药费。
在医药分家的过渡阶段,该类连锁企业药店可将医院药房原经营的药品品种全部接管,在试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再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品种结构、改变微观盈利模式。
第五,该连锁企业的药品零售价,除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外,可完全实行市场指导价。这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临床用药的价格,从而可解除目前公立医院虽实行了药品价格的零差率政策,但其药品的零售价格依然高于市场价的困惑。
第六,该连锁企业及其下属分店中的设施设备等硬件、药品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等软件、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及营业场所均应严格按照GSP要求设计、配置和管理,其重点应放在依法开展药品的专业指导,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
第七,考虑其社会责任性比一般的社会药店要强的特殊性,在医药分家的过渡阶段,对该类连锁企业应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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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应制定相应的药品处方管理制度。要求公立医院的药品处方单外流。病患者在比较价格或方便性之后,可自行选择药店购药。医生不得让病患者到其指定的药店购药,违反规定者应受到严惩。同时,药监部门应加强对药店处方药的管理。
充分发挥优势
笔者认为,成立由公立医院药房组成的药店连锁企业有以下几大优点:
一是实现较为彻底的医药分家。不经营和管理药品,可让公立医院彻底摆脱对药品利润的趋利行为和不良影响,将主要精力转移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能水平方面上来。
二是医院可以节省大量的药品管理上的人力、物力成本,还可解决长期存在的占用药物和医疗器械供应商的货款问题,于国家、患者、医院均有利。
三是已有的药店连锁企业的管理经验可以借鉴。近十几年来,我国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经过不断地实践和探索,已经掌握了其运行规律,其盈利模式也日趋成熟和多样化,经营管理已走上了规范化的发展轨道,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因此,对于组建和管理上述公立医院药房连锁企业已不再是一件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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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要求药品处方单外流,将杜绝或减少医生收受回扣的机会,有利于重树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的职业形象。
五是有利于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药品作为国家战略储备物资之一,国家早就有药品储备制度,各地都有承担国家药品储备任务的定点批发企业,而且政府每年都投入一定的储备药品的采购费用。再加上国家的基本药物定点生产、销售企业和前述的全新药店连锁企业,这样就形成了完整的药品供应链,有利于建立健全全国的药品保障体系。
六是药品终端发生巨大变化,将改变医药市场格局。那些通过带金做临床推广的企业(甚至包括所谓的个体代理商、医药代表)均会被挤出市场。药品市场将更加公平开放,药品零售企业竞争加剧,优胜劣汰将更加明显,进而促使企业管理上台阶,企业的声誉、信誉和诚信将被提到历史的高度。
当然,实施上述医药分开改革也有其难点需要克服。比如,原公立医院中药品管理人员身份转变问题是这项改革最大的难点和障碍。对此,国家可以采取一些补偿机制再分流。同时,对连锁企业的管理要实行较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等,使国有资产得以保值增值。同时加强药事服务工作。
总之,医药分开工作复杂而艰巨,将公立医院的药品经营与管理剥离出来,实行企业化运作将是医药彻底分家的有效途径之一。,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