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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病,后付费”需要法制支撑
http://www.100md.com 2012年8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12.08.20
     □ 廖海金

    据报道,深圳拟在全市医院推广该市第四人民医院在全国大医院中首试成功的“先诊疗,后结算”就医模式。据悉,深圳第四人民医院试行该模式一个月中,欠费患者有52人,涉及欠费金额约8000元,占“先诊疗,后结算”人次的0.24%。

    不难看出,在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这一大胆举措实施一个月中,“逃单”者确实给人以失信之感,但不能因为少数人的失信,就认为“先诊疗,后结算”不该推行。“逃单”者在患者中所占比例较少,说明大多数市民对这项改革举措的肯定与支持,也恰恰说明该制度可行。这一新模式可以缓解看病难的现状,打破了以往“先交钱,后诊疗”的模式,是对病人的信任与尊重,既改善了患者就医感受,融洽了医患关系,又体现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有助于建立诚信体系。

    一直以来,绝大多数医院的住院诊疗模式基本上是“先交押金、后看病”,这种模式建立的基础是大多数患者看病都要自费或者承担大部分费用,而如果不先交押金,高昂的医疗费用会让一些患者产生逃费的冲动。因此,医院收押金是“先小人,后君子”,目的是防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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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先看病,后付费”这一诊疗模式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在医疗体制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产生的。就目前而言,全国基本医保覆盖率已经超过了95%,而在医保、“新农合”报销方面,越是基层的医院报销的比例越高。况且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实现了即时报销,患者只需承担自费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提高服务质量或者吸引患者的目的,出现“先看病,后付费”的诊疗模式,也就顺理成章了。

    更进一步说,“先看病,后付费”能够成功推行,首先在于当地有相对完善的医保制度支持,能让绝大多数患者不会看不起病,也让医院方面不担心个别患者逃费而导致医院亏损。应该说,完善的医保制度是托起“先看病,后付费”政策的基石,否则,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先看病,后付费”了。

    客观地说,“先看病,后付费”模式过去之所以鲜有实践,一方面是个别患者“恶意逃费”让医疗机构产生“杯弓蛇影”的心态;另一方面是国家救济和补助措施不够完善,对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还无力全部承担责任。倘若只有医疗义务而无政府责任兜底,就无法解决医院的费用风险,也就无法激发其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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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要真正实现“先看病,后付费”模式全面推广,必须要有社会道德和法规制度作为保障。首先,患者和医生的道德水平都应有较大提高,同时需要构建起全民的个人信用体系,加大个体的失信成本,促使患者诚守信用。

    其次,需要有相关法规进行约束。当患者拖欠医疗费用时,尤其是那些恶意逃费者,仅从道德层面约束显然是不够的。如何对待患者治疗后不支付费用的行为,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法规进行明确。需要让患者明白的是,“先看病,后付费”的模式是建立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的,一方违约则要受到相关法规的惩处,确保新模式的推行有法可依。

    再者,需要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当医疗机构遇到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时,显然需要社会救助机制进行援助,否则“先看病,后付费”的对象就极其有限。

    此外,政府应更多地承担起救济责任,使医院免遭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http://www.100md.com