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药师管理制度比较
□ 吴 兵
去年年底,本文作者赴美国学习一个月。在此期间,作者着重考察了美国的药师管理制度。相对于美国的药师管理来说,我国的药师管理的确只处于起步阶段。作者就中美药师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研究和分析后撰文认为,为了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在药师管理上的差距,我国应加快执业药师立法速度,提高执业药师准入标准,对执业药师实行统一管理。本刊编辑部将分“中美药师管理制度比较”与“我国对执业药师应实行统一管理”两篇刊登。
管理机构和法律 在美国,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医院药房的制剂室是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管理的。其药房,包括医院药房、药店、执业药师、药品从业人员管理,均由各州的药房理事会(States Board of Pharmcy)来管理。药房理事会的理事由州卫生局官员、药房老药师代表、消费者协会代表组成,隶属州政府卫生局,药房的各项业务工作均由药房理事会监管,使用的法律有由国家药房联合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oards of Pharmacy,NABP)制定的《标准州药房法》,以及各州的药房法。各州的药房法制定的标准不能低于《标准州药房法》。
药师的准入条件 在2000年以前,获得药学学士学位就可以申请执业药师。获得理学士学位(Bachelor of Science,BS)中涉及药的有药剂学(pharmacy)、药物化学(medicinal chemistry)、制药科学(pharmaceutical science)等专业,他们在所学课程上有所偏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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