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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险:商家冷落,公众期待
http://www.100md.com 2012年8月17日 中国医药报 2012.08.17
     □ 付子昂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特别是一些知名的大品牌、老字号企业也纷纷被曝食品安全问题,公众对此高度关注。公众不禁要问:“食品安全,我还能相信谁?”对此,有食品安全专家认为,治理食品安全问题要双管齐下: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监管方面须给力,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也应有所作为,比如建立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那么,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在建立该制度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专家、学者、监管人士对建立该制度有怎样的意见和建议?请看本报记者的调查。

    簋街是北京著名的24小时餐饮一条街。近日,记者来到簋街用餐,几位食客的对话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听说湘鄂情买了食品安全保险,这好像是北京第一家餐饮企业购买保险。”

    “这个做法好!要是餐饮企业都这样做该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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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随后了解到,湘鄂情是一家上市的餐饮企业。前不久,湘鄂情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计划用100万元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累计赔偿金额高达1亿元。正式投保后,消费者在湘鄂情就餐时如发生食物中毒或遭遇摔伤、烫伤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律师:

    保险受冷落 内外皆有因

    “食品安全责任险是颇受冷待的险种,目前我们接触到的关于食品安全理赔纠纷中,无一单涉及该险。”北京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说。

    既然有这个险种,为什么食品企业不积极投保呢?李滨认为,最直接的原因是,上保险将增加企业成本,因此企业不愿意花这笔钱。其次,在目前保险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企业考虑到,即使上了这个险种,保险公司在被索赔时,会利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和其他一些弹性条款为自己开托拒赔。第三,企业风险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或过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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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外部环境缺乏“压力”也是企业不加入投保的重要原因。食品行业不像汽车行业有法律强制性的第三者责任险,消费者也没有食品不上保险就不消费的风险意识,这样食品企业就没有非上这些险种的压力。

    李滨表示,看看众多食品的包装袋,“特供”、“专用”、“免检”、“绿色”、“不添加”这样的字眼比比皆是,有的食品包装上甚至印有多种名头,但是当人们稍微留心观察就可以发现,没有什么食品包装上印有“由××为产品质量保险”这样的标识。

    食品安全保险,不仅受企业冷落,也未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如果社会形成食品不上保险就不消费的风险意识,那食品行业的保险也不会如此萧条。”李滨说。

    “保险行业内有句俗话,无风险无保险。”有关人士表示,企业没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就不会购买该类产品。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学者表示,食品安全责任险推出是为了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转移。然而,我国的食品安全已陷入“企业肇事、纳税人出钱、政府埋单”的境地,企业承担的赔偿风险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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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看了长安保险和人保财险的食品安全责任险条款,在保险关系中,企业是投保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而消费者是受益人,通过严格的保险关系确定保险三方的权利与义务。李滨坦言,虽然保险关系比较确定,但毕竟是比较新的险种,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该险的具体规定和监督文件。

    业界:

    食品安全保险势在必行

    长安责任保险公司总裁刘智认为,中国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的食品安全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正在面临空前压力和严峻挑战。

    刘智说:“当下信用缺失是实施食品安全许可制度的首要风险。前期表现为虚假申报,后期表现为失信违约。”他指出,如果将推行食品安全许可信用保证责任保险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生产厂家或面临巨额赔偿和追偿,这将极大地降低后续监管不力和信用保证乏力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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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关于这项保险制度的讨论由来已久,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总裁杨超就在其提案中建议,尽快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吴焰也表示,应建立健全强制责任险法律法规体系。

    杨超认为,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补充,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对于促进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实际上,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强制实行食品责任保险早有先例。刘智说,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百年实践来看,和其他任何改革一样,食品安全领域的改革深入取决于三大前提:一是外部促进,包括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变化,如开放倒逼改革;二是内部压力,安全事件频出,风控遭遇瓶颈,监管疲于应付,危机成了变革的前提;三是公众共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容忍度越低,推动改革的动力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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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刘智看来,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既是30多年来经济非常规、超高速增长的必然结果,也是襁褓中的食品行业“发育”太快,欠账过多、补课不及时所带来的问题,更是发展方式转型无法省略的代价。而推行食品安全保险,无疑是规避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的一副“良药妙方”。

    监管:

    站在第三方 当好裁判员

    “推行餐饮场所强制保险是解决食品安全事故赔付的有效途径。”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张力耘说。

    张力耘表示,食品安全从田间地头到餐桌,中间的环节诸多,如饲料加工、种植、生产、辅料生产、食品加工、零售、食品服务、配餐服务、提供、清洁、运输、贮存和分销服务,食品在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受到污染,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虽然《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在内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但是如果真的出现了食品安全大规模中毒事件后,企业往往无力承担“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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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想,如果真发生了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后,企业是否有能力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一责任人’,这必须值得我们深思。”张力耘说。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体现了个体性、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等特征,把难以承受的风险转化为群体性、适应性,这种方法就是很多国家一直在使用的风险转嫁。经过多年的发展,保险成为最有效、最成熟的风险转嫁方式,为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所通用。我国经过近30年的市场经济建设,完全可适用这一方式转嫁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社会经济风险。

    张力耘认为,保险具备经济赔偿、金融贸易、社会稳定三大功能。一旦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实施强制保险赔偿制度,对于受害者来说,其基本赔偿可以得到保障,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也可以起到如下作用:

    首先、提高偿付能力,化解社会矛盾。当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这样就能迅速有效地弱化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为全面妥善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也减轻了政府部门应急的压力,进而为避免个别食品安全事故转化为社会的食品安全事件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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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主体明确,责任清楚。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地位不突出,一直是困扰监管部门的一大难题。通过保险的订立和赔偿,可以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在保险关系中,只有投保人(餐饮行业)、保险人(保险公司)和受益人(受害者)三方。餐饮行业一旦投保,自然就形成了两个明确的责任主体,也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监管部门仅仅是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担任好裁判员。

    第三,齐抓共管,弱化风险。保险公司一旦提供担保,势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加强对投保人的安全监管。同时,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进行理赔。理赔过程一般包括:查验、审核、定责、赔付四个阶段。经查验审核,事故不属于食品安全因素的,自然不会赔付。这使得保险公司理赔员在一定程度上也履行了食品监管的职责,餐饮场所食品安全风险将会得到有效控制。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补充,不仅能够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对于促进和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张力耘说。,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