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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临床试验:是奉献者不是小白鼠
http://www.100md.com 2012年8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12.08.20
     有风险也有获益

    □ 本报记者 张 旭

    在前不久召开的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上,一位国内肿瘤专家告诉记者,在这样的国际会议上,中国医生大都只能是聆听,发布自己研究数据的非常少,因此中国医生对于癌症治疗研究进展的贡献也较小。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内患者对于临床医学试验往往缺乏正确认识,有些人甚至将参加临床药物试验与当小白鼠画等号。不少晚期肿瘤患者早已被疾病耗尽家财,在目前治疗手段下几无生存希望,却也不肯参加可以免费治疗的临床试验。虽然患者众多,但新药研发在中国开展临床试验比较困难,中国医生也难以在国际会议上拿出自己的临床研究数据。

    北京天坛医院副院长王拥军指出,虽然中国临床试验开展的例数不少,也参与了一些全球多中心的试验,但是尚不能满足我国创新药物研发的需要。他呼吁,莫让临床试验成为新药研发的瓶颈。

, http://www.100md.com     试验深入 风险减小

    药物临床试验需要符合条件患者的积极参与,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不是只有风险没有收益。北京大学临床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武阳丰教授告诉记者,对于符合条件的患者,最重要的是要让他们了解清楚可能的风险与获益,认真权衡,做出决定。

    武阳丰介绍说,参与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药物临床试验所面临的风险有很大差异。药物临床试验通常分为四期: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该期需要病例数较少,一般为20~80例。Ⅱ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证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该期的病例数比一期多,一般为100~300例。Ⅲ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证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该期的病例数更大,一般为1000~3000例。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自主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改进给药剂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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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Ⅰ期到Ⅳ期,随着试验的进展,研究者对药物的了解越来越多,受试者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低,未知风险也越来越少。根据试验药物的属性的不同,风险也不同,肿瘤治疗药和维生素类药物临床试验的风险差别,如同跳伞和散步那样巨大。

    总的来说,患者参与临床试验的风险主要包括试验药物相关风险和试验过程相关风险。试验药物相关风险主要是指药物的不良反应,这可能对受试者产生危害。解放军307医院消化肿瘤内科主任徐建明教授告诉记者,试验中将药物的不良反应分为一级~五级,从症状轻微到可能致命。此外试验结果还可能发现药物是无效的,这也会耽误受试者的治疗。对受试者来说,参加临床试验要比普通的看病花费参与者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比如需要经常去试验点,接受更多的治疗,在医院停留的时间长,有时需要联合用药等。

    对于受试者来说,决定是否参与临床试验,不仅要了解参与临床试验的风险,还要了解风险的可控制程度。徐建明介绍说,对实验设计国际上有一些通用的规定,力图最大限度地将受试者面临的风险降到最小。广东省人民医院副院长吴一龙教授表示,临床试验不是随便就可以开展的。临床试验有着非常严格的伦理审查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实施临床试验的医院或组织需要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对病人的保护、抢救能力要比较好,而且临床试验必须在可控范围内,并有专门的医护团队密切关注病人的情况。徐建明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根据国际惯例,Ⅰ期临床试验在探索药物的使用剂量时,一般是从前期动物试验药物剂量的十分之一开始尝试,一点点加量,通常一组是3个受试者,一旦有一个人发生了比较严重的不良反应,就要换另一组3个受试者,如果依然有比较严重的不良反应出现,马上停止试验,这个剂量就被认为是使用的最高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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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试权益 伦理保障

    那么,受试者的收益有哪些呢?武阳丰介绍说,除了一部分I期药物临床试验外,受试者都有一定收获,比如可以充分了解当前国际上针对自己疾病的治疗水平和最新进展,了解自身疾病的预后以及目前标准的治疗所能达到的疗效;绝大多数临床试验都是免费提供试验药物或治疗,接受新药物治疗的患者有可能从临床试验中获得治愈、延长生存或减轻痛苦等额外的疗效,而这些有可能是采用常规治疗无法取得的;参加临床试验还可能使患者提前一步从新药物中获益,例如参加分子靶向治疗药物临床试验的患者,大都获得了比传统的肿瘤治疗方式更好的疗效。

    患者在了解了可能面临的风险和获得的收益之后,更需要在参与临床试验的过程中,明确自己拥有哪些权力,这就涉及到了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学问题。

    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丛亚丽教授指出:“毫无疑问,药物临床试验对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它在发展过程中也引发了许多深刻的伦理问题,直到1964年《赫尔辛基宣言》发布,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各国逐渐发布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之后,药物临床试验才进入了‘有组织有纪律的’状态。中国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化管理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与各国基本同步,不同之处在于在中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必须在经过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这有助于临床研究质量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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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问题的焦点在于受试者权益的保护。在临床试验中,研究者、申办者有时候对受试者拥有哪些权益模糊不清,更谈不上如何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从而引发了药品临床试验中的一些负面事件。因此必须明确受试者的权益。其内容主要包括(1)受试者的自愿参与权:包括受试者自由决定参与试验的权利和随时退出试验的权利。在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可能为获得免费的医疗救治、检查或试验经济补偿而冒着一定的风险参与试验,往往要承担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因而从人道主义出发,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迫使受试者违背其真实意愿参与试验,更要允许其中途(任何阶段)退出试验,并且对受试者退出试验的决定不给予任何歧视和报复。(2)受试者的知悉权:即知情同意的权利,是受试者享有了解关于临床试验中与自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信息资料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保护受试者安全的基本保证,也是受试者自我保护的主要手段。研究者与申办者掌控着所有试验信息,法律应当保证受试者有通过正当渠道获得相应信息的权利,而研究者和申办者有及时向受试者解答相关提问的义务,直至受试者完全明了。(3)受试者的隐私权:受试者要求保密其与临床试验有关个人隐私的权利。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受试者的隐私,只有与试验有关的一些工作人员可以查阅。除在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向外界披露。(4)受试者的安全权:受试者享有的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因参与临床试验而遭受不必要损害的权利。(5)受试者的及时救治权: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期间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时,要求得到及时治疗的权利。法律法规应保证受试者在试验中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享有得到全力及时救治的权利。(6)受试者的补偿权: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参加临床试验或由于参加临床试验而出现不良反应的受试者享有得到申办者和研究者给予适当补偿的权利。对于受试者参与试验承受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给予一定的补偿,是为了帮助受试者克服这些痛苦,也是为了保证试验能够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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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丛亚丽告诉记者,北京大学在2010年成立了受试者保护体系,对研究者进行培训的同时也开展研究方案进行伦理审查,对研究过程进行伦理监督,对未来临床和科研领导者进行能力培养和维护科研的诚信等。受试者的保护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体系,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伦理委员会建设、研究者和受试者的教育、科研诚信的提高等缺一不可,任何一个方面存在短板都可能使受试者的保护受到挑战。

    我国想要更好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就必须在尽可能保护受试者权利的同时让他们明确自己面临的风险和可能获得的利益,最终做出抉择是否参加试验。徐建明强调说,每一位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者都是英雄,都应该得到人们的尊重和感谢,因为正是他们的勇敢付出和奉献,才使临床医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手段,也造福了后来的患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